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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公民社会促进民主稳固吗?——以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为例

2017年02月19日 14:49 PDF版 分享转发

【内容提要】发达的通常被视为民主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通过对诸多第三波民主化中失败案例的观察,本文却发现,活跃的公民社会未必是推动民主稳固的积极力量。本文根据公民行动的模式,将公民行动分为“规则优先型的”VS. “诉求优先型的”,并试图论证,前者才有利于民主稳固,后者则常常成为民主运行的障碍。本文从理论上详细探讨了两种公民行动的差异,并阐释了为什么它们对民主稳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本文也选用了1998年—2014年的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作为两个案例,展示不同类型的公民行动导致不同民主走向的机制。

【关键词】第三波民主化 公民社会 集体行动 民主稳固 政治转型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2013年6月30日,是埃及时任总统穆西(Mohammed Morsi)就职一周年。当日,埃及爆发大规模的抗议,要求总统下台。事实上,此前针对穆西总统的各种抗议示威已经持续了半年左右。但到6月底的这一天,抗议规模急剧扩大。据称,大约有1400万埃及人走上街头,成为“埃及历史上最大的抗议示威”。7月3日,对局势失去耐心的军方发动政变,将穆西赶下台去。得知穆西下台的消息,开罗解放广场上一片沸腾,人们燃放烟花,高呼“真主万能!”、“埃及万岁!”。许多年轻的革命者、领袖、民间组织领导人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表达对的支持。成千上万个埃及人将社交媒体上的头像换成军队领袖塞西的照片,以示感激。

2014年5月7日,泰国的法院宣布,由于总理英拉在一个官员任免的问题上“滥用权力”,解除其总理职务。这是2006年以来,第三位红衫军的总理被法院解除职务。对黄衫军来说,这是又一次“民主的胜利”。此前,从2013年年底开始,他们已经在曼谷街头持续抗议了英拉政府半年。在此期间,英拉宣布解散议会、2月份提前组织大选、引入第三方谈判,都未能平息黄衫军的怒火。他们于2013年11月占领财政部、外交部等“各大部委”,2014年1月“占领曼谷”,2月四处阻挠新大选,并通过法院成功作废了进行中的选举。虽然宪法法院解除了英拉的职务,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又发起了“最后的斗争”,一鼓作气占领了诸多电视台、看守政府总部,直到5月20日军队政变。

2014年2月22日,在数月的抗议示威之后,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逃跑”了。显然,这是乌克兰街头抗议者的胜利。自从2013年11月亚努科维奇政府宣布搁置与的联系协议之后,乌克兰的亲欧盟势力就开始了抗议。长达数月的警民对抗之后,亚努科维奇发现自己在控制局势方面已经黔驴技穷,甚至自身安危也失去保障。于是,他逃向了俄罗斯。他逃跑之后,基辅街头洋溢着胜利的喜悦。一个抗议领袖宣称,这次示威成功“证明橙色革命不是一次性的传说,而是乌克兰的特色,公民社会是真实存在的。”

上述三场抗议运动都是民间自发的,其运动目标都是将“背叛人民”的民选领导人赶下台。并且,就这一点而言,都取得了胜利。这也是为什么政府倒台后,抗议者一片欢呼。也就是说,在2013年6月的埃及、2014年5月的泰国以及2014年2月的乌克兰,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都“取得了胜利”。

然而,公民社会的胜利未必是民主的胜利。这三个国家的民众在取得广场胜利之后,立刻发现本国的政治形势不是从糟糕变成了美好,而是从糟糕变成了更糟。

在埃及,穆西被赶跑之后,新上台的军方领袖塞西很快证明了自己是个独裁者——甚至比穆巴拉克更独裁。当抗议政变的力量组织和平示威时,军方进行了无情镇压——1000多名示威者在镇压中丧生,数千人被捕。在禁止兄弟会(以下简称“穆兄会”)势力参选后,他以96%的高票率“当选”埃及总统。上台后,他又以反恐的名义,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和平的政党不加区分地进行镇压,几乎所有的穆兄会领导层都被扔进了监狱。世俗派的革命者们命运也并没有好多少——法院、大学、媒体被严格控制,异议者不断地“消失”,集会自由被禁止。毫无悬念地,议会和法院成了政府的橡皮图章。

在泰国,黄衫军成功赶跑英拉政府后,似乎再也没能推动什么民主改革。军方以全国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的名义接管了泰国,反对派纷纷被逮捕,政治集会被禁止,媒体被禁言。军方掌控的议会“选举”巴育(Prayut)将军为总理后,连在脸书(Facebook)上给异议言行“点赞”都可能入罪。可以说,黄衫军以一种与红衫军同归于尽的方式迎来了泰国政治的“新时代”。

在乌克兰,亚努科维奇的逃跑也并没有带来“从此以后幸福的生活”。不到一个月,俄罗斯入侵克里米亚地区,并通过公投完成了对克里米亚的吞并。此后,在东部顿巴斯地区亲俄势力和乌克兰政府军之间爆发内战。尽管2014年9月签订了停火协议,但是双方的违规交火都屡见不鲜。到2016年年初,已有近万人在冲突中丧生,两万多人受伤。尽管后来乌克兰举行了新的总统和议会选举,但是由于叛军占领,选举无法在大面积的国土上举行,民主的回归由于战争的阴影而黯然失色。

为什么?难道街头的声音不就是“人民”的声音、街头的胜利不就是民主本身的胜利?为什么“人民”在取得街头胜利之后,反而民主的前景急转直下?

应该说,民主有两个逻辑:选票逻辑和街头逻辑——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数量逻辑和强度逻辑,而这两个逻辑有可能相互冲突。那些在数量上占优势的群体,往往能够赢得选举并坚信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而那些在数量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可能具有极其强烈的政治偏好,以至于无法接受选举结果,从而走上街头表达“民意”。对于埃及的穆斯林派而言,穆西代表了他们;对于泰国的红衫军而言,他信和英拉兄妹代表了他们;对于乌克兰的东部与南部民众而言,亚努科维奇是他们的代表。而世俗派、黄衫军、亲欧派没能通过选票赢得胜利,他们才走上了街头——有时候是直接抗议选举结果,有时候则是在政府的核心议题上事事大规模抗议,试图从事实上取消选举结果。那么,街头的民众和手持选票的民众,谁是“人民”?当民主的街头逻辑和民主的选票逻辑相互冲突,即,当“人民反对人民”,什么样的结果才叫作“民主的胜利”?

这些问题将我们引向对新兴民主国家公民社会的思考。当今,“公民社会”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天然政治正确的概念。正如帕特南所指出的,公民社会能够培养公民的参与精神、协商精神并形成组织资源,而这些文化或者组织储备能够滋润民主的生长。从功能上而言,发达的公民社会可以说是克服“集体行动逻辑”的重要机制——如果人人都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那么维护民主制度的集体行动就很难产生,民主就很难运转起来。这一观念经由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描述,再经由著名的新托克维尔主义者帕特南对意大利的研究,几乎变成了社会科学的“常识”。

然而,如果仔细观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公民社会”的定义,会意识到这其实是一个中性概念。什么叫公民社会?大体而言,公民社会被理解为“一种自愿和自主的组织与机构形成的网络,这个网络存在于国家、市场和家庭之外”,“它涉及到公民在一个公共领域集体行动,去表达其利益、激情、偏好和观念,去交换信息,去实现集体目标,去要求国家实现其诉求,去改变国家的结构与功能,去迫使国家官员对民众负责”。一般来说,自发性、组织性、公共性和独立性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基本特点。至于其表现形式,非政府组织、非官方媒体、集体行动、抗议示威等都是常见的公民社会表现形式。

如果自发性、公共性、组织性和独立性是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公民社会及其行动一定代表了正义和进步。比如,3K党(Ku Klu Klan)就是一个自发的,有组织性的,独立于政府的力量,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也是,甚至很多伊斯兰极端组织也是。如果有人认为此类“有暴力倾向”的社会组织不能被称为“公民社会”,显然,这是在玩一个概念游戏而已——通过将一个事物定义成“好的”,我们就无须去论证它是“好的”。但在现实中,我们还是要去面对自发民间力量可能具有破坏性这个问题。

即使在宗旨上是非暴力的民间行动,也未必一定会巩固民主。亨廷顿曾经指出,高度政治动员的公众,如果置身于制度化程度很低的政治体系,结果往往是不稳定、失序甚至暴力——上述埃及、泰国和乌克兰的情况似乎正好佐证了这一点。因卡纳辛(Encarnacion)通过对比西班牙和巴西发现,西班牙的转型过程中公民社会并不发达,但它的转型过程却相对顺利;与之相对,巴西的公民团体生活非常发达,但它所建成的民主质量却不如西班牙。而伯曼(Berman)通过对魏玛共和国的分析发现,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崩溃不是因为“公民社会不够发达”,而恰恰是公民社会过于发达——遍布社会的各种草根团体,成了纳粹主义的传播和动员网络。沃斯(Voth)等则通过对魏玛的定量研究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发现,越是社会资本密集的地方,纳粹党的党员就越多。

这当然不是说公民社会越发达,民主就越倾向于不稳固。事实上,也有许多研究显示公民社会对于民主稳固的重要性。除了托克维尔和帕特南的研究,布鲁泽特(Bruszt)等人的研究显示,是否存在强有力的民众抗议活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苏东阵营转型后的制度分野(为什么有些走向了民主,有些走向了专制)。路西尔(Lussier)等致力于解释,为什么——作为一个贫穷的、族群多元的、专制传统深厚的穆斯林国家——能够走向民主稳固,而他们找到的解释是印尼具有发达的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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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巩固民主方面,为什么公民社会时而是一种正面力量,时而却是一种破坏性力量?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其行为模式,公民社会的行动大体可以分为两种:规则优先型 VS. 诉求优先型。如果一个国家公民社会的行动普遍是规则优先型的,那么其民主就更容易实现稳固,如果是诉求优先型的,那么反而可能破坏民主稳固。固然,一个国家的公民社会陷入哪种情境,往往有历史、结构和制度等因素,但公民社会的行动者也往往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国政治走向。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需对概念做两点说明。第一,本文所指的公民社会主体是相对广义的——既包括非政治性的民间组织或网络,也包括在野反对党。这是因为在现实的公民社会中,很难清晰地区分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组织的力量。反对派政党和反对派公民群体往往相互配合甚至相互转化。比如乌克兰2014年的革命,广场上的抗议者往往与重大反对党(比如季莫申科的祖国党、民族主义的自由党、亲欧盟的乌克兰民主改革联盟)相互声援。又比如在泰国,黄衫军势力非常复杂,其中既包括反对党民主党成员及其支持者,也包括无数媒体和公民组织——素贴(Suthep),反英拉的黄衫军领袖,2013年年底干脆从反对党议员职位辞职,来到街头领导反政府运动。而在埃及,穆兄会“进”则组成一个政党(自由与正义党),“退”则是一个社会组织,甚至在政治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比如塞西治下),连组织都不是,只是一个松散的信念网络,因此很难将其政党特性与民间网络特性进行强行切割。正因为两者之间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不少学者将反对党也纳入到了公民社会的讨论当中。

第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有诸多维度,本文格外关注的是其“集体行动”维度,而不仅仅是社会信任、社团密度、组织结构等维度。一方面,这是由本文的研究对象决定的——就民主稳固而言,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比其他维度具有更直接和显著的影响。另一方面,理论上而言,已有学者论证,“挑战精英的行动”甚至比“社团生活的密度”更能体现民主赖以生存的社会资本,因此要理解社会资本,除了要理解民间社团生活,也必须观察集体行动。尤其在社交媒体发达的当代,集体行动不再依赖于边界清晰的社团组织,因此仅仅从社团的密度和成员凝聚力入手,很难准确评估公民社会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与简评

学者们早就认识到不是所有的公民社会组织都有利于民主运行,因而试图区分“好的”和“坏的”公民社会组织。帕特南在其名著《让民主运行起来》中区分了两种公民社会组织结构:垂直的VS. 水平的。在他看来,组织结构水平的公民组织滋生平等互惠观念从而有利于民主稳固,而垂直结构的民间交往助长等级观念,则可能恶化民主发展的条件。据此,他将政党、组织化的教会(至少是天主教教会)和工会排除出了公民社区(civic community)的范围。

另外一些学者则强调纽带型VS.桥梁型(bonding VS. bridging)社会组织的不同。根据这一观点,如果社会组织将不同的群体混合起来,那么它将产生正面的社会资本,但是如果人们的结社行为只发生在“和自己一样”的人群中,这样的社会资本则可能有害。斯多尔(Stolle)等通过跨国社会组织的研究发现,社会组织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对于它能否产生正面的社会资本起到一个决定性作用。瓦斯尼(Varshney)则通过对1950年—1995年印度的印度教徒-穆斯林冲突的研究发现,密集的公民社会网络本身并不能防止宗教冲突,只有当这些组织网络呈现出“跨族群”的特征时,才能够缓解冲突。

另一个分类标准是公民网络的组织程度。根据这个标准,可以将公民社会区分为组织化的VS. 挥发性的。上述瓦斯尼的研究就注意到,公民交往可以区分为“有组织的VS.日常生活的”(organized VS. quotidian),虽然日常生活型的公民社团也有利于缓解冲突,但是有组织的社团更能经受族群冲突的考验。通过观察乌克兰抗议的观察,维依(Way)发现那些街头抗议组织大多是一阵风一样形成,又一阵风一样散去,缺乏组织所具有的结构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很难构成稳定局势的力量。

对公民社会做出的这些区分,当然都非常具有启发性。但是,就民主稳固这个问题而言,笔者认为,从公民社团的组织结构、组织成分或者组织程度进行划分,很难用以分析民主能否稳固。比如,就垂直VS.水平的组织结构而言,2013年—2014年埃及、泰国和乌克兰的抗议者,很难说他们具有垂直的、严密的等级结构。事实上,抗议者往往由社交媒体临时聚集起来,交往结构非常水平,但这并没有阻止民主体制在这些国家遭遇重大危机甚至崩溃。同样,就组织是否具有“桥梁性”而言,伯曼发现德国魏玛时期充满了大量“桥梁性”的社团,但是它们依然成为纳粹主义的传播和动员网络。事实上根据伯曼,纳粹党之所以成功,恰恰在于其“桥梁性”,而同时期其他的德国政党都过于自我封闭,自我限定在一个身份单一的圈子里。此外,就组织程度而言,针对帕特南在《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中对美国社会资本下降的哀叹,英格利哈特(Inglehart)和维尔泽尔(Welzel)通过研究指出,由于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兴起,公民社会的组织形式正在经历一个转型——从正式的结构化组织转型为松散的流动性网络,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本的流失,而只是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克提尔逊(Kittilson)等也发现,互联网公民社会尽管缺乏传统公民社会的组织化水平,同样能够激发公民精神与政治参与感。

在笔者看来,就民主稳固而言,区分公民社会质量最有意义的标准,是公民集体行动的方式——具体而言,根据其行为方式,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可以被分为规则优先型VS.诉求优先型,如果一个国家充满前者,民主巩固的概率大大增加,而如果充满后者,民主的维系则岌岌可危。

三、两种公民行动模式与民主稳固

毋庸置疑,公民社会对于民主稳固有重大影响,不过,并非公民社会越活跃,民主就容易稳固。正如阿尔蒙德等在《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中所论述的,理想的公民文化并非是一种参与至上的文化,而是一种混合文化(参与性、服从性和政治冷漠之间的混合)。理想的公民社会也并非一个“造反就是有理”的社会,而是一个在规则的轨道上参与政治的社会。

一方面,这个公民社会应当是强有力的。一个鸦雀无声的社会不利于民主巩固,这与权力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走向腐化和绝对的天然倾向有关。如果没有“看门狗”组织的监督、媒体的曝光、社会运动施加的压力,执政者往往有滥用权力的自然趋势。即使有三权(或两权)分立与政党竞争,没有来自公民社会的压力,权力制衡很容易演变为寡头之间的利益交换。新兴民主国家尤其如此。在新兴民主国家中,民主稳固最常见的挑战是威权复辟或者隐形复辟。很多政治家最初之所以接受民主选举,只是摆脱危机的权宜之计,一旦危机最紧急的时刻过去,就开始原形毕露,恢复独裁或者建立所谓“不自由的民主”。这些情况下,一个警觉甚至吹毛求疵的公民社会往往会成为新专制的重要狙击力量。

但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同样可能从另一个方向威胁民主稳固。正如政治家可能因为“一己之私”而颠覆民主,社会团体同样可能因为“一群之私”而颠覆民主——这种“群私”可能是宗教的、地方的、阶层的、行业的、观念的或甚至某个政策上的联盟。什么样的公民社会可能威胁民主稳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群体频繁采取“诉求优先型”行动,那么该国民主就很难稳固,而如果公民行动表现出“规则优先”的特点,民主则相对容易稳固。

什么是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什么是诉求优先型?民主体制下,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意味着行动者在既定规则当中表达其偏好;当现有规则框架暂时无法达成其诉求,他们要么调整自身偏好,要么争取在下一轮努力中达成偏好;即使现有宪政规则本身存在不足,他们亦是有规则地改变规则,而不是通过暴力、政变、骚乱来改变它。与之相对,诉求优先型公民行动则往往将其诉求的即时满足视为最高目标,为此不惜绕开、破坏甚至摧垮民主框架本身。当然,这种区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此处的规则指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宪政规则,而不是钦定的政治规则——未经民众同意的规则显然难以要求民众去遵守,只约束民众而不约束政府的规则更不是真正的宪政规则。

具体而言,两种公民社会行动模式可以从政治价值、诉求性质、行动策略、政治文化上进行区分。当然,这四个方面往往相互贯通,之所以做一个划分,只是试图用一个放大镜机制去更清晰地展示差异。同时,这种区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区分,现实中特定的公民社会行动往往具有某种倾向,但并不必然牢固地附着于这个连续谱的某一端,也并不一定体现某个类型的全部特点。

下面笔者将从这四个方面对两种公民行动模式进行说明,论述为什么它们对于民主稳固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政治价值

规则优先或诉求优先,一个根本的区别在于将民主视为追求偏好的工具,还是将其视为价值本身。一些人认同民主,可能因其包含的政治参与权利和平等观念,而另一些人认同民主则更多的是因为“民主化了生活水平就高了”、“民主化了上学看病就免费了”、“民主化了就不会失业了”等等。虽然民主转型未必与生活水平、社会福利、就业保障等价值相矛盾,甚至可能在特定条件下促进这些价值,但它也未必能保证这些目标的即时达成,或这些成就能够平等地普及到每一个人。对于那些将民主主要视为满足自己偏好的工具的人,如果其偏好无法即时达成,那么他们随时可能“换个工具”来实现其目标。

将民主视为偏好满足的工具之所以容易引发动荡,是因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政框架只有一个,而政策议题千千万万。如果一部分人愿意为某个政策主张突破宪政规则,实际上就是为宪政体制的动摇创造了千千万万个入口。比如,乌克兰2014年的宪政危机始于亚努科维奇暂停欧盟联系协议。固然,靠近欧盟对乌克兰的发展和进步很重要,但是否值得为了一个政策动摇政治制度本身?毕竟,逆转这一政策完全可能诉诸新一轮的施压或协商,而未必需要推翻一个民选政府。

不妨将对民主内在价值的认同视为一种“耐心储备”。固然,对民主内在价值的认同,很少有人会到达原教旨主义的高度(“饿死也要民主”),但这一认同程度越高,在偏好无法即时满足的情况下,民主体制就越经得住“磨损”与“消耗”。通过对拉美国家1944年—2010年的研究,梅因沃林(Mainwaring)发现,当一个国家的主要政治力量对民主具有规范性而非仅仅工具性认同,其民主崩溃的概率会大大下降。

对民主的认同是工具性的还是规范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当某个政党选举失利时,其支持者是否接受失败。拒绝接受一场相对自由公正选举中的失利,是将民主当作政治工具的征兆。2000年美国大选,布什和戈尔的得票率十分接近,甚至戈尔所得到的民众选票更多,但当最高法院通过布什 VS. 戈尔判决将胜利交给布什时,美国一半左右失望的选民并没有走上街头“揭竿而起”,而是默默接受了法院的裁决。这种“耐心”,正是将民主规则置于选举结果之上的政治价值观表现。

相比之下,很多新兴民主国家出现了失败者在选举失利后不认输的情形。有时候“耍赖”的是执政者,另一些时候“耍赖的”则是反对派。当布隆迪1993年选出一个胡图族总统时,反对者的反应是将其刺杀,从而引发了1993年布隆迪内战。在科特迪瓦,2010年的总统选举竞争时,当代表南部势力的巴博(Gbagbo)输给代表北部势力的瓦塔拉(Quattara)时,巴博支持者的反应是拒绝承认选举结果,后果是2010年—2011年的科特迪瓦内战的爆发。而在尼日利亚,当2011年总统大选中代表北部穆斯林势力的布哈里(Buhari)输给代表南部势力的乔纳森(Jonathan)时,北部各州的反应是暴力骚乱,导致成百上千人在冲突中死亡。不尊重选举结果,往往酿成重大政治危机,轻则民主倒退,重则血流成河。如果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以选举结果来定夺民主的价值,选举的周期性实际上会造就政治危机的周期性。

(二)诉求性质

规则优先或诉求优先,也会体现于集体行动的诉求性质。简单而言,规则优先的公民行动倾向于表达事关普遍权利的诉求,而诉求优先的公民行动倾向于表达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诉求。“黑人权利运动”、“女权运动”、“言论自由运动”、“嫌犯的法律援助权”主张等等是典型的普遍主义诉求,因为它们呼吁普遍权利能够平等地落实到每一个社会群体或每一个领域。相比之下,诉求优先的公民行动更倾向于追逐特殊的、局部的、排他性的权益。

最典型的特殊主义,是某些极端宗教分子无视私域与公域的界限,试图将自身律法强加于整个社会。比如尼日利亚的极端伊斯兰组织博科圣地(Boko Haram),试图通过暴力将伊斯兰法强加于其占领区,而他们诠释的伊斯兰法禁止任何西化的行为——包括投票、穿T恤长裤以及接受非宗教教育。伊拉克和叙利亚边境的ISIS(“伊斯兰国”),索马里的青年党(Al-Shabab)组织,至今活跃在阿富汗的塔利班,利比亚的安萨尔阵线(Ansar Al-Sharia),分散在马里、也门等地的基地组织,印尼的伊斯兰祈祷团(Jemaah Islamiah)等等都有类似诉求。

当然,不是所有的特殊主义诉求都如此极端。有些社会组织未必公然宣扬暴力强制,但是其政策偏好相当偏狭。比如,印度的民族志工组织不断向政府施压,要求强化公立教育和媒体中的印度教元素,并敦促立法限制印度教徒改宗退教。在巴基斯坦,2011年一个虔诚的穆斯林信徒卡得里(Qadri)刺杀了旁遮普省省长(一个对“亵渎法”表示不满的世俗派政治家)。随后,500位宗教领袖发表声明,“我们向卡得里的勇敢、无畏和信仰致敬”。当卡得里被带到法庭接受审讯时,门口围满了欢呼的人群,仿佛他是一个英雄。在马来西亚,2015年9月爆发了一场大约有5万人参加的反华游行,游行中的口号包括“捍卫马来人的权利”、“马来西亚是马来人的马来西亚”等,甚至有人向华人记者高喊“中国猪滚回中国去”。

有些特殊主义诉求,则表现在经济社会领域:行业保护、贸易保护、垄断利益、针对特定人群的福利补贴等。在权利观念已经泛滥化的当下,此类公民群体往往将其特殊利益主张宣称为“权利”。当印尼总统2014年年底宣布削减油价补贴时,印尼立刻爆发了大规模的抗议——事实上,油价补贴每年花费印尼政府200亿美元,而补贴的却并非真正的穷人,因为真正的穷人很少开车。2015年,针对上涨的学费,南非的大学生发起了汹涌的抗议,其中很多人要求整个大学教育免费——对于一个连中小学教育都难以保障的国家,这种要求显然过于超前。当希腊政府于2015年11月推出公务员养老金改革方案时,迎来的是风起云涌的抗议——哪怕本国养老金系统已经由于严重债务而摇摇欲坠。

特殊主义诉求泛滥容易引发民主动荡。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对特殊利益的广泛追逐,很容易使政治生活沦为一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竞赛——谁哭得响亮,谁得到好处。这种“哭声大赛”很容易动摇民主,因为从经济上而言,“猪肉桶政治”泛滥可能为财政危机埋下伏笔,而从政治上而言,对某一群体的“特殊照顾”会造成其他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从而激化社会冲突。比如,摧垮泰国英拉政府的导火索之一,是她对农民的过度补贴。通过补贴,政府人为抬高了泰国大米的市场价格,但最后导致了150亿美元的财政损失。在反对派看来,这种谄媚农民的“猪肉桶政治”构成了事实上的腐败,而其愤怒也成为泰国街头运动的动力之一。

(三)行动策略

两种公民行动的策略也有不同倾向,并对民主稳固带来不同后果。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倾向于通过制度化协商达成目标(投票、政党竞争、立法机构辩论、司法程序、合作主义式协商、媒体辩论等等),而将大规模街头运动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来使用;诉求优先型公民行动,则往往将大规模街头运动作为诉求表达的第一手段——如果不是唯一手段的话。

固然,即使是注重规则的公民群体也会时常诉诸街头运动,但通常是配合制度化渠道同步进行,或在穷尽其他手段之后作为救济手段推出。美国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民权分子组织了风起云涌的街头示威,但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制度化活动也密集而持久。无论是司法诉讼路径(比如1955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还是推动国会立法路径(比如1964年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或者推动行政法令路径(比如约翰逊政府的“平权法案”),或者利用联邦博弈路径(比如联邦政府护送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的学校),或者民间组织帮助黑人进行选民注册的草根运动……充满激情的街头运动与各种制度化协商与博弈并驾齐驱。

然而,或许是由于街头运动这种政治参与方式门槛低、“见效快”,或许是由于某些政治家对制度化参与渠道的刻意堵塞,许多新兴民主国家的公民社会格外热衷于频繁、持续、大规模的街头运动。苏东剧变以来,乌克兰民众已经四次取得街头革命的“胜利”:1990年成功赶跑了苏联时代的领导人,1993年迫使当时的总统接受提前选举,2004年橙色革命赶跑了亚努科维奇,2014年再次赶跑了他。2011年—2013年,埃及人则几乎没有离开过街头,“一气呵成”地赶跑了穆巴拉克、推动了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赶跑了穆西政府。同样,2004年—2014年间,泰国的黄衫军和红衫军可以说轮番“驻扎”曼谷街头,使得占领运动成为泰国政治的“常态”。还有菲律宾,1986年以来发起第一次人民力量运动,第二次人民力量运动,第三次人民力量运动……每隔几年就有数百万人上街游行,试图通过街头运动解决一切冲突。这些例子显示,街头运动一旦在某国成为政治参与的主流模式,它往往具有巨大的历史惯性。人们倾向于反复运用自己在街头获得的参与“技艺”,而这种参与方式一旦形成路径依赖,往往对制度化参与具有一种“挤出效应”。

问题不在于诉诸街头运动来表达偏好,而在于将街头运动视为政治参与首要或甚至唯一的形式。在新兴民主国家,民众平时往往对公共生活非常冷漠,但当街头运动兴起时,激情四射的人群突然大量涌现。维依(Way)指出,在2014年巨型街头动员之前,乌克兰社会对亚努科维奇的许多不合理政策反应非常冷淡。无论是与俄罗斯的黑海舰队协议,还是对宪法的非法变更,或是对反对派领袖的抓捕,都没有激发乌克兰公民社会的积极关注。但是,缺乏与权力机构细水长流式的互动与施压,后果则是压力如火山爆发式喷涌。

由于街头运动的几个特点,持续大规模的街头运动未必有益于民主稳固。首先,人群的聚集效应很容易导致秩序失控或暴力化。乌克兰2014年的示威本来是和平的,但是很快,反对派这边涌现出了右翼党的民兵组织以及“天堂百人团”,而亲政府派中出现了雇用打手专门骚扰示威者。泰国2013年抗议英拉的游行示威本来也是和平的,但是,在大学生攻击了一个搭载红衫军示威者的出租车司机后,混乱中爆发枪战,导致4人死亡。

其次,大规模持续的街头运动容易产生两极化效应。由于最执着、最激进的力量倾向于在街头停留最久、声音最大,最后这些最执着、最激进的声音往往成了一场社会运动的代表,而事实上他们可能既不代表一场运动中的多数人,更未必代表它最理性的声音。比如2009年当泰国黄衫军愤怒占领政府大楼时,一项曼谷大学的民调显示,70%的人并不赞成这种做法。

再者,由于街头运动的剧场效应,它很难成为一个达成妥协的场所。很多心理学研究都显示,公开的行为往往具有冻结效应——人们很难收回或者弱化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表态,越公开越是如此。由于街头运动实际上是邀请全世界镁光灯来到自己的舞台,巨大的围观群体往往急剧缩小对抗双方的回旋余地和政治弹性。因此,在街头运动中,我们很难看到议会或者机构协商中的讨价还价和策略性妥协。

正是因为街头运动的这些特点,街头运动的规模与民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很可能是倒U型的。一旦街头运动的烈度和频率超过一定的节点,民主的稳定性反而开始下降。无论是沉浸于“人民力量”的菲律宾,还是黄衫军、红衫军轮番上场的泰国,或者在其短暂民主生涯中广场政治永不落幕的埃及,都很难说是新兴民主国家的楷模。相比之下,智利、印尼、波兰、波罗的海三国等等,都是街头相对平静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同时也是转型相对成功的国家。

某种意义上,能否成功将街头政治激情转化为一种制度化协商的热情,成为民主能否稳固的一个关键因素。在整个“阿拉伯之春”运动中,突尼斯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民主成果,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反对派在关键时刻能够将街头力量转化为机构性对话力量。在转型之初,突尼斯的政治冲突与埃及十分相似:2011年,有组织的伊斯兰派赢得了大选(在埃及是穆兄会,在突尼斯是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引发政治世俗派的警觉与不满。在一触即发的政治对峙中,某些政治焦点事件(在埃及是新宪法公投,在突尼斯是著名世俗左派政治家连续被刺杀)导致了反对派的大规模示威游行,示威者都强烈要求政府下台。不同在于,一方面突尼斯的执政党更具有妥协精神;另一方面,突尼斯的公民社会也更具有协商精神。突尼斯总工会、商会、律师协会和人权联盟共同组成的“突尼斯全国对话四方团”(以下简称“四方团”),在“火山”即将爆发之际,推动了突尼斯各个政党、主要反对派团体协商谈判,并最终在各方有所让步的基础上,就突尼斯的民主转型达成共识。众所周知,“四方团”也正是因其推动对话的角色,获得了2015年诺贝尔和平奖。

(四)政治文化

最后,就政治文化而言,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倾向于塑造一种注重妥协、渐进和宽容的现实主义文化,而诉求优先型的行动则倾向于形成一种讲求“斗争到底”和“痛打落水狗”的理想主义文化。

客观地说,除了某些极端组织,很少有社会群体主动要求推翻民主。新兴民主国家的民主坍塌往往是各方力量合力的结果,而未必是某方刻意为之。合力的一股,来自于企图复辟威权主义的政治家,另一股则来自社会自身。当反对派组织面对新生民主中的某些问题做出“你死我活”的反应,并出于“民主危在旦夕”的危机意识坚持对抗到底,政治裂缝往往会加速扩大,及至最后破裂。

某种意义上,这种“民主危在旦夕”的预言往往会成为一个“自我实现的预期”:未必是议题本身,而恰恰是反对派将某个议题的重要性无限放大,并借此实现了超级社会动员,民主就的确危在旦夕了。换言之,往往不是民主意识的缺乏,而恰恰是对完美民主一步到位的执着,导致行为缺乏弹性,最终造就了民主危机。在这个逻辑的漩涡中一个关键的节点,是当反对派捕捉到政府某些有违规则的行为时(至少在他们眼里是“有违规则”),如何诠释与应对?是就事论事,还是把任何争议当作一个国家“民主生死攸关”的时刻,拒绝任何妥协让步,从而发动“二次革命”?

比如,埃及的宪政危机是否只能以民主崩溃为出口?未必。2012年11月22日,穆西宣布制宪会议可以不受法院裁决的影响,这成为大规模街头抗议的导火索。显然,穆西的目的是防止被世俗派掌握的法院解散制宪会议或者宣布宪法无效。并且,穆西12月强行推动宪法公投在政治上显然极不明智。不过,即使对新宪法不满,只有“战斗到底、推翻穆西”才能修宪吗?且不说穆西的主张(以民意而不是法院来决定制宪方向),本身也不完全是“无理取闹”,即使无理,也有诸多制度内的救济措施。从短短两年内穆斯林势力的选票就一跌再跌的趋势来看,在宪政框架内把穆兄会选下来不是没有可能。突尼斯的第一次大选,伊斯兰复兴运动党胜选,第二次就降为第二大党了。如果埃及政治世俗派有一定耐心,或许他们也可能在第二次,或第三次、第四次大选中取得同样成绩。而且,已有学者指出,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在上台后,自身常常会走向观念的温和化。此外,面对抗议穆西也并非毫不妥协,他对修改宪法表达了开放的态度,并邀请世俗派的民族拯救阵线来参与对话。但是,经过两年街头运动的洗礼,埃及的革命者们已经进入了“街头即正义”、“正义在当下”的思维方式,毫不退让,坚持要让穆西立刻下台、废除宪法、解散议会,否则绝不收兵。可以说,无力将街头政治转化为政党政治,从抗议模式转入协商模式,从革命者变成“忠诚的反对派”,是埃及民主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面对新生民主的不完美,另一些国家的公民社会表现出更大的政治弹性。土耳其在1983年的这次转型之初,民主存在重大缺陷——军方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等设置为自己保留了相当大的政治权力,而这一“保留地”是通过之后二三十年的努力才慢慢拆除的。同样,智利是在皮诺切特政权倒台15年之后(2004年),才通过宪法改革将军人干政的手脚给“捆住”。近年缅甸的改革路径类似——军人通过保留一定份额的议会席位,以实现自身的“软着陆”。尽管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彻底的民主原则背道而驰,但很多情况下民主并非一蹴而就,往往需要时间才能落地生根。如果土耳其、智利或者缅甸的民众像理想主义的埃及革命者一样,因为这些缺陷,在转型伊始就有数百万人涌上街头,“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可能这些国家的民主体制在新生阶段就已经夭折。

综上所述,当一个社会倾向于认同民主的内在价值而不仅仅是其工具价值,追求普遍权利而不仅仅是特殊利益,积极运用制度化协商渠道而不仅仅是街头政治,并且遵循政治现实主义的原则去改进政治,它最有可能为民主的落地生根提供土壤。

四、案例分析

五、总结

众所周知,很多新兴民主国家遭遇了民主稳固困境——或出现民主倒退甚至崩溃,或陷入“伪劣民主”难以自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执政者(尤其是那些具有独裁倾向的政治强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但另一些情形下,公民社会也“对此亦有贡献”。尽管很多人天然将公民社会看作民主稳固的支撑力量,本文试图论证,根据其行动模式,公民社会可以分为两种——规则优先型VS. 诉求优先型——前者有利于民主稳固,后者则可能成为民主稳固的障碍。

这两种公民社会行动模式的区别体现在政治价值、诉求性质、表现形式和文化心理等各个方面。诉求优先型公民行动注重民主的工具价值、倾向于表达特殊主义诉求、热衷于大规模持续街头运动并缺乏妥协让步精神,往往成为民主倒退甚至崩溃的推动力。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则相反。区别并不在于两种公民行动的参与者谁更认同民主——执着的民主爱好者同样可能因其“执着”,甚至恰恰因其“执着”,而摧毁民主。公民社会的行动方式比其宣称的行为目标更能影响民主稳固的前景。本文还采用了泰国和印尼这两个案例近年的经历,对此进行了阐释。

当一个民主政体发生激烈冲突时,人们倾向于认为是社会的二元对立结构导致了政治的两极化,而政治两极化带来了民主危机。但是,政治的两极化是一个动态过程而非静态条件。泰国的确存在着城乡之间的社会矛盾(正如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但是这个矛盾是否必然带来政治两极化,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政治力量如何应对。矛盾激化的缘由往往不是,或不完全是,起点处的社会裂痕,而是双方在对抗过程中的所作所为——甲方的A行为导致乙方的B行动,乙方的B行动又导致甲方的C行为,甲方的C行为又导致乙方的D行动……等到事态发展到Z时,起点处的社会裂痕对事态的解释力已经被大大弱化。所以,对抗双方到底是采用刺激性行动来火上浇油,还是用相互妥协退让来给事态降温,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治矛盾向哪个方向移动。通过台湾的蓝绿对抗也可以看出来,当对抗双方都尊重基本宪政规则时,被民主转型激化的政治矛盾完全可能通过民主的深化而走向缓和。

当然,一个国家公民社会的行动模式受制于诸多因素——历史传统、社会结构、经济状况等,尤其不同国家公民社会面对的执政者不同,因而公民社会的行动空间和策略也必然不同。但是,多数遭遇民主稳固困境的国家都很难说注定了民主会夭折。像印度、印尼、南非这种转型条件非常“先天不足”的国家,其民主相对稳固说明了关键时刻政治选择的重要性。需要做出选择的不仅仅是执政者,同时也是公民社会的行动者。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无数历史时刻,公民社会都曾经面临过是否升级对抗、是否策略性妥协、是否运用暴力、是否参与制度化协商等选择,而他们在历史细节处的选择常常构成整个国家走向的拐点。

刘瑜:清华大学政治学系

转自:开放时代杂志

来源:新公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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