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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谁是中国慈善业的老鼠屎?

2015年05月16日 12:04 PDF版 分享转发

2016-03-11 23:39 来源: 德国之声 作者: 

青岛二中学生王志铖,看到妈妈老家土路坑坑洼洼,就在网上发起众筹活动“乡村路,我心中的泥泞”,十天时间就筹集了3万元,延宕多年的修路工程得以启动。他的行为被当地媒体报道,感动了很多人。

然而,就在媒体报道此事的当日(3月10),全国“两会”传来消息,按已提交审议的中国首部法草案规定,王志铖是一个违法犯罪分子。该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专家解释说,个人为自己或者直系亲属求助不在此禁止范围内,因此媒体报道称“个人发起为非亲非故者募捐违法”。显然,王志铖的众筹活动超越了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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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个人公开求助在很多时候也被政府禁止。毛泽东时代的大饥荒年月,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外出逃荒要饭,大量饥民只能就地饿死。今天,许多城市的地铁、街道也严禁乞讨行为。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天津爆炸等灾难事故中,民间捐赠都被“具有资格”的官方机构排挤,甚至被直接没收募集物资和款项。

假如只有“强盗”与“骗子”

个人求助或者帮助他人募捐,在中国社交网络十分普遍,其中真假难辨,充斥着大量欺骗行为。有些募捐虽非欺骗,但是操作程序不够透明,账目不够清楚,损害了慈善业信誉。大规模的募捐活动,的确应该得到法律规范,欺诈者也应该受到惩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或者民间募捐应该被一禁了之,而由官方或者半官方机构垄断。

更重要的是,个人募捐盛行中国网络,根本原因在于那些“具有资格”的慈善机构作风官僚,黑幕重重,拒绝公开详细账目,腐败随处可见,办事效率不高,甚至只收钱不办事,民间慈善需求得不到满足,爱心捐赠没有出路。以王志铖发起的乡村公路募捐为例,村民苦于道路泥泞久矣,无数次向政府及官方慈善机构求援,均石沉大海。个人募捐,立竿见影。

中国官方首先要面对的事实是,由于上述原因,即便冒着上当受骗的风险,很多捐助者也更愿意将钱捐给个人募捐者。如果资讯不受限制,人们也有越来越多的渠道识别真伪。与民间欺诈相比,“具有资格”慈善机构的封闭管理、官僚作风及腐败行为,对慈善业的损害要大得多。这些机构凭借权力,强制募捐(比如通过单位给员工施压,甚至直接从工资中扣钱)。假如只有“强盗”与“骗子”,很多人也宁愿选择后者。

慈善法草案也有条款“规范”这些垄断,比如第三十二条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怎样禁止呢?如果有此作为,则“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问题是,同为一体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为什么要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呢?除非事情闹大了,舆情汹涌——即便如此,当局首先想到的也是惩治舆论。

帮助打击异议人士

中国舆论未能讨论到的实质问题是,促进慈善业健康发展,从来就不是中国官方的首要目的。不难明白的是:减少民间欺诈的办法,不是限制其发展,而是支持出现更多可以信任的慈善机构。中国官方的做法南辕北辙,打压具有活力的民间NGO,维护官方和半官方机构的垄断地位。

因此,不应该忽略的是,该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近年来,无数批评政府的言行,哪怕只是在微博上发几句牢骚,都被警方定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由此可以想见,该条款对慈善业的限制,要比表面上这几个字要大得多。

中国媒体视而不见的事实还包括,大量批评政府人士、人权活动家被抓捕,其家人生活往往陷入困境。很多网民都通过响应网络募捐,实现对于良心犯家属的救助。这是“具有资格”的慈善机构永远不会做的事情。此外,像艾未未曾经发起的“借款纳税”抗议活动,也将会是犯罪事实。慈善法草案的限制性条款,无疑帮助中国政府强化对异议人士的打击。

3月11日,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谈到慈善法草案时说,要严惩私分、挪用、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绝不能让一粒屎坏了一锅汤(他说的应该是“一粒屎”)。请读者朋友自行解答:谁是这锅汤里最大的那粒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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