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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视频」原证监会主席周道炯之子周立武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夺取私人房产公司

2019年01月15日 7:40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 FreeChina 日期: 17/06/2017

做为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总裁应把扩大为宗旨,然而新近我们发现中国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周立武,伙同境外人士王正平(原哈尔滨无业人员)以各种假注册、假公章、假改制等手段合谋侵吞十几亿国有资产,实在是令人触目惊心,现我们将一封举报信向世人公布什望能够得到中纪委和最高检及国家相关领导人的重视!

房地产开发商郭伟揭露红二代侵占资产视频:「附视频」原证监会主席周道炯之子周立武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夺取私人房产公司

关于周立武 王政平假注册 假公章 假改制 假评估 假收购
合谋侵吞10多亿国有资产的举 报信

被举报人:周立武,男,中国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同达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东大街14楼7门304号 ,常住海口 。
身份证号:110103620518061,电话:13907557367
被举报人:王政平,男,入籍加拿大,上海同达创业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常住广州珠江广场公寓楼
身份证号:230102540208133, 电话:1392603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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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周立武、王政平为代表的跨境利益集团,虚假注册了“海南兴隆实业总公司”等一批公司,伪造了“海南兴隆华侨农场”公章,冒充成知名国企的关联企业, 事后以“改制”的说法掩人耳目。在上海同达创业大厦项目中,他们操纵股权价值的评估,设定利益输送,玩弄一系列所谓的股权转让,以该项目的国有资金收购项 目中的国有股份,侵吞国有资产十几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现将本人了解的事实举报如下:
一、王政平在成立一系列企业中的违法行为
(一).王政平成立一系列虚假企业的过程
1992年5月,王政平成为海南兴平旅游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兴平旅游公司)的法人代表。
1992年6月,兴平旅游公司出资成立了海南兴海冷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冷气公司)。
1993年2月,以兴海冷气公司作为股东出资成立了海南兴平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2003年兴海冷气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海南兴隆实业公司。
1993年3月,在兴平实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又以所谓拨款168万元的形式成立了海南兴隆华侨实业总公司(一开始叫兴隆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又称兴隆华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华侨)。
1997年9月,王政平以兴平公司投资的兴隆地产公司成立了上海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平公司)。
2003年4月,兴隆华侨与王政平的妹妹成立上海益平房地产有限公司,2003年6月,改名为上海同达创业置地有限公司(简称同达置地)。
2004年11月,王政平与韦晓明合伙成立上海捷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平公司),主要股东为王政平。
(二).王政平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违法之处
上述的公司除捷平公司外,都是王政平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而王政平设立如此一系列企业中,违反法律规定,许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现列举如下:
1、 兴平旅游公司。该企业是以海南扶轮实业公司全额出资的形式成立的,但1992年6月15日,扶轮公司出具函明确讲不能挂靠,兴平旅游公司从即日起一切经营 活动概与其无关,证明此公司不是一个集体企业,且完全是一个虚假的企业。该公司实收资本自始至终为0,说明公司完全是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工商机关为其登记注 册。该公司在199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其作为王政平一系列公司的母公司,其被吊销执照,就不可能在出资其他公司或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如果出现,其 只能是虚假或伪造的。(附件1:兴平旅游工商档案部分资料)
2、兴海冷气公司成立时,兴平旅游 公司作为股东出资。当时兴平旅游只有所谓注册资金168万元,却出资280万元成立兴海冷气公司,一个公司在成立4个月后,以本身注册资金175%对外出 资,显然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出资的规定。而该公司1999年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其作为兴平实业的母公司,其本身被吊销,子公司当然不应该存在,该公 司的出资也同样自始至终为0。(附件2:兴海冷气工商档案部分资料)
3、成立兴平实业公司时, 是以兴海冷气公司的名义出资的。2003年兴海冷气的股份,转让给兴隆华侨。事实上,兴海冷气于1999年就被吊销执照,兴海冷气公司于被吊销四年多后居 然“复活”,其只能是伪造了相关材料。公司在目前的注册登记上显示三个股东为自然人,但他们的实缴资本都为0,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出资。该公司股东没有实际 出资,但却对外进行了一系列的投资行为,那只能说明其投资行为也是假的。(附件3:兴平实业工商档案部分资料)
4、 兴隆华侨成立是以由兴平实业投资的,其是兴平实业的子公司,但2004年10月,其持有兴平实业85%的股份,其投资只有168万元,为其本本身注册资金 的250%,其根本就是虚假的,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07年检显示其实缴资本为0,本身也承诺没有进行过实际经营,也就是其根本就是一个空壳公司。(附件 4:兴隆华侨工商档案部分资料)
5、2003年4月,兴隆华侨决定与王政新(王政平之妹)合作 成立上海益平房地产公司时,兴隆华侨的注册资金只有168万元,为了避免其无法投资——就伪造、使用了“海南兴隆华侨农场”的公章。上海益平房地产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法人代表为王政平,2003年改名为同达置地,在股东决议中也使用了海南兴隆华侨农场的公章,制造了兴隆华侨是海内外知名的 “海南省兴隆华侨农场”下属关联企业的假象。
6、另外,通过财务资料显示,王政平在上海控制的三个房地产企业嘉平公司、同达置地公司、捷平公司都是在公司注册之后立即将注册资金迅速地转移,存在着抽逃资金的行为。
(三).王政平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分析
王政平在成立其控制的系列企业时,兴平旅游公司于1994年被吊销执照、兴海冷气于1999年被吊销执照,他们出资控股的公司亦应当清算,其吊销后作为子 公司存在就没有法律依据。而王政平却在公司被吊销多年后,居然还作出股东决议,进行转让股份等并提供给工商部门,应该说是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而王政平在海 南的兴平实业和兴隆华侨的注册资料显示他们的实缴资本都为0,股东根本没有出资,但公司却对外投资,成立其他公司(上海的三个房地产公司),其为用欺诈的 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王政平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有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数额巨大,且是多次以类似的手法进 行,已经违反了《刑法》第158条的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王政平在上海的三个房地产企业 的注册过程后,就迅速地抽逃资金,在公司完成注册后,其资金就被转移;另外其公司在成立时,设立该公司的母公司根本就没有实际注册资金,哪来有资金真正的 投入到其他公司。王政平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159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
公司在吊销 后,其公章应当切角作废。如果几年后,再出现该公司的公章,其应为伪造的公章,而王政平在兴海冷气被吊销四年后,其又多次使用该公章作出股东会决议,进行 转让股权、变更公司登记等一系列的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在同达置地的设立过程中,为了掩盖兴隆华侨是一个空壳 公司的假象,其多次使用了“海南兴隆华侨农场”的公章,公章纯属伪造,兴隆华侨与“海南省兴隆华侨农场”没有任何关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80 条第2款的伪造企业印章罪及虚假出资罪。(附件5:“海南省兴隆华侨农场”公章式样)
二、周立武与王政平相勾结,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一).所谓的公司“动作”过程
2003 年4月,王政平控制的虚假公司——兴隆华侨(实收资本为0,2004年前基本没有营业)与王的妹妹成立上海益平房地产公司。2003年6月,周立武控制的 海南万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万泉投资、周立武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介入该公司,公司更名为上海同达创业置地有限公司(简称同达置地)。同达置地利用万 泉投资公司的巨额资金“收购”了70500平方米的上海天际大厦项目,改名“上海同达创业大厦” (简称同达大厦),由于房地产的连续上涨,此项目可获取10多亿的开发利润。周立武及王政平以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把国有资产增值的巨额利润放 入了私人的腰包。
王政平、周立武之所以要成立这一系列虚假公司,以至冒充国有企业,其根本目的就是利用这些虚假公司掩人耳目转移、侵吞巨额的国有资产。其操作如下:
首先,其他公司退出。2004年8月30日,王政平控制的兴隆华侨以原股份注册资金450万元受让了上海谷元石油软件公司的15%股权,同达置地只剩下两 个股东:一为王政平控制的虚假注册的兴隆华侨,另一为周立武控制的万泉投资,扫除了以后“股权转让”的障碍。
其次,出资的公司“出钱”后退出。2004年10月10日,万泉投资完成其出钱收购、投资“同达大厦”之目的退出,将其同达置地55%股权以原股份注册资金1650万元转让给上海同达创业有限股份公司(简称同达股份)。
2004年11月20日,兴平实业和兴隆华侨以“改制”的说法掩盖其冒充国企真相,虚假“增加注册资本”变身私人的“大公司”。
再次,2004年11月25日,同达置地股东会决议,兴隆华侨将其同达置地15%的股份转让给捷平公司。捷平公司于2004年11月9日成立、王政平控股 80%,显然是为下一步受让同达置地的100%股份做准备(兴隆华侨不能一家持有同达置地的全部股份)。
最后,2004年12月17日,同达股份将其持有的同达置地55%的股份转让给兴隆华侨,至此,兴隆华侨拥有同达置地85%的股份,另15%股份为王政平 控股的捷平公司持有——就这样,控制资产几十亿、净资产10多亿的同达置地变成了王政平占93.88%的私人公司(附件6:同达置地工商档案部分资料)。
(二).资金来源及违法行为的分析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周立武首先利用其控制的万泉投资入股,负责投入收购项目的巨额资金及后续建设资金,良性运营之后,以原股份注册资金转让股份给自 己控制的同达股份,完成此关联交易后,同达股份再把所持股份以——远低于实际价值、但高于收购价格转让给王政平冒充知名国企下属的私人企业。
以同达股份的名义转让出项目股份,达到两个目的:一、掩人耳目,不知情者不知道万泉投资实际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二、同达股份每次投资都能够获取暴利,周立武俨然是商界奇才。更绝的是:
王政平悍然打着“海南兴隆华侨农场”的旗号,交易发生在知名“国企”之间,且“国企”双赢,皆大欢喜——如果不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谁也不会明白其中奥秘,更不会洞察到国资在悄然流失。
同达置地2005年3月份年检报表显示,借出3500万元给嘉平公司、借出4250万元给海南兴平实业,合计7750万元,根据以后的财务报告反映此款 2005底之前并未归还。而2004年底的嘉平公司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的短期借款为3190万元,而年初数为3300万元,其实际数是在减少——即,嘉 平公司的账上没有反映曾向同达置地借过款,那只有解释是借嘉平公司的名义挂帐;兴平公司04年12月向上海长宁工商局出具的报表上也显示其借款数额为0, 也就是说兴平公司根本就没有借过同达置地的钱。(附件7)
国有股份退出,7750万国资债权因债务混同一笔勾销,踪影成谜!
捷平公司收购同达置地15%的股份为500万元、兴隆华侨收购同达置地55%的股份为7250万元,同达置地借款给嘉平公司3500万元、借款给兴平实业 4500万元,上述四个公司都为王政平所控制的公司;同达置地于2004年4月3日,为同达股份偿还外债5000万元,同达股份在转让收益中抵偿了该债务 额度。同达置地全部国有股份退出后,成了王政平个人占93.88%的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债务混同。这样一来,王政平以同达置地借出的国有资金收购了同达置 地的国有股份,还有5500万元盈余,外加信达系列公司一亿元额度的借款担保。
王政平在同达置地是否投入了注册资金还是个未知数,时隔18个月,以王政平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借走”7750万元、私人分享“上海同达创业大厦”的巨额收益却是不争的事实。
周立武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所任各职均系国家委派。2004年12月17日前,同达置地是国有控股企业,周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向王政平的私人企业借出 7750万元巨款,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其与王政平合谋通过所谓的股权转让将原应属于国有企业的盈利流入私营企业,周、王已构成 382条的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周立武作为国企掌门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企业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而王政平作为该犯罪 的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当然周立武的行为不仅仅是失职和滥用职权的犯罪。

三、惊人相似的一幕正在上演

周立武、王政平在上海完成同达置地的黑幕交易后,又把黑手转向广州(详情见此举报信下面的“情况反映”)。郭伟苦心经营多年的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有1.5亿的净资产,还拥有开发利润8亿元 的“同达阳光海岸”项目(现名)。2004年12月24日,周、王趁火打劫“收购”其 95%股份(另案),其中:王政平的同达置地占35%、周立武控制的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热带农业)占55% 。除注册资金外,所需资金均由热带农业负责投入(截止2006年5月30日,热带农业已投入9983万元),现热带农业仅保留6%股份,另49%的股份也 同样转让给了同达股份,德裕公司实际上一直是王政平及其姐夫贾国权掌控,与当时同达置地的情形如出一辙。

目前,德裕公司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信达阳光海岸”项目的开发,同达股份仅投入注册资金1470万元,在德裕公司占了49%的股份,利润应在4亿元以上。郭伟在德裕公司保留的5%股份成了“利益集团“再次转移国有资产的最大障碍,周立武、王政平、法官、评估师、拍卖行人员合谋串通以身试法,已进行了两次非法 拍卖(另案)。

在司法程序中,同一个匡昭容充当御用评估师,悍然4次提交虚假的评估报告书——配合黑箱拍卖(附件8),可想而知,利益集团“收购”模式的评估公信何在。

综上,王政平创办了一系列的假企业,在其设立这么多企业的过程中,已经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周立武与王政平 相互勾结,将国有资产流入王政平所控制的私人企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周立武还犯有了国有企业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王政平作为共犯亦构成犯罪。以上 的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及财务资料可以佐证,本人保证所举报的情况属实。当然,他们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本人以上所举报,望重视查处。

此致

举报人: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 郭 伟

关于广州中级法院个别法官勾结建行天河支行侵吞郭伟巨额财产的情况反映

一、2003年3月19日,德裕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与建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两份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数额为3000万元(1650万元+1350万元),德裕公司用自己开发的逸品台价值约6700万元的作为抵押,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公证力的公证书。
二、2003年6月27日,德裕公司与建行天河支行又签订一份数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德裕公司的9000余㎡土地,当时评估价值约9000万元,该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也办理了具有强制公证力的公证书。
三、但是,2002年6月27日签订的这份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规定的1000万元贷款,天河支行却始终没有发放。
四、2003年3月23日,上列3000万元贷款尚未到期,天河支行即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总金额为2726.560341万元(其中本金2667.80万元,利息52.760341万元,在此之前,德裕公司已偿还332.2万元)
五、2004年5月19日,广州中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并裁定查封德裕公司逸品台房屋、车辆、土地,总计价值约1.5亿元(查封时的实际总价值已超过2亿元)。查封房屋的裁定书为非正式裁定书,而查封土地和汽车用的公证书却是对3000万元贷款的抵押,均属违法裁定。
六、2004年5月底,天河支行律师来找我德裕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提出德裕公司与某一家公司合作开发这块土地,郭伟未同意。后证实那家公司是一家专门洗黑钱的公司,后被取缔。
七、2004年6月16日,广州中院即张贴公告,查封德裕公司房屋和汽车。6月18日又查封土地(7月19日才补裁定)。
八、2004年6月18日,广州中院在查封全部财产之后,才委托安诚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德裕公司作押的逸品台房屋进行评估。当初抵押时,房屋价值即为6700万元,且房屋一直在升值,但安诚信公司却评估为3000余万元。这就使法院查封汽车和土地似呼有了借口。
九、2004年7月17日,广州中院一法官(姓黄)介绍一个姓彭的律师来找郭伟,要郭伟签一个合同,内容是签字交10万元,11月15日若不拍卖那块被查封的土地交45万元,若土地解封,再交45万元,结果是11月12日公告,19日拍卖,郭伟无端被骗走55万元。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彭从未提出过解除程序违法又严重超标的的土地查封。
十、2004年7月28日,广东衡迅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师匡昭容)向广州中院出函,内容是该块土地参考拍卖行价格为人民币8595万元。但在8月11日强烈抗议之后又出现一份同样是2004年7月28日的同编号的函,内容却被改为该块土地市场价是8595万元,拍卖价是6876万元。后函中拍卖价居然比前函中低了近3000万元。显然是法官、律师、评估三方合谋串通而为。
十一、2004年9月7日,广州海珠区法官王志勇以“第二轮侯”查封德裕公司逸品台价值1.5亿元的全部房屋,但导致这一查封行为的周海宣诉德裕公司的条件的标的才仅仅20余万元,查封房屋的价值是标的的750倍。
此前,已于7月份申报了100多万的商铺作为执行财产。
十二、2004年11月8日,广州中院发函委托拍卖函,拍卖该块土地,即以衡迅公司第二份伪造函中的6876万元做为起价。11月12日,刊登拍卖公告,设定的参与竞拍条件使局外的别的公司根本无法进入。
十三、2004年11月17日,拍卖在有关部门干预下停止,律师以拖延一个月为由又勒索45万。
2004年11月24日,郭伟收到一个极恶毒的“追杀令”,经调查,起因是周海宣(郭伟的一个小额债权人)收到王志勇的一个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说德裕公司未年检,已停业。加上建行的律师从中挑拨造成周海宣认为郭伟要赖账的假象而出此下策。王志勇的这一份裁定书捏造事实且不送达德裕公司,其序号又在查封之前,明显是恶意而为之。
十四、2004年12月,天河支行与广州中院将德裕公司在海珠区几个小案子(加起来标的是1200万元)拿过来并案执行。目的是要拍卖该块土地。在11月份时,这些小案子还没有在中院并案,天河支行的律师把德裕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纠缠到一起,把本来由海珠区法院管辖的案件都捡到了中院,而中院也居然却接了过来,目的就是要通过拍卖,将德裕公司的土地抢走。
十五、2004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委托广东励燊行刊登拍卖公告,但保证金却由上一次的3000万元降为600万元。
十六、2004年12月23日,郭伟与王政平、周立武签订转让合同,郭伟被迫将土地95%转让给周立武、王政平等,郭伟只留5%(逸品台房屋不在其中),也就是说,收益10亿的土地以1。3亿的价格最终95%落到了周立武、王政平的名下。并被迫办理公司95%股权的变更手续。
十七、2004年12月24日,信达代德裕公司向法院交付4900万元,广州中院发函停止拍卖土地的行动。
十八、汇入广州中院的4900万元,已足够清偿德裕公司的所有债务,包括欠周海宣的20余万元,但海珠区法院王志勇仍然对查封的德裕公司的价值1.5亿元的房屋拒不解封。
十九、2005年3月16日,广州中院将已经由周立武、王政平控制的土地予以解封。但对属于郭伟的价值1.5亿元的逸品台房屋仍然不解封。
二十、天河支行早在2005年1月27日就从广州中院划走2800余万元,但是却没有办理土地房屋的涂销抵押。
二十一、2005年5月20日,德裕公司发函至天河支行,要求办理土地和房屋的涂销手续,6月6日,天河支行办理了土地的涂销但仍不办理房屋的涂销,在此期间,郭伟多次向法院交涉(其中有三次是出面交涉)
二十二、2005年8月23日,广州中院解除了对郭伟所有的逸品台房屋的查封,但海珠区法院王志勇却仍然以20万的案号“查封逸品台全部”。
二十三、200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以奥林公司7月份判决的500多万,再度“轮候”查封了郭伟价值8000万元的房产。
二十四、由于长期被广州中院和海珠区法院轮番查封,导致逸品台项目不能完工,不能验收,办不了产权,导致若干买了房屋的业主起诉德裕公司。
二十五、2006年9月3日,德裕公司在海珠区法院没有要执行的案件,但海珠区法院王志勇仍然查封郭伟房屋,郭伟上访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局长,并委托律师取证,9月11日,海珠法院才予以解封。因区区20万元,海珠区法院王志勇竟查封郭伟价值1.5亿元房屋长达二年,甚至在20万元早已偿还之后,仍然受命恶意长期查封,既人为造成逸品台楼盘烂尾,又为后续查封创造条件,无限的扩大因查封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建行天河支行,广州中级法院乃至海珠区法院的一些法官,处心积虑要占有属于郭伟的土地,而且最终他们得逞:在占有了郭伟的土地之后,又千方百计要占有郭伟的逸品台房屋。
(从民事角度,郭伟目前面临一个很大的难题:郭伟转让的股权不包括逸品台房屋,但逸品台仍在德裕公司的名下,而在股权转让后,郭伟又只占德裕公司5%的股权,因此,郭伟根本无法对逸品台的房屋行使权利。)

二十六、拍卖5%股份事件:
由于逸品台的包工头朱永华伪证诈取属于郭伟的566万得手,任由逸品台烂尾,也不再冲抵郭伟个人的253万借款并向广州天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政平又不予配合办理以郭伟逸品台四套房产冲债手续。而海珠法院王志勇受命以20万的案号“查封逸品台全部”1.5亿商品房限制变现,253万执行标的公然拍卖了5000多万的德裕公司5%股份。
2006年12月25日,古今拍卖行截止收取保证金,拟以新华会计公司(评估师又是匡昭容)368万的评估价,在郭伟对评估报告、拍卖概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郭伟投入750万(收益5000万)的德裕公司5%股份进行拍卖,王政平等还和拍卖行办理了一系列手续,郭伟的两位朋友得知后报名参加竞投。
同日,王政平以奥林公司债务在当初股权转让时欠的财务报表上未有显示等为由起诉郭伟900多万,并以郭伟逸品台1600余万元的房屋作为担保,诉讼保全拍卖5%股份清偿253万执行标的后的余额900多万。
尽管拍卖停了下来,900多万的诉求直至2008年5月6日130万元,但达到300多万双重封死郭伟7000多万的目的。
2007年7月3日,古今拍卖行截止收取保证金,再次拟以368万的评估价第二次拍卖5%股份;6日,郭伟向法院送达368万评估值的报告失效且有严重失实证据的紧急报告;9日,拍卖前5小时,法院和新华会计公司(评估师还是匡昭容)针对“紧急报告”所指内容制造了倒签到6月26日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变成了885万,拍卖因而不了了之。
2008年8月1日,天河法院不顾郭伟多次要求更换拍卖行和评估公司合法权利,不顾郭伟已向纪检、公安、检察部门举报,继续由原班人马把5%股份仅以1391万强行拍卖到王政平囊中,已确认的投入600万也被非法侵占。
在此之前,国有上市公司控股的德裕公司早已剥夺了郭伟作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连报表都无法查阅。
二十七、2007年7月4—20日,天河法院对5%股份第二次拍卖的同时,广州中院、王正平、拍卖行、中介公司合谋上演了一出“拍卖房未拍先卖”的闹剧,公然洗劫逸品台。
二十八,2007年12月,王政平明知逸品台没有验收,包工头已诈取了240万进度款在内的属于郭伟的566万,不界定逸品台的烂尾责任,串通包工头签订合同把损失转嫁到郭伟头上。12月15日,海珠区法院隐瞒了12月15日送出送达回执,12月7日提出上诉的事实,剥夺上诉权利,此前该案以600万元的(一审判决)接力轮候查封了逸品台全部。
二十九,2008年9月以来,王政平面对购房人甚至无法办证每天赔偿0.1%的无理巨额诉求,剥夺郭伟追加刑事犯罪的包工头为被告的权利,不上诉,不转达判决书。高额赔偿贱价拍卖,“不给郭伟留一分钱翻案”,“瓜分完他的财产,再想办法搞他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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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 国 人 权 支 持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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