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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法律人当具“贵族精神”

2017年01月23日 11:01 PDF版 分享转发

吕良彪

——吕良彪在大学122周年校庆论坛上的讲演

贵族精神有三大支柱:自由灵魂,文化教养,社会担当。做“知行合一的践行者”与“温和持久的布道者”——如此,甚好。
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律人的理性、良知与责任,就是要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之间,构建起理性的防火墙。——法律人当具贵族精神;司法改革需要“法律人精神”。
司法改革,不仅仅是法院的事,不仅仅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事,而是所有法律人的事情,是全社会的事情;司法当具“定力”,“四下讨好”的法院注定不会有权威;法官当“高高在上”,司法不可向低处迁就。
——题记

感谢母校给了我此等荣耀。

122年前的1893年:张之洞在湖北设立自强学堂(武大前身);毛泽东诞生在湖南湘潭的韶山冲;18年后,辛亥革命在武昌爆发。——可以说,武汉大学这122年的历史,也正是中华民族在启蒙、改良与革命中不断探索乃至不停折腾的苦难历史;也正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寻求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我们今天在这里探讨司法改革这样一个宏大命题,不能脱离当下的政治体制,不能脱离我们的历史、我们的传统与我们的时代;不能脱离我们作为法律人应有的理性、良知与责任。

今天论坛的主题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在我看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大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与是根本保障,加强执政党建设是前提和基础。司法改革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可能成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道”。

当下的司法改革,尤其需要避免以下三大误区:

一、误区之一:司法改革不能沦为权力体系内部的“自娱自乐”

某种意义上,今天的论坛就是一次生动的中国特色“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的尝试:
首先,秦前红教授作为学者提出两条基本规则:一是严格平等限定时间;二是前面表达过的内容后面不能重复。所以,当小帅哥举着牌子“警告”正在演讲的“大佬”们说“你只剩两分钟了!”的时候,我强烈地感受到某种“程序正义”。(印象中我参加过不少法学界的论坛,嘉宾演讲超时几乎成了一种习惯。所以我总是批评:论坛没有规则么?规则为什么不明示出来?主持人为什么不严格控制时间?每个人都自我感觉良好地超时跟法律人精神的基本要求相吻合么?每个人都本能违规的司法改革可能成功么?——笔者注)

但,“前面讲过的后面不能重复”这一貌似公平科学的原则实际上对后面的发言者是不完全公平的——发言顺序往往是根据职务高低或“牛X”程度排名:第一,西南政法校长、“有能量”的学者提出“高大上”的意见建议;第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武大法学院“大师兄”,他的话语权主要不是因为他是律师——甚至,他在为律师“说好话”、普及律师价值这一社会常识之前,还得先“同情”和赞美法官一番;最高检察院智囊以“矫枉过正”之名不是到发言席上而是坐在座位上演讲,这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折射出当下各种势力以“正义”与“特色”之名对规则“理直气壮”的破坏;高级法院司法改革参与者,则“谦虚”地一再发问“请学者们告诉我们司法改革应该如何去做”其实生动地揭示出当今社会司法机关本身缺乏应有的“定力”与明晰的思路;而司法改革设计参与者、“明星法官”极富煽动力的演讲确实让大家“嗨”到高潮,但,司法改革绝对不可以是一场“狂欢”而必须充满理性与郑重。——最后,才是我,“注定苦X”的、“相对纯粹”的律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当下中国话语权“参照官员级别高级决定”的实际情况,暴露出当下司法改革只有权力体系操控而忽视民众参与与监督这一最大误区。当然,我也可以阿Q地将其理解为:中国当下的任何改革,最终都以民众的福祉与认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后天(2015年11月10日),我所在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与跨国性律师事务所DENTONS正式合并成立拥有超过七千名律师、全球五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40余间办公室的全球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大成DENTONS”;而近来在宁波,刑事被告人在上不是被关在“笼子”里而是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谁又能说这不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呢?——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来莫不如此。只是,那数千年的“法”都是权力“治民之器”的法。历史表明:依靠权力体系内部的反腐败与政治体制改革注定都将走不出“越反越腐败”的历史死胡同。因为权力者认为腐败是因为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于是便设定一个更大的权力去管着那些可能腐败的官员。而更大的权力同样缺乏应有之监督,腐败的能力反而更强。所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民众的有效参与,在于培育法治的土壤,在于建构独立的司法与自由的传媒,在于真正完善我们的代议制度。否则,仅仅建立在权力体系内部相互制约基础上的反腐败,无论声势如何浩大,说到底也不过是“守着粪堆打苍蝇”!——所以,当下的变“法”,当是公民权利保障之法,是监督制约权力之法。“没有制约权力,我们无不行进在通往监狱的道路上;没有民主法治保护权利,任何财富的神马都不过是浮云”。同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们不能科学、有效参与和监督的司法改革,都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律师无法阅卷、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被无视,甚至连证据都被贪污、被曲解,而民众及其权利代言人的律师、记者、学者们根本没有一个法定的救济途径,诸如“员额化”之类的事情做得再精细也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

二、误区之二:司法当具“定力”,“四处讨好”的法院注定不会有权威

中国政治体系之下,司法一直处于权力的边缘。首席们也都按照各自不同的“四处讨好”的思路在试图改变着这种局面:

上个世纪末,我有幸在武大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那时我在一家中级法院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当时法院正经历着一件大事:换装。我们摘下了头顶上的大盖帽,脱下了戴肩章的制服,穿上了西服和法袍。——当时,最高法院院长是肖扬 。他所主导的司法改革,我总结为“专家化(师爷化?)”的路子:也就是试图以强调司法的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与权威性改变司法在权力格局中相对边缘化状态。——大家知道,穿“制服”者的特点是上级管理与下级服从;而穿西服、着法袍则意味着专业、独立、中立,甚至某种神秘。

十年后,司法改革进入王胜俊 乃至“周永康 ”时代,以“维稳”为特色的司法呈现出某种“工具化”的路子:即试图通过强化司法的工具性职能讨好权力来强化自己在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强调“调解率”、强调根据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评价判案、强调“三个至上”。——公安、检察干不了的很多事情,只有我(法院)才能(为领导)干成。在这种大的背景与思路下,司法日渐沉沦与“家丁化”也就成为必然。

现任周强 院长因其专业背景与政界阅历而广受关注与期待。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全面描绘了司法改革的三个基本方向:

一是司法“去地方化”,例如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人、财、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统一管理”绝不等同于“垂直管理”,更不等同于“垂直领导”。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绝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需要强调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司法去地方化最有效的是划区域设置地方法院。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脱离任何地方直接势力范围是其独立性、抗干扰性相对最为有效的保障。如果“广设巡回法庭”,则其后果必然是“最高法院的地方化”,最高法院派出法庭法官与地方势力必然不可避免地产生越来越多“无谓的关联”,这一举措恐与司法去地方化的改革初衷相背道而驰。

二是司法“去行政化”,在法院内部主要是解决好审者能判、判者必须审的问题,解决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工作方式问题,例如北京知产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同案听审,解决好院庭长与审判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问题。

三是司法“去暗箱化”,比如强调审判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等,试图以公开化促进司法公正。——目前这项工作似乎推进亦不理想。裁判都无法公开的审判,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正常现象。

以上司法改革大方向无疑是不错的,但囿于当下宏观权力结构限制,“周氏司法改革”无力将司法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或“正面阵地”,转而选择以“苦练内功”为特色的“法官员额化”为着力点;当下法庭审理、司法文书羞答答的所谓公开又实现不了司法的民主化,难免陷入双重尴尬。究其原因,说到底不过是当下司法“四处讨好”的路子注定不可能赢得足够尊重。所幸,值得期待的是:“法官员额化”的改革,或许可能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互为因果:前些年以北大贺卫方 教授与法大何兵 教授为代表的关于“司法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之争,相当程度上不过是学者之间文字游戏。——毫无疑问:法官必须精英化;司法应当民主化——司法公正亦有必要在尊重司法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引入民众的参与及监督机制。司法的民主与科学,相当程度上应该理解为尊重和保护民众及其代理人律师的权利。律师的权利保护到位了,司法权滥用的空间就小了。司法公正了,权威性也就强了。

常识在于:“越讨好越没有地位”。李天一 案的重判,无非司法在迎合民粹;夏俊峰 、贾敬龙 们的判死,则在相当意义上是司法在迎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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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武汉仲裁委裁案子时,曾有其他仲裁员老师担忧:吕老师,这样裁政府能接受吗?政府不接受仲裁裁决还能执行吗?如果政府不执行这案子是不是裁得就会有问题?——我当时说,如果裁判不是依据法律和事实,而是考虑被裁判者的感受,那裁决还有何权威公正可言呢?!仲裁裁决不仅仅要考虑执行的困难程度,也要考虑对正义的宣示程度。——此案裁决后,政府虽不情愿但最终还是尊重并执行。

我在北京仲裁委曾经仲裁过一起当事人上访十多年的案子:河南农民在湖北承包的百余亩林地,在修建高速公路时被政府强行处置造成损失,但政府始终不肯给予足够补偿。当事人为此上访十余年,后基于对法院公权力的不信任,最终选择到北仲仲裁,并由北仲指定所有仲裁员。此案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政府纵有千般不情愿,最终还是依照裁决给予当事人补偿。这种中立与权威,最终促成了社会矛盾的解决。

以上两起案件,是想说明:国家需要“三驾马车”——立法权、行政权理应是拉着国家这驾马车积极前行的“主动型”权力;而相对消极、被动的司法权,则是驾驶着、约束着立法权、行政权不要脱离法治轨道的保障。我想,也是应该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误区之三:法官理当“高高在上”:司法不可向低处“将就”

中国人自古讲究“大老爷升堂问案”,司法断案权由一地最高长官掌管,具备最高的权威。即使随着官僚制度的细化,司法权、断案者依然具备相当高的职位与权威。民国时期的法官(推事)虽然按照专业分工产生,但其在整个社会中的公信力与权威度亦是不容否认的。法官理应精英化,尊贵化。精英化表现为专业化、职业化;尊贵化则至少需要有三个基本保障:

一是官本位之下,需要有级别的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推事推事,一推了事”怎么行呢?“法官法官,高高在上”怎么可以呢?所以法官推事被“人民审判员”化,从“高高在上”到走入“田间地头”,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下司法改革,如果还是将具体审判权从院庭长往下移,是不是进一步“矮化”司法权呢?!——的确,司法的权威并不完全来自级别。但官本位之下,往往没有足够级别便没有相应权威。

因此,在笔者看来:每个法院法官人数不宜太多,法官现实“级别”与“地位”不可过低:县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处级;市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处级;省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局级;最高法院,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局级。法官的产生需要经历严格的考核、遴选机制并至少经省级以上人大统一任免。专业背景和职业履历原则上应成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官理应定岗定编:法官太多太滥凭什么得到社会的足够尊重与尊贵待遇?!每个法院只有院庭长才能担任法官,或者说只有法官才能担任院庭长。只有这种相对具备高级别的法官,才具备实际的裁判权。他们审理案件,核实关键证据,做出原则性的裁判意见。其他现有法官及专业人员,可以担任大法官助理。法官做出原则性裁判意见后,由专业的法官助理负责法律文书制作,相关事项处置,法院判决执行。这种资源配置之下,法官一年审一两千件案子,并非难事。当然,这些想法纯属笔者作为旁观者的一点思考,我们必须要尊重“中国特色”。——如何稳定法官这支“法律民工”队伍,确实需要太多智慧。

二是要有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除非法官贪腐及身体(包括精神状态)不能适应工作,不应被免除职务。

三是法官生活应当有物质保障。我现在兼任北京、武汉等地仲裁员。我每年仲裁案件控制在十个以内,所以可以确保精力的投入与办案的精细。而且,仲裁员办理一起巨额标的的案件,可能报酬要超过从前做法官一年的合法收入。——无论如何,要让法官、在经济上有能力做一个体面的人。

为此,需要我们从制度上保障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检察官能够独立、中立与尊贵。至少,我们要为司法建构起以下七条基本的隔离带:一是法院与地方党委间的隔离带;二是法院与地方人大间的隔离带;三是法院与地方政府间的隔离带;四是法院与检察机关间的隔离带;五是法院与民众及其代言人媒体间的隔离带;六是上下级法院间的隔离带;七是审判法官与院庭长及其他法官间的隔离带。

结语:法律人当具“贵族精神”——司法改革需要“法律人精神”

去年年底,我在一篇悼念邹碧华的文章中引用武大校友许前飞 (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的一段话: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悼念邹碧华又何尝不是在悼念我们自己?我们不正是在痛惜那些已经死去的和正在死去的法律人的职业精神和职业品德么?在中国从事法律职业,诚如邹碧华所说,很多时候要“背着黑锅前行”。如果具备邹碧华那样的精神和品格,这黑锅便会成为压力和动力,成为我们“必须经历的修行”。

许院长、邹碧华的话很让我感慨:我先做律师,然后有幸成为一名法官,再从法院出来重新做了律师。在此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任何职业都只是人生感受与价值的一种载体。人的一生只有一次,短短的几十年。或许我们想多的事情很多,但实际上能够做的事情却非常有限。我只是希望无论选择成为一名法官,还是一名检察官、一名法学教授或是律师,我们都能够对自己的职业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我们是在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在做着上对得起祖宗、中对得起自己和家人、下对得起子孙后代的事情。我希望我们都能够对自己的人生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更为要紧的,要满怀尊严、充满操守地去做我们的事业。这样,我们就能够感受到那种生命归属感:温暖,踏实。

在武大的学习经历是我人生的重大启蒙与转折:让我知道法律原来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让我听到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的神话;让我明了“国家公权力不仅仅可能保护百姓更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所以要加以限制”;让我体会到“程序正义其实比所谓实体正义更为要紧”;也让我有激情与信心开始全新的法律生涯……

我至今仍然清晰地记得:在那个寒冷的夜晚,我和同学们挤在停电的教室里听汪习根老师在蜡烛光里讲授西方法律思想流派时的场景。——尤其,那一抹昏黄的烛光,印着汪老师那因为智慧而头发珍贵的额头,微微散发出的光芒——那是人性的光芒,那是人文精神的光芒,这种光芒始终温暖地引领我们前行。

当下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深刻变革的复杂时代:杨佳式的社会报复以及天津、柳州大爆炸乃至新疆暴恐都在相当意义上警示出司法救济与社会治理的失灵。——以牺牲“维权”的方式进行的“维稳”还能持续多久?“上有西太后、下有义和团”的社会状态如何改变?社会是温和改良式的前行,还是辛亥革命式的剧变?——中国政治,正在经历从威权时代政客密室决定的权力政治,走向民主时代民众有效参与的权利政治的伟大转折。——我始终认为:法律人的良知与责任,就是要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之间,构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司法改革,绝不仅仅是法院系统的变革,还必须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的变革,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参与;绝不仅仅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情:需要启蒙,需要普及常识,需要公布真相,需要社会博弈,需要社会共识,需要寻求我们的“最大公约数”。

不久前,武大的孟勤国 老师公开撰文批评浙江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引发某种公共话题。对此我写了篇文章,标题叫做:《我们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我们总在经历历史,见证历史,甚至创造历史;而我们自身,也注定将成为这历史的一部分。——我们终将在历史的法庭上留下“呈堂证供”,谁也逃不脱历史的裁判。

昨天(2015年11月7日)的“习马会 ”上,马英九先生所引用北宋大儒张横渠的话我很喜欢并希望与大家共享:“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法律人,当具贵族精神,当有与法律人相匹配的、较高的文化教养、社会担当与自由灵魂;武大人,天然具有某种哲人气质。所以,当此伟大的历史时代,我希望各位反恭自问:

活在当下,你能为这个世界带来什么样的贡献?

向死而生,你又将以何种姿态融入历史的长河?

注:本文系阿呆拟出版专著《中国律师论纲》之序言,根据笔者在武汉大学122周年校庆“珞珈法学论坛 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上的专题演讲整理而成。当下语境,希望《中国律师论纲》一书能够得以顺利出版。

转自:博客中国

来源:新公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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