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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后俱乐部:中国律师存亡之秋——陈科云律师销证事件

2018年11月04日 23:15 PDF版 分享转发

2018年11月4日上午9时至12时,来自北京、、广西、湖南、河南等全国多省二十余名法律人齐聚广州,召开主题为“维权律师如何应对注销执业证、注销律师所的行政迫害危机”会议,针对广东省对撤销律师的律师执业许可一事进行研讨,已形成了一致应对意见。

2018年10月31日上午10点,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一伙人五、六人,气势汹汹地闯入陈科云所在的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以“隐瞒有罪记录”从而证明“品行不良”为由,宣布广东关于撤销陈科云律师的执业许可的行政决定。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广东省撤销陈科云律师执业证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无效、荒唐。理由有三:

1、 陈科云律师符合律师执业条件,不存在隐瞒有罪记录的事实。

《律师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故意犯罪)的人不能担任律师,陈科云律师曾被判有罪免刑,符合符合律师职业条件。但凡有法律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刑罚体系中,“有罪免刑”与“受过刑罚”系两个概念,“有罪免刑”系未受过刑罚处罚、亦非受过“处分”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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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被判有罪免刑的事实,不属于申请律师执业时应当告知的范围。陈科云申请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上“有无受处罚、处分记录”一栏中,填写“无”,系如实正确填写,其履行如实告知之义务。

2、 广东省司法厅将陈科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辖区内无犯罪记录”之文件作为撤销依据,更是荒唐可笑!

该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作出,系公安机关的格式文书,其文字含义及是否合法应由公安机关作出说明,相应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而非陈科云律师本人承担。再者,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含广东)律师申请执业已不需自行提交无犯罪记录文件,改由司法行政机关内调。也就是说,该由其自行承担的行政义务,广东省司法厅却据此拟对陈科云律师本人实施处罚,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3、广东省司法厅违背“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

广东省司法厅的撤销决定,基于6年前投诉人对陈科云律师的投诉。针对该投诉,

广州市律师协会已于2018年9月5日作出处理,将陈科云律师2017年的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公开发布公告。广东省司法厅的撤销执业证决定,违背“一事不二罚”法律原则。

因多年前履行律师职务、指证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陈科云律师遭受打击报复,被判“包庇罪”处缓刑。后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先生为其再审辩护,改判有罪免刑。陈科云律师罪成而身荣,其铁肩道义的形象震撼了整个中国律师界!陈科云律师的有罪免刑判决是湖南省司法厅撤销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行政许可的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再以此判决作为撤销陈科云律师行政许可的依据,不仅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而且违背了级别管辖的基本常识,广东省司法厅根本无权撤销湖南省司法厅的行政许可决定。

众所周知,陈科云律师被撤证的起因,系近期参与湖南桃江肺结核事件律师服务团队而遭受湖南有关机关及广东省司法厅联手打击报复。跨省勾兑,进而迫害律师,实在邪恶至极——

撤销陈科云的律师执业许可,按法律规定,其律师证自始无效,那么其执业期间的代理、辩护行为是否有效?其作为代理人、辩护人的司法裁判文书是否有效?包括广东司法厅在内的司法行政系统发明的“撤证”之术,必然导致灾难性的、系统性的法治危机。

撤销陈科云的律师执业许可,使得陈科云律师无法继续代理桃江疫情案,谁还敢再去为那些无助可怜的孩子主张权利?律师权益是公民权益的代表和延伸,对律师的非法打压、迫害,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迫害!

与会人员向全国律师呼吁:此时不发声,将永远不能发声!下一个有可能就是你,我们都是重庆坠江公交车内的乘客;与会人员向全国公民发出倡议:为了你自己的权利,为了你自己和子孙的未来,对非法打压、迫害律师的行为,一起说“不”!

陈科云律师说:“撤销我的律师执业许可,是隐藏和潜伏在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中的周永康残渣余孽的罪恶行为!我已做好一切准备,绝不屈服!”

2018年11月4日

来源:新公民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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