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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乡土逻辑变异与农村社会灰色化

2017年02月25日 17:24 PDF版 分享转发

全文阅读: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

【摘要】: 本文以两湖平原的三个乡镇为田野,以乡村混混与村庄生活的互动为研究对象,展示和理解转型期村庄社会性质的变迁。 1980年代,当从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青春期的“无聊”年轻人走到一起,组成了独特的乡村江湖。乡村江湖中洋溢着畸形的英雄主义,争勇斗狠、爱慕虚名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但年轻人并不敢在村庄内过于放肆,因为熟人社会能对他们及其家庭构成约束。当乡村江湖危及村庄基本秩序时,国家便开始治理,治理遵循了熟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利用了熟人社会的“本土资源”,乡村江湖因此衰落了一段时间。 不久后,1990年代的乡村“混混”重组了乡村江湖。此时的乡村江湖不再爱慕虚名,转而追逐实利,而国家转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乡村江湖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乡村混混抓住了时代机遇,通过关系网络形成了稳定的组织结构,乡村江湖实现了联盟格局和城乡一体化,其中有了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机制。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面对乡村江湖联盟格局,乡村治安显得力不从心,因为在江湖联盟格局中,上层混混可以有效规避国家的打击,下层混混因有充足来源而打击不尽。 当关系组织化的乡村混混插入到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生态。在乡村混混的超级权势面前,村民实在太渺小,村干部和村集体的软弱则是普遍现象,甚至有时国家政权力量也显得软弱无力。乡村混混成了村庄秩序的主导者,成为村级治理和村庄生活中暗着起实际作用的力量。他们改变了熟人社会内部的诸种微观权力关系,改变了熟人社会的基本人际关系原则。在这一背景下,“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好混混”都怪异地出现在村级治理的舞台上。村庄生活和村级治理日益受乡村混混支配,日益呈现出暴力化景象。 本文最终得出结论: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发生了变异,村民的行为准则不再是人情,行为不再围绕着人情关系展开,他们不再顾及情面、讲究互让,而是为了利益动辄求助于乡村混混,倚仗于暴力。乡土逻辑变异使得村庄道德秩序濒临瓦解,村庄因而不再是“熟人社会”。尽管村民之间可能还互相熟识,但村庄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乡村社会的秩序机制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去熟人社会化”,是“社会灰色化”。

【关键词】:乡村混混 乡村江湖 农村社会灰色化 熟人社会 微观权力关系 乡土逻辑
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C912.82
【目录】:

摘要4-5
Abstract5-9
1 问题与进路9-29
1.1 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9-10
1.2 理论模型与分析概念10-17
1.3 本研究的方法论17-26
1.4 田野工作与章节安排26-29
2 熟人社会与乡土逻辑29-49
2.1 熟人社会与“熟悉”29-32
2.2 熟人社会的礼俗与人情32-36
2.3 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36-40
2.4 村庄微观权力的规训与再生产40-46
2.5 集体化实践对村庄的意义46-49
3 乡村江湖初兴与熟人社会49-79
3.1 那些无聊的年轻人49-52
3.2 无聊年代的乡村江湖和地缘团伙52-58
3.3 乡村江湖的英雄主义和关系团伙58-66
3.4 乡村江湖的阴暗角落66-70
3.5 国家治理与乡村江湖的衰落70-76
3.6 深嵌于熟人社会中的乡村江湖76-79
4 乡村江湖复兴与熟人社会79-107
4.1 江湖复兴与越轨行为79-85
4.2 江湖机遇与乡村混混的转型85-92
4.3 乡村江湖的联盟格局及其流动92-98
4.4 乡村江湖的分层与非法利益98-104
4.5 凌驾于熟人社会之上的乡村江湖104-107
5 乡村治安工作的变迁及其困境107-134
5.1 改革初期治安工作的“群众路线”107-113
5.2 “专门工作”的进展113-121
5.3 新时期的“群众路线”121-125
5.4 治理方式变迁与乡村治安的困境125-134
6 乡村混混与村庄社会秩序134-159
6.1 本土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134-139
6.2 本土混混的危害与村庄社会性质139-144
6.3 外来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144-149
6.4 本土混混对外来压力的抵制149-155
6.5 村庄社会秩序与乡土逻辑变异155-159
7 乡村混混与村庄人际关系159-176
7.1 最有面子的人159-163
7.2 本土混混与同村熟人的相处163-167
7.3 乡村混混对村庄熟人间相处的影响167-171
7.4 村庄人际关系变迁与乡土逻辑变异171-176
8 乡村混混与村级治理176-201
8.1 那些“有才无德”的村干部176-180
8.2 乡村利益共同体与治理“钉子户”180-186
8.3 那些“好混混”186-190
8.4 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与“私人执法”190-195
8.5 乡土逻辑变异背景下的村级治理195-201
9 乡土逻辑变异与农村社会灰色化201-221
9.1 脱嵌于熟人社会的乡村混混201-204
9.2 乡村混混与村庄微观权力关系变迁204-209
9.3 乡村混混与乡土逻辑变异209-213
9.4 道德秩序瓦解与劳动伦理衰落213-217
9.5 农村社会灰色化217-221
致谢221-223
参考文献223-232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232-233

节选:

第一节 乡村混混与熟人社会

乡村混混与村庄熟人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在传统社会,乡村混混嵌入在熟人社会之中,受到了村庄社会的种种规制;在1980年代,乡村混混还未能实现对村庄社会的脱嵌;但199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江湖及其组织结构的发展,乡村混混日益脱嵌于村序社会。

应该说,乡村混混或类似的人群自古就有。韦伯( 1995:148)曾指出,决不能把中国乡村农民的生活想象成和谐的家长制的田园诗,“实诚”的农民很容易受到“”们的十分典型的辖制。韦伯所说的“光棍”大约相当于今天的乡村混混,但两者在形态上有很大不同。社会史的研究也表明,古代的“光棍”毫无例外地会遭到熟人社会的集体性排斥,这种排斥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司法的态度(Sommer,2000)。涂尔干(1995:89)认为,违法犯罪是对集体形成的一种惯常行为习惯、道德和集体良知的违反,这种违反,在每个社会每天都在发生,并且往往会受到制裁,它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成分。在我看来,古代村庄中的“光棍”也是一种类似的村序社会生活中的正常成分,由于它触犯了村民生活的准则和村序规范,从而遭到村庄主流的抛弃和集体性社会排斥。显然,这种排斥是必需的,是村庄为了维护其生活准则和地方性规范所作的正常的社会排泄。因此,古代乡村的“光棍”是一种社会排泄型的乡村混混。今天村庄中(尤其是北方村庄)也有这种混混形态,但只占乡村混混群体中很小的一都分。

在常态下“光棍”的势力不会很大,但在王朝统治腐败和社会控制体系日益松弛时期,常常是战乱年代,“光棍”们会结成团伙式组织,这就是俗称的流氓盗匪组织。如韦伯( 1995:148)所言,对这种(光棍)组织,任何个人,甚至任何较大的地主集团都防不胜防,无能为力。明恩浦( 2006: 168)也观察到了清末乡村存在的类似流氓盗匪组织。不过,甚至在战乱年代,乡村混混在村庄熟人社会内的势力也并非很大,并不能为所欲为,杨懋春( 2001:162)在研究1940年代的山东台头村时就曾指出:“事实上不管家庭多么弱小,如果他的成员对其他村民行为公正,那么,势力强大者或不法之徒最多不帮助它,绝不敢碰它。如果它遭到不合理的攻击,攻击者迟早会被发现,全村人都要惩罚他。许多富裕家庭似乎应是土匪当然的目标,但在混乱时期,他们却没有受到骚扰,因为这些家庭成员总是友好对待其村民朋友,不管他们是富还是穷,土匪都不攻击他们,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入神共愤的。”由此可见,在传统时代的社会混乱时期,乡村混混尚可以受到村庄熟人社会的支配,更不用说社会昌明时期了。各地农村所流传的古代人们对村庄越轨者的打击也可以为证:因此,我们大体上可以认为,传统时代的乡村混混嵌入在熟人社会中。

1980年代,当农民从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青春期处在无聊状态的年轻人,组成了村庄地缘团伙和乡村关系团伙,不经意间成就了1980年代的独特的乡村江湖。乡村江湖洋溢着畸形的英雄主义,讲究穿着打扮、争勇斗狠,逐渐对乡村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面对日益混乱的社会秩序,国家一直在寻求治理方法,无论是最初开展的“法制学习班”和“帮教”,还是后来的“严打”,都利用了村庄熟人社会的“本土资源”(苏力,1996)。“法制学习班”和“帮教”通过家庭和村庄生活的压力迫使年轻人离开乡村江湖;“严打”也依赖了与熟人社会性质相契合的“延伸个案方法”(朱晓阳,2007)。可以说,1980年代的乡村江潮,从其发展到被打击,都没有脱离熟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它仍然深嵌在村庄熟人社会之中。

1990年代后乡村江湖的复兴和发展,日益脱嵌于村庄熟人社会而不受其限制。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网络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组织结构,城乡江湖出现一体化趋势,江湖实现了联盟格局。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乡村混混有其流动和上升空间,不同阶层的混混都有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途径和方法。上层混混可以有效规避国家的打击,下层混混却出现了打击不尽的尴尬,因为学校不良少年、留守少年、失业少年等都是补充下层混混的庞大生力军。关系组织化的江湖联盟插入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生态。在“超级权势”面前,村民实在太渺小,村干部和村集体的软弱则是普遍现象,甚至国家政权力量有时也软弱无力。这样,村庄社会秩序日益受乡村混混支配,村庄人际关系日益受乡村混混的暴力影响,不少乡村混混甚至从村庄生活的边缘走向了村级治理的舞台中心。

与此同时,现代性的国家权力主要依赖技术进行治理,而日益远离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的工作方式。然而,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所能解决的问题,并非技术治理能够全部解决的,因为技术治理是一种低水平平衡的权力运作方式,它与熟人社会性质无关,难以应对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所造成的威胁。这种情形下,“群众路线”不断被人想起,并被应用到乡村治安实践中。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必须在程序法治主义的框架之下运作,因为现代法治是否定群众运动的。这样,对乡村混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不可能具有道德标准性,治安工作也不可能具有全民动员性质,群众的要求不可能直接转化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群众也不可能被带进具体司法过程中,而只能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保持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群众路线收效甚微。脱嵌于熟人社会的乡村江湖似乎陷入了治理困境。

第二节 乡土逻辑的变异

通过考察乡村混混与村庄生活的互动,我们可以感受到乡土逻辑的变异。第2章分析认为,乡土逻辑包括四个方面:情面原则、不走极端原则、歧视原则、乡情原则。与作为理想型的熟人社会相比,当乡村混混介入村庄生活后,当前两湖平原村庄生活的暴力化程度日益加深,乡土逻辑的四个方面均日趋衰落。

(1)情面原则和歧视原则的衰落。情面原则的核心在于,人们围绕着人情的“给予”和“亏欠”,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长时段的性质。在日常交往中,凡事必须留个情面,不在利益上斤斤计较。在情面的裹胁下,村民会将利益放到长远的生活预期中去。歧视原则是指,在对待外人和陌生人时,可以甚至应当漠视他们的利益,偏袒熟人和本地人。情面原则和歧视原则与熟人社会的人情实践密切相关。在熟人社会内部,人们享有共同生活经验和伦理规范,具有程度不同的血缘关系和人情关系实践。

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组织实现了联盟格局,当他们介入村庄时,就很容易成为了超越村庄熟人社会原有人情圈的“超级权势”。他们甚至可能颠覆原有的熟人社会人情圈,重新建立一个以自己为中心和主导的关系网络。如此,村庄中的横暴性权力就实现了组织化,因此成为脱嵌于熟人社会的力量。当前两湖平原村庄村民之间关系的离散,使得乡村混混进入村庄的成本非常低。由于乡村混混混世主要依赖暴力和暴力威胁,因此他们就使得村庄秩序越来越呈现出暴力化的景象,村庄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越来越远离乡土逻辑。由于乡村混混的生长和介入,熟人社会内部出现了对待外人和陌生人的歧视原则和暴力化处理方法。在本该讲人情和面子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却越来越倚仗于暴力,人们正在以传统社会中对待“陌生人”的态度和方式对待自己的父老乡亲,对待那些从前被认为类似于自己的父母兄弟的“熟人”。

生长于本乡本土的乡村混混,正在以对待陌生人的方式对待本乡本土的村民,他们不遵守熟人社会的情面原则,对于村民而言,他们本来是熟人,却正在变成陌生人;而那些外来的乡村混混,他们本就是熟人社会的陌生人,不但没有受到歧视,反而气焰嚣张,在村庄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中肆无忌惮地“撒野”。因此,乡村混混是老实本分的村民眼中的“陌生人”,是“家门口的陌生人”。这种“陌生”并非交往关系上的陌生,而是乡村混混用对待陌生人的歧视原则来处理原本熟悉的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完全不按传统的情面原则行事,是一群行为无法预期的陌生人。这些“家门口的陌生人”,使得村庄本身正在变得陌生化,农民之间的熟人关系也正变得越来越陌生化。这样,人们遇到摩擦和冲突时,不再按照原有的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处理相互间的关系,而是动辄求助于“家门口的陌生人”,倚仗于暴力。显然,乡村混混不但改变了两湖平原村庄的乡土逻辑,还冲击着人们对乡土家园的基本认识和底线观念。

(2)不走极端原则的衰落。在当前两湖平原的村庄生活巾,村民之间的命运丧失了连带性,水利和安全上的合作需求,不再是刚性的:只要有钱, 一切都可以从市场巾获得,谁离开谁都可以照样生活得很好。没有对彼此的需要,也没有了对村庄生活的长远预期,人们只看重眼前的利益,为了利益不惜把事情做绝,将强势地位用尽。于是,乡村混混对待熟人社会内的村民肆无忌惮,强者不惮于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内,他们日益残忍地对待弱者,这背后就是不走极端原则的衰落。“忍让”不再是村庄社会的公共性价值,也不再是可欲的生活方式,而越来越成为弱者避免强者赤裸裸的暴力的自我保护方式。人们不再思考强势地位是否脆弱的问题,遇到纠纷不是互让,而是想方设法压死弱者,将当前生活的一切风险规避掉,而不考虑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他们根本不会思考弱者的今天是否会是自己子孙明天的处境,因为明天在哪里,谁也不知道,“积阴功”一说也成为了“封建迷信”的笑柄。

当前村民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人们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物质的世界,仅仅看重物质的好处,而置道义于不顾,面子等表达性收益不再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人情再也无法将现实的利益裹挟到长远的村庄生活中去。村民的生活预期越长,就越不会即时用尽“权利”和强势地位,而将“权利”放人长远预期中。此时的吃亏可以彼时赚回来;此事上吃亏,还可以在彼事上赚回来;甚至今生吃亏来世还可以赚回来:自己吃亏还可以由儿子赚回来。而在如今的村庄中,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有今天过今天,谁会想着明天呢?村民并不珍惜因世代在一起生活而积累起来的感情,更加不会为了未来和后代的生活去积累感情,他们所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理性人原则。于是大家都受不得一点损失,没有一点长远预期的耐心,因此日常行为不断走极端,互让伦理不断衰落,村庄中日益暴力横行。

不走极端原则衰落的背后,当然也有国家意识形态层面的原因。今天,儒家意识形态在国家层面已经丧失了合法性,“中庸”不再被认为与万物秩序相关,也不被当作仁人君子所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国家意识形态一方面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又鼓励那些能够“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主流意识形态鼓励人们“起诉你的邻居”。然而,要命的是,这种现代性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斗争”中的胜利者还是失败者,都是一场极其冒险的赌博。因为“斗争”一经启动,就必然对人们造成不利后果,它会使村民在利益纷争之后处于无休止的冲突和对立状态。这对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来说,伤害之深可想而知。熟人社会和谐关系的维持变得困难,乡村社会一步步陷入无序状态。虽然“中庸”等儒家意识形态还占据着多数农民的头脑,但哪怕只有极少数村民接受那种“斗争”的现代性意识形态,村庄生活的伦理性后果就难以预期。而事实上,在这个伦理变迁的时代,“斗争”的现代性意识形态每天都在冲击穷乡僻壤的村庄生活,互让伦理、不走极端原则日益率落。

(3)乡情原则的衰落。传统乡村中国是束缚在乡土上的中国,不但生活被束缚在乡土上,心灵归属也被束缚在乡土上,无论置身何方,乡土家园总是挥之不去,人们从乡土归属中找到宗教般的寄托。不仅普通农民如此,从乡村走出去的社会精英更是如此。当前两湖平原乡村发生了很大变化,乡情原则日渐衰落。在事实层面,村庄的人、财、物外流非常严重;在心理层面,村民力尽所能地想离开村庄,只要一有机会就会逃离村庄,投身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中。人们不再眷恋乡土,而是渴望割断与村庄的联系。在他们眼中,村庄乡土生活并不具有可欲性,城市生活才是他们期待的归宿,人们留在村庄只是因为实在没有能力或暂时没有能力离开。这样,乡村社会便成了“损蚀冲洗下的乡土”(费孝通,2006: 161)。

在乡情原则衰落的背景下,村庄只是村民暂时的聚居地,而丧失了魂之所寄的重要意义。当村庄精英离开村庄后,不会再关心村庄的发展,那些做混混发迹的村庄精英更是如此。村庄精英不再在乎自己在村庄中的名声,他们的生活目光是向外的,生活价值和意义也在外面的市场经济中获取,他们不关心村庄,而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这样,当一个村民朝着乡村混混的道路发展时,他不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或者虽有感受,却可以不当一回事。因为在他们心中,村庄并不是生于斯、死于斯的固定生活空间,而是一心要摆脱且轻易就可摆脱的暂时落脚点。当村民将外来的乡村混混引入村庄时,他也不会受到村民的严厉指责;当外来的乡村混混进入村庄时,村庄也无法激起“共愤”去应对。总之,乡情原则的率落,使得村庄精英不再在乡村社会中追求名声与威望,不再是村庄良好秩序的维系者。

总结一下,在传统时代和集体化时代,乡土逻辑能够保障乡村秩序的良性生产,维系乡村生活的道德秩序。当前,乡村社会越来越受到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和丛林暴力原则的支配,伴随着赤裸裸的暴力和经济利益原则的铺开,乡土逻辑日趋变异,乡村良性秩序的维系日益艰难,道德秩序日趋瓦解。

第三节亲密社群的解体

乡土逻辑变异的背后,是熟人社会作为亲密社群的解体。第2章分析认为,熟人社会的特征不仅仅是“熟悉”,还包括“亲密”。可以说,熟悉和亲密是熟人社会的两个核心特征。因比,亲密社群的解体可以从熟悉和亲密两个方面去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两湖平原村庄中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不断降低。1980年代以后,集体劳动变成了个体劳动,人们不但少了共同劳动时的乐趣,也少了彼此了解的机会。农民有了更多农闲时间,但这些时间并没有更多地用于人际交往,人们的熟悉程度不断降低。不只是共同劳动,村庄各种公共活动都日益减少。之前广泛存在的各种政治性集会、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文艺活动,都不断减少甚至消失。虽然乡村集市的拓展、红白喜事的兴盛、市场网络的延伸、民间互助的复兴而使得“村落内生型公共空间”凸现(曹海林,2005),但整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村庄公共活动不断萎缩。在两湖平原,传统节日的各种集体娱乐、庆祝活动(如赛龙舟、舞龙灯、唱地方戏),不断衰落,这些使人们深切的感受到传统节日“越来越没有意思”。

1990年代以后,大量农民不断涌向城市务工经商,社会流动的增加,使村民的经历发生了变化,共享的经验发生了变化,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降低,尤其使全村作为一个整体的内部熟悉程度大大降低。很多村民常年在外打工,只是每年春节时才回家,甚至几年才回家一次;有的村民在城里买了房子,偶尔才回村居住,大家彼此越来越不熟悉。另外,婚姻圈的变化也加剧了村庄的陌生化。外乡外县甚至外省的姑娘嫁到了村里,而本村姑娘又嫁到城里,或远嫁他乡,村庄里出现了陌生的身影。同时,务工经商和就业多元化,使村民的经济收入有了分化,有的人富裕起来,还有的人还不富裕。这些使村民交往时心理距离有所扩大,对同样事情的理解变得不一致。村庄社会中出现了共享经验不足的困境(贺雪峰,2008)。这样,村民的就业、收入、交往乃至习惯、爱好和秉性,都已经多元化,有着不同的兴趣、品味和需求,甚至有了个人的隐私室间。

在缺乏熟悉、有陌生感的情况下,人们的心理距离越来越大,这进一步加剧了村庄的陌生化。村民之间以前无阻隔的交往似乎加上了一层隔板,不再如过去那样无拘无束。村民越来越觉得进入别人家不太方便,串门聊天甚至变得令人尴尬。因为其他农户家庭可能有不很熟悉的成员,如常年在外打工的外地媳妇,村民很难了解她的脾气、爱好和性格;其他村民可能对时间和经验的把握不同,如有的村民喜欢看电视剧,或已经安排某个时间做某事。而生活条件的改善,如电视机的普及,电扇乃至空调进入农户,使得村民越来越倾向于各自在家里度过闲暇时间,而不似过去经常性的串门聊天。

村民熟悉程度的降低,必然会导致亲密程度的降低。第2章分析认为,亲密愿则与“人情亏欠”紧密相连。正是人情“亏欠”,能够使得任何两个村民之间产生权力关系;正是不同层面的“亏欠”交织在一起,熟人社会才能作为一个亲密群体而延续。人情“亏欠”既存在于仪式性和非仪式性的表达性情境,也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合作、互助等非表达性情境。当前,亲密关系的松弛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体现。

在非表达性情境中,村民的互助和合作日益减少,按照村民们的说法,现在人眼光短了,都只顾眼前利益,人情味少了。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两湖平原的村民在建房子、红白喜事、生产等方面的互助趋近于无。人们现在都不愿意请人帮丁,因为请人帮工就欠了人情,他们不愿意这样亏欠人情,也不愿意这样被人亏欠,觉得这是麻烦的事情,不如直接花钱到市场雇工。很多村民还算经济账,认为请人帮工需要好烟好酒招待,成本反而高。过去,农活忙完后,村民就无事可做,空闲时间无法用来赚钱,大家也愿意帮工。帮工也是一种投资,空闲时间被消磨掉就没有收益,当给人帮工时,时间就以人情的形式被储存起来,将来当自己有事时,别人帮工还人情,相当于自己零散的时间被集巾起来使用,于是可以应付农忙,也可以办建房子这样的大事。在村民们看来,现在帮工就耽搁了赚钱的时间;与其把时间以人情的形式储存,还不如把时间换成工钱直接存到银行,在自己需要帮工时,再用钱付工资请人。当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农村时,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人情这种储存时间和资源的方式就日益衰竭。这与斯科特(James Scott.2007: 189)描述的东南亚村庄内合作关系的崩溃有着高度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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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合作的减少也很明显。当前两湖平原的村庄,兄弟之间也不共用农具,这当然反映了兄弟关系的变化,同时也反映了一般村民关系的变化。据村民解释,之所以不共用农具,是为了避免麻烦,避免产生矛盾纠纷,而经济条件又允许各户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可以说,经济能力的提高为传统村庄合作体系的解体提供了可能性。当村民的经济能力提高后,对互助和合作的需求有所降低,实际的互助和合作也相应减少,由合作和互助所带来的纠纷也相应减少。这种变化并不是说村民之间的关系变好了,而是说他们的关系更加松散化。其实,当村民长期不合作、不互助,而“各种各的田,各吃各的饭”时,他们也降低了互相的期待,不期望也不奢求相互之间生死相扶、守望相助。当村民之间相互没有期待的时候,村庄亲密关系就不存在了,其他村民对自己就变得不重要,村庄也因此变得不重要:

在表达性情境中,两湖平原农村的“人情”发生了较严重的异化。在人情关系中,各种表达性的情境越来越多,人们找各种奇怪的理由摆酒席,“赶人情”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在楚江市,普通农户一年要赶二三十次人情,总花费在四千元左右;在临湖市,这一数字则达到了六七千。人们谈“人情”色变,却又不得不被陷入人情关系网中。两湖平原农村表达性人情范围明显有所扩大,名目越来越繁多。1980年代之初,人们按传统习惯“行人情”,只在建房子、订婚、结婚、满月、老人去世等有限的几个场合请客。现在升学、当兵、老人做寿、小孩生日等都要正儿八经地请客收人情。

人情场合有所增多,且越来越与钱财联系。一些村民更加频繁地请客,以此作为聚财手段;请客少的村民于是就觉得吃亏,于是巧立名目来请客。在楚江市新王村,甚至有村民建两层楼房每完成一层请一次客。在临湖市桥头村,甚至有村民打条小船也请客,收的人情比小船的成本高数倍。桥头村居然有“杀人也请客的”,有几个年轻人卷入了一场人命案,家长们想缠讼将已判的死刑改过来,因此需要钱财开支“走后门”,他们居然通过请客收人情的方式来筹钱。更加极端的是,欺诈请客的出现。临湖市桥头村有一对没有小孩的夫妇,居然借了一个小孩来做生日,以收回他们在人情中的亏欠。此事过后,马上有个年轻人花200元“租”一个女孩举行了订婚仪式,请完客收了人情后,这个女孩就拿着“租金”走了。桥头村附近好几个村的村支书在城里买个房子请客,赚了几万的人情收入后立即就将房子转卖。

人情往来本来可以增进村民之间的亲密程度,增强村庄生活的公共性,维系地方性规范。但当前人情的表达性情境发生了异化,“人情”成了村庄的一种分离力量,成为人们捞取钱财的“经营”,缺少了原本的“亲密”维度,越来越功利化。这样的表达性情境不仅不是在增加熟人社会作为亲密社群的存在,反而套现、消解了亲密关系。

熟悉和亲密的两个方面的变化,表明了当前两湖平原农村,亲密社群已经解体,熟人社会的基本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乡土逻辑变异的基础。当然,我们很难从实践层面上断定,到底是亲密社群的解体导致了乡土逻辑的变异,还是乡土逻辑的变异导致了亲密社群的解体。事实上,两者是同一个社会变迁过程的不同面向。亲密社群的解体,为乡村混混脱嵌于村庄熟人社会提供了可能性,为村庄日益受到暴力和利益支配提供了可能性,也为乡村混混危害熟人社会秩序降低了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乡村混混的行为以经济利益为指向,以暴力为手段。他们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谋取经济利益,村民为了利益也不断借助混混的暴力。他们这样做时,既没有心理压力,也没有村庄社会压力。

我们无法从实践层面分析乡村混混与亲密社群解体之间的现实关系,无法断定到底是乡村混混对村庄生活的介入导致了亲密社群的解体,还是亲密社群的解体使得乡村混混可以介入村庄生活。事实可能是,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强化,具有相关性。因此,即便在发生学意义上探讨乡村混混与亲密社群之间的关系,意义也不大。也许,一些村庄因亲密社群解体而缺乏对村内混混的约束力,村民为了利益不断变成混混或与混混结盟;另一些村庄因亲密社群解体而缺乏对外来混混的一致抵御能力,村民为了利益不断将外来混混引入村庄。故而,我所能做的只是截取当前村庄社会中的立体图景,进而在熟人社会的理想型参照下分析亲密社群的解体。

第四节 劳动伦理的变迁

乡村混混对村庄生活的介人,与劳动与财富伦理的衰落,这两者也是具有相关性的现象。20世纪以来,中国农民生产的组织形式和相关经济态度经历了从消遣经济到劳动经济,再到消费经济的转变,每一次变化,其背后都有特定的劳动与财富伦理的支撑。在消遣经济时代,闲暇和不劳而获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在劳动经济时代,劳动光荣的观念经过国家意识形态的宣传后深入人心;在消费经济时代,消费和时尚成了地位和能力的象征,成了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理由和动力。在经济态度转变的过程中,农民的劳动与财富伦理也随之变化。

费孝通在云南禄村调查时,将传统中国农民的经济态度概括为“消遣经济”,这是一种“宁愿少得,不愿劳动”的基本精神。他发现农村中有两类人物,一种是不用劳作的,一种是农闲时也依旧劳作的。“那些在农闲时可以蹲在街旁抽烟谈笑的,农忙也忙不着他们,至多在掼稻时,换个地方蹲蹲,不在街旁而在田岸上罢了。那靠农闲时背老盐的,农忙时忙得更凶。农民有闲忙之别,在禄村这条界线也许特别清楚”(费孝通、张之毅,2006: 42)。“那辈脱离了农田劳动的人,在我们看来,在农作中省下来的劳力.并没有在别的生产事业中加以利用,很可说大部分是浪费在烟榻上,赌桌边,街头巷尾的闲谈中,城里的茶馆里”(费孝通、张之毅.2006:107)。在传统中国农村,不干农活,可以“不劳而获”是有面子的体现,有闲暇时间可供打发的人被村民们当作有“福”之人。

不过,在消遣经济时代,农民并不排斥劳动,勤劳致富也是农村生活的基本伦理。因为只有少数占有大量田地的农民才可能过上“不劳而获”的生活,大部分在生存线上挣扎的农民只能通过辛勤劳动才能养活自己和家人。握有土地所有权的人,可以不劳而获地生活,于是就闲了起来,而没有田地或田地不多的农民,除了勤劳,别无出路。在传统社会,通过勤劳致富进入“有闲阶级”,是许多农民的希望。正是这种希望和偶尔出现的个案实践,将消遣经济和劳动伦理这两种看似矛盾的态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因此,在传统农业社会,人们对“二流子”的态度有些暖昧,处在否定与肯定之间(张柠,2005: 250)。之所以否定,是因为“二流子”不成家立业,不从事农业生产,这不符合劳动伦理;之所以不绝对否定,也是因为“二流子”不从事农业生产,这与消遣经济的外观相似,属于另一种“有闲阶级”。普通农民向往“有闲”的生活,只是现实的处境使他们不得不压抑这种奢望。

只有在承认十地私有,同时又允许可以不从事劳动而继续占有土地的相关收益的法律和制度下,消遣经济才有可能。1950年代,中国的土地革命排除了消遣经济得以继续的可能性。通过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而不劳而获被新政权认为是“剥削”,剥削被认为是可耻的,“有闲”不再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而是剥削阶级的生活习惯。新政权将“劳动光荣”当作不可动摇的意识形态和重要的道德规范,新社会的人们也普遍接受了“劳动光荣”的观念。勤劳致富的劳动伦理在传统中国农民中有着深厚的基础,因此,当他们的传统奢望“消遣”被国家认定是可耻的剥削阶级生活习惯后,人们似乎很快完全转向了并不算全新的“劳动经济”态度,接受了“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的信条。当然,对于新政权而言,“劳动光荣”不仅仅是农民应当接受的经济态度和伦理观念,更是国家组织经济生产的意识形态方式。新政权面临现代化的艰巨任务,它试图通过计划经济体制来完成这个任务。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在于是国家通过“制度性剥削”,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现代化所需要的基本积累。“劳动光荣”的意识形态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辅助装置,它促使人们对新政权领导下的现代化建设任务有着高度认同,并愿意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去努力实现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越来越以一种配合的姿态进入全球化体系中,因此也日益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上,应该说,当前中国各地发展非常不平衡,处在一个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状况并存的阶段。当代西方的发展进入了以消费主义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受全球化及其他多种力量的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消费主义这一命题。在经济态度上,人们日益接受消费经济的理念。费孝通曾比较传统中国农民与西方人的经济态度:“减少劳动,减少消费的结果,发生了闲暇。在西洋的都市中,一个人整天的忙,忙于工作,忙于享受,所渭休息日也不得闲,把娱乐当作正经事做,一样累人。在他们好像不花钱得不到快感似的。可是在我们的农村中却适得其反。他们知道如何不以痛苦为代价来获取快感,这就是所谓消遣。消遣和消费的不同在这里:消费是以消耗物资来获取快感的过程,消遣则不必消耗物资,所消耗的不过是一些空闲的时间”(费孝通、张之毅,2006: 112)。费孝通所描述的西方人的经济态度,今天正日益成为中国农民的经济态度。中国农民正日益抛弃传统的消遣经济观念和劳动光荣的理念,他们接受了电视广告铺天盖地的宣传,逐渐也像城市人一样,将消费和时尚当作快乐和成功的来源。

当前两湖平原农村,人们生活中的消费攀比和面子竞争非常严重,乡村生活越来越受到货币经济的冲击,农民都在想方设法挣钱。人们逐渐抛弃传统的劳动与财富伦理观念,勤劳致富和劳动光荣的伦理观念不再被人尊崇。人们不再像以前一样崇拜英雄,崇拜德行高的人,而是崇拜有消费能力,能赚钱的人。只要有钱有消费能力,人们不会在意钱是怎么来的。在这种背景下,乡村混混的狠气和暴力能谋取利益,也因此受到很多农民的羡慕和赞赏。楚江市新王村一个中年农民曾向我讲述他做“混混”的侄儿的混世经历,言谈间居然很有几分自豪,这曾让我不太理解。后来临江市一个老联防队员的一番话才让我幡然醒悟,他说:“在20世纪80年代,要是谁家里出了一个流氓混混,全家人都抬不起头来,亲戚朋友见了人也不好意思;今天不一样了,不说在外面混一混,就是蹲监狱都成了一种荣耀和资本。”现在,人们说起谁坐过牢,不像在说一段令人感到羞耻的经历,而好像是说一段英雄经历;说起谁又砍人了,不是表达对其狠气的鄙视,而是羡慕和赞扬。

这样,乡村江湖对年轻人有了尤其大的吸引力。那些“能耐大”的乡村混混周围很快就可以聚集人马,吸引更多的乡村混混,也吸引很多青少年加入。许多年轻人慕名而去,有的甚至是家长将孩子送去的。在临江县某村,一个农民将自己的儿子送到一个大混混那里,并对他说:“我儿子就交给你了,他要么混出个人样来,要么被人砍死!”在乡村混混的结构中,年轻人可以找到特有的社会上升阶梯,很多小混混都把做成“大混混”当成自己的人生目标。在调查中,很多小混混告诉我,能被大混混叫出去打架才“有个混头”,他们期待有一天,自己“混出来”了,在家里就能控制公司股份、占码头、抢地盘,有人送钱来。两湖平原的乡村民谣“读书苦,读书累,读书不如去做黑社会,有吃有喝有票子,还有陪我睡”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在劳动与财富伦理变迁的背景下,乡村混混已具有“职业性”,从“社会排泄型”发展成了“社会理想型”。正因此,1990年代末以来,乡村混混中“成年不退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为当乡村混混走上“职业化”道路以后,一方面有源源不断的职业化利益可供他们牟取,混混因此可以不“退出江湖”;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通过职业化的关系组织结构来牟取利益,而无需事事亲力亲为,从而无需因年龄和生命周期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而终止混世生涯。

同时,由于劳动与财富伦理的衰落,家庭对乡村混混的规训能力和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也导致了“成年不退出”现象越来越普遍。1990年代以后,人们越来越向“钱”看,能赚到钱就是有本事,至于赚钱的方式则不那么重要。因此,人们对混混的道德谴责越来越弱,乡村混混结婚后,妻子对其的“规训”也日趋变弱,甚至还可能变成一种鼓励。楚江市的王某在1980年代中期曾是乡镇里一个帮派的头头,他最后选择主动退出团伙,结束这种生活,他总结说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愿意父母和妻子为他“担心受怕”。而我曾问几个正在乡村江湖的混混的妻子:“丈夫在外的生活,你担不担心?有没有劝他不要和那些朋友来往?”他们中的许多已结婚十多年,大多数人回答说:“男人在外面的事情,我们女人一般不管。”在女性在家庭内的权力普遍上升的今天,女人显然不是不愿意去管男人,而最有说服力的解释可能是,她也许不太赞同丈夫的混世方式,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最终选择了沉默,“能混出来也不错”。这些表明了劳动与财富伦理变迁之剧烈,道德秩序之不存。

第五节农村社会灰色化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这决定了我们对中国农村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费孝通“熟人社会”的经典理论模型。在华中村治研究传统中,我们一直致力于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的状况,并从村民自治、农村调解、乡村水利等不同方面来把握今天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从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实践上把握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本书通过对乡村混混及与之相关的诸种乡村治理现象的考察,在区域比较的视野下展开了对当前两湖平原村庄社会性质的认识。乡村混混的现状及与之相关的乡村治理实践表明,当前两湖平原村庄的社会性质已远远不是经典理论模型“熟人社会”所能概括,传统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亲密社群和伦理观念都已发生重大变化,村庄道德秩序因此濒临崩溃。故而,两湖平原的村庄社会不能再被称为是“熟人社会”,它们也没有按照法理社会的运作模式建立秩序机制,远远没有跨进法理社会之门。

在经典的社会学理论中,人们总是强调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对立。这种二元对立,在梅因那里,是“身份社会-契约社会”;在斯宾塞那里,是“尚武社会-工业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则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滕尼斯那里,是“社区-社会”;在涂尔干那里,是“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在韦伯那里,是“宗法传统经济-理性资本主义经济”;在雷德菲尔德那里,就是“乡民社会-市民社会”;在贝克尔那里,则是“神圣社会-世俗社会”;在费孝通那里,则是“礼俗社会-法理社会”。一直到现在,这种二元分析框架还是学者坚持用来认识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的“奥卡姆剃刀”。在这种二元对立的框架下,人们通常认为,都市人老于世故、精打细算、冷漠无情、麻木不仁,而乡下人则淳朴、厚道、真诚、不善欺诈。在齐美尔看来,都市人的老于世故,乡下人的纯朴可归,这是由于都市和乡村带来的心理条件迥异。都市的刺激泛滥是都市个体的心理基础。人来人往的十字路口,经济、职业和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多种多样,所有这些创造了不同于农村的心理条件。而且,都市的货币经济赋予了人们接人待物讲究实际的态度。货币关心的是普遍性和交换价值,将所有性质和独特性化约成价值多少的问题,这和基于个性的亲密情感性关系完全不同,导致理性关系中的个人被当成一个数字,人与人之间并没有任何不同(齐美尔,2002: 67)。

在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和华康德Loic Wacquarnl (1998: 131)看来,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它就是“场域”。场域有特定的游戏规则,并由这些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构建的空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生活得以维持的心理的本体安全。在农村,人们处于一个熟人生活空间中,一般只有家庭和社区成员两种社会角色,而且家庭和社区高度融合,角色之间不存在大的断裂。在现代都市生活中,人们出入于诸多社会结构之中,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出入各种社会结构和场域时遇到了角色丛的断裂与冲突,因此需要超结构和场域的实践逻辑来获得心理的本体安全。于是,通过货币经济将人们数字化以及日常生活的程式化,都市心智结构由此发生了变化。由于借助了先进的工具,都市人所能接触的活动范围比农村居民要大,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均界限鲜明,人们必须在不同逻辑中找到平衡。而在农村,人们的活动范围不能太大,不但交往圈子稳定而持续,交往的内容和形式也相对单一,个人生活世界和直接社会世界几乎是完全重叠的,人们可以用同一套逻辑应对生活。正是生活世界结构上的本体差别造成了城乡心理的诸多不同(李继宏,2003)。

伴随着都市化进程,农村居民在心理上越来越趋同于都市人,这使得经典的二元分析框架捉襟见肘。今天的乡村社会,农民开始摆脱土地的束缚,家庭的生产生活已经突破了村庄社区的边界,被市场经济整合到更大的社会范围中;人们的交往和行为,不再局限于乡土熟人社区和基层市场区域,而是镶嵌到了更大的社会系统中。与此伴随的是,乡村社会日益增加的流动性和异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与外部世界频繁密切的互动还使得人们的价值和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社会的繁荣和电视媒体的教化,使得农民身上的乡土性越来越淡薄,人们在更大的市场中牟取生计,他们在行为和观念上都以城市为榜样,不再留恋乡村生活。今天,开始摆脱土地束缚的农民与他们的祖祖辈辈已经开始有了质的差异,他们的生活世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基于此,农民的心智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村庄呈现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社会关联的“非共同体化”、公共权威的衰弱化。乡村社会的一切正在被重塑,农民在社会心理上也确实越来越接近城市人,越来越工于理性算计而冷漠无情。然而,农民生活世界结构和心智世界结构的变化,并未使乡村走向城市式的法治秩序,而是陷入了某种秩序混乱状态,种种因素导致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乡村社会面临着社会解组的状态,这种状态被学者称为“结构混乱” (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

具体来说,尽管村民之间可能还互相熟识,但熟人社会乡土逻辑已经受到冲击,村民之间的亲密关系发生了种种变化,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发生了变异,勤劳致富、劳动光荣的伦理观念日益瓦解,赤裸裸的暴力和利益有取而代之的势头,村庄社会的道德秩序难以维系。这些都是村庄社会的本质性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去熟人社会化”,不是走向法理社会,用“半熟人社会”也不能准确概括其内涵,因此我称之为“农村社会灰色化”。如此界定,与“灰色”这个词汇的隐喻相关。灰色是介于黑色和白色之间的一种颜色,其隐喻意义主要有两个:一是颓废、失望;_二是态度暧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闻典编辑室,1983: 499)。因为在农民看来,乡村混混的生活方式和谋生手段是暖昧的,他们从事边缘性的活动,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公然以有严密组织的方式破坏社会秩序;这个群体的生活是颓废和让人失望的,他们用灰色的手段谋取灰色的利益,对农民生活和乡村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我将受乡村混混影响和支配的村庄秩序,也将通过乡村混混所观察到的村庄社会性质变迁称为“农村社会灰色化”。

两湖平原农村社会灰色化的症结在于:一方面,农民生活世界的日趋城市化,使得他们逐渐摆脱了村庄生活的社会约束;另一方面,农民生活世界的日趋城市化,带来了心智世界的城市化,农民也因此逐渐摆脱了村庄熟人社会的种种心理约束。然而,农民在摆脱传统村庄生活的社会约束和心理约束的同时,都市生活的社会约束和心理约束却没有条件取而代之。因此,农民在社会生活和心理上都缺乏约束和控制,村庄因此出现了既非传统熟人社会,又非现代法理社会的灰色化秩序状态。可以说,这种状态游离在经典社会学理论的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对立之外。

“灰色化”是当前两湖平原农村社会的根本性变化,应当放在中国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去理解。当前两湖平原农村社会灰色化与历代王朝更替时期农村的衰败有很大不同。历史上的农村衰败和动荡几乎都是由小农经济的破产引起的,而当前的农村社会灰色化则主要是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发生的。传统时代小农经济破产所导致的农村衰败不过是治乱循环中的一个环节,当社会安定以后,农村社会秩序可以迅速重建起来,所谓“天下可传檄而定”(傅衣凌,1988)。这说明传统社会处于乱世时,社会微观结构并没有受到破坏,看似散乱的乡村社会有其超越王朝更替的结构联系和自主性质。当前中国农村似乎走上了一条难以回头的路,这个过程很可能是不可逆的,因此农村社会灰色化也面临着不可逆的风险。

当然,如果两湖平原的农村社会灰色化只是村庄熟人社会走向城市式法治社会过程中的一个简单环节,如果这个过程很短,那也可以忍受,忍忍也就过去了。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使按最乐观的估计,中国农村的城市化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两代人的努力就可以完全实现。目前国家还没有能力完全解决村庄内的全部事务,乡村在未来很长时间内仍将是广大中国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因此,我们的乡村治理和基层法治建设,必须在充分了解社会基础的前提下,为建设农民安身立命的家园服务;抵制乡村混混的泛滥、遏制农村社会灰色化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在中国现代化意义上,遏制农村社会灰色化就是保卫村庄,而保卫村庄就是保卫社会!

乡村混混与村级治理

第一节 “有才无德”的村干部

在两湖平原农村调研,常常听到对村干部的评价,其中最有意思的说法要算“有才无德”了。村民常常对某些村干部非常憎恶:“这个人又贪污又霸道,还乱搞男女关系,道德非常败坏”;乡村干部却说,“这个人虽然道德作风不太好,但确实很有能力”,语气中颇有几分赞赏。学者要有超越道德审判的眼光,自然应当暂时搁置道德争议,去追问背后的治理性原因。

我在调查中发现,那些受到矛盾评价的村干部,虽然不是全部,但很大部分都与乡村混混能扯上关系。要么这些村干部本来就是混混,至今还处于混混的关系组织结构之中;要么他们与乡村混混有着非常好的合作和同盟关系;要么他们的亲人、朋友中有非常“厉害”的混混,他们靠此治理村庄。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述及,乡村混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常常在乡村组织中寻求“靠山”,与乡村干部保持良好关系,但是,乡村干部为何常常也乐于同乡村混混保持良好关系呢?仅仅是由于非法利益吗?其实,关键点在于,村干部需要依赖混混的力量治理村庄,这种村干部自然会受到村民的憎恶,但只要能将村庄治理好,就可以获得乡村干部的赞赏。

楚江市沙桥村万支书与乡村混混是同盟关系。可以说,万支书是一个贪污、侵占集体财产,道德非常败坏的村干部,但镇干部和周围几个村的村干部都不否定他的工作能力。他“当政”十多年来,沙桥村被治理得“很好”,各项工作在全镇都位于前列,万支书也因此颇得镇里重视,在历次选举中都得到了镇里的支持,镇里的书记、镇长换了几任,对他的支持却始终没变。在沙桥周围的5个村庄中,与万支书颇为类似的还有李集村。李集村支书李品南的侄子、副支书李山的儿子都是混混,他们常常借助混混的力量治理村庄。

荆门市尚武村的村干部也是这样,他们也与混混有着复杂关系(董磊明,2007;徐财松,2006;林琳,2006;宋丽娜,2006)。村主任是村里的“豪强”,兄弟、堂兄弟有十多个,“有狠气”、“有杀气”。治保主任是黄老四,家有兄弟6人,全乡范围无人敢得罪。黄家六兄弟中,最先“发迹”的是老大。黄老大胆子大,狠气重,心计多,1980年代末就当上了村主任,并从这个位置上捞取了“第一桶金”。当时村里修小学,他让其连襟当包工头,盖的四层楼没3年就裂了缝,后来拆了两层。黄老大的房子原来只有3间,学校建成后,他就用砖、石头圈起了6亩大的院子。黄老大当村主任期间,大量侵吞集体资产。后来他又很传奇的转了好几个“油水多”的职位:乡电管站站长、开发区某居委会主任、尚武村书记、乡兽医站站长。黄老大当村主任时,让老四当了小组长,老四后来又成了村干部,据说老四是“六兄弟中最本分的”。老五曾当过乡粮管所主任,现在是市粮食局干部。老六原来杀猪卖肉,后来开饭店,现在农贸市场的收管理费。

黄家兄弟黑白两道通吃,在当地“没有办不成的事情”。他们只用10万就购买了乡农贸市场,其中菜场的造价都不止10万。菜场一共大约有50个门面,门口的2个门面他们就卖了10万。黄家六兄弟心齐手狠,打架一起上,当地没有一个村民不怕。镇上的混混对黄家六兄弟非常敬畏,有事随叫随到。一次,黄老四处理村务时与一个“愣头青”发生口角,他居然在老四脸上抓了一把。乡派出所马上说要处理这个人,这个“六兄弟中最本分”的老四却不干,放出话来说,“不需要组织出面,我自己拿下他一条胳膊”。这吓得“愣头青”全家跪到黄家求饶,并送上300元药费,老四说非要1000元不可,“愣头青”立刻追加了700元。黄家老六主导了全镇的猪肉价格联盟,组织混混垄断了镇上去市区的公交路线。

尚武村四组原组长廖某,原是个混混,初中辍学后就开始“混社会”,因触犯了法律,一直在周围几个县逃窜,公安机关几年都未能抓到他。1989年,四组组长因被村民殴打而撂手不干。那时,组长的工作很难开展,每个小组都有人跟组长对着干,很多组长甚至因为工作而被村民殴打。尚武四组在1981年到1989年期间,就换了四任组长。基于这种状况,村里认为只有廖某才能“摆平”四组的“混混兄弟”和“大社员”,于是要求他出任组长,并许诺在公安部门抓捕时庇护他,为他说情,就这样廖从1990年到2002年当了13年小组长。廖的道德品质不好,在当小组长期间利用各种手段捞好处。全组农户的各种税费加起来每年共2万多元,他上交l万多,剩下的名义上作为小组的共同生产费和管理费,实际上被他花掉了,缺口则通过虚报农田水利工程款来填补。他还常常将自己的义务工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廖某当组长有一套“有效”的治理手腕,首先将那些“混混兄弟”牢牢抓在手上,为自己壮声势,并敢于打击出头闹事的“刺头”;其次对组里的“大社员”保持足够尊重,过年时请他们吃顿饭喝酒,平时处理事务时就能得到他们的支持。

在尚武村,混混被吸收为村组干部,或村组干部与混混联合对村庄进行治理,而混混也积极“向组织靠拢”,依托行政力量为个人谋取利益。不过,他们治理村庄,效果却还真不错。直到现在,尚武村每年都能以小组为单位组织村民出义务工对水渠进行清淤,虽然偷懒赖工现象普遍。黄老四所包的七组连偷懒赖工现象也没有,因为老四立下了“不出工就出钱”的规矩。黄老四有绝对“权威”,村民不敢违抗。廖某所在的四组以前税费收取率一直很高,而现在有时甚至超过90%,出义务工情况也非常好。当然,良好的治理“政绩”从某种程度上是用利益交换而来的。对于那些势力比较大的混混和“大社员”,村组干部必须给他们好处,比如少征缴税费,少出义务工,低价承包集体的堰塘、山林等。四组的税费尾欠除了极个别的特困户外,基本都是这些混混和“大社员”拖欠的,拖欠最多的一户已累计达7000多元,而他们的拖欠则被平摊到其他村民头上。

在1990年代以来的村庄中,有才有德的村干部往往应付不了乡村混混和大社员。在村庄治理工作中,乡村混混和大社员往往不予配合,如不交税费、不出义务工等,正常的合法途径奈何不了他们。对他们进行劝说,他们不听;与他们讲道理讲法律,根本没用,他们不理会这一套;摆弄起拳头来,又不是他们的对手,因此只能听之任之。这样,有才有德的村干部治理村庄就很被动,往往不能完成上级任务,税费不能收清、义务工不能完成。而混混治村往往能够高效率地完成任务,因为他们个人比较狠、势力比较强,背后有关系组织结构,普通村民对之非常畏惧。因此,混混被体制吸收成为村干部,或者村干部借助混混对村庄进行治理,“效果”就比较好。他们采取一些不合法、不讲理的手段,如有村民不出义务工、不交税费就和他用暴力威胁讲狠,或直接动用暴力。

一旦混混登上村庄政治的舞台,他们必然会在村庄内部更加肆无忌惮,想方设法侵蚀集体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楚江市沙桥村的糟糕情况可以从前面章节的记述中看到。在荆门市尚武村,到1990年代未,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50万元集体资金已完全耗光。这些“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和混混谋取个人利益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截留上面下拨的款项,如救济款、扶贫款、工程款等。如有一次,上级给尚武村拨款15万元用于村里建桥,村支书把工程包给自己的朋友,仅仅修了3个小拦水坝,真正造价最多七八万。另一次,县里来搞良种试验,补贴村民每亩24元,但村里只发放了10元,其他钱不知所踪。二是变卖山林、堰塘、果场等集体资产。尚武村干部曾经以700元的价格,私自把一座山头卖给一个村民。直到这位村民不许其他村民上山砍柴,大家才知道此事。三是收取税费时搭车收费。总之,与混混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有才无德”的村干部,会尽一切去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治理格局虽然能较为有效地完成上级各项工作任务,却使得集体资源不断流失,村庄集体乃至政府的合法性大受侵蚀。对此,一个老队长说:“以恶制恶只是暂时保证了秩序安定,但是从长远来说是不可取的;那些人的胃口不可能被填饱,集体很快就被他们掏空。”尚武村是2004年取消小组长的,而四组的廖某在2002年就主动辞职,因为这时他已感到当小组长“没有意思”,再也没有什么好处可捞。

我先后在两湖平原的Il个村庄做过调研,楚江市的沙桥村、李集村、临湖市的付村、京山县的邓湾村,近十年来一直白混混或与混混关系密切的村支书“当政”;楚江市的临沙村,与混混关系密切的村支书3年前才去职;临江县的湖场村,一直由兄弟多、做事霸道的“强人”担任村支书;只有荆州市的普兴村,成宁市的陈村,楚江市的新王村、王村,近十年来一直由“老实”的村民担任村支书。

在两湖平原,村民们对村干部的腐败、“无德”非常不满,而村干部却能“稳坐钓鱼台”,一直维持其“台上”地位。其村庄内部原因在于,两湖平原的村民关系已经彻底原子化,村民难以形成集体行动,而村干部一方面本来就是村里的混混和强人,另一方面又可以收买村里有影响力的混混、大社员、老党员、老干部。当然,原因不止这些。试想想,乡镇干部并未从村干部那里得到什么经济利益时,他们为什么要维护这些“无德”甚至“出身”混混的村干部呢?

第二节 乡村利益共同体与治理“钉子户”

在实践中,无论乡村混混是否成为村干部,他们一般都会寻求与周围的乡村官员保持较好的关系。对于混混与乡村官员保持良好的关系,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黑白合流”的表现(**,1998;孙远东,1999;肖业炎、张艳,2002;于建嵘,2003)。这种言辞可以用来形容大城市的犯罪集团与政府官员基于巨大利益勾结在一起的情形,用之形容乡村混混的状况则未免言过其实。哪怕前面章节所提及的某些依靠犯罪等“黑”手段起家的乡村混混,也并非得到了政府官员的“合流”,很多情况下政府并不是容忍他们,而只是按照法定程序还未侦破他们所涉的案件。不过,乡村混混与乡村干部之间有着良好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乡村混混与乡村干部之间保持良好关系,既是出于一种本能的保护意识,也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可降低“混”的风险的应对之策。因为混混们知道,虽然乡村干部限于精力或者能力难以应付众多的社会问题,但一旦真正“惹火”了政府部门,后果会很严重。“只要共产党认真,没有什么做不到的事情”。乡村干部为何又要与乡村混混保持良好美系,甚至不惜冒着巨大风险将他们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中呢?诚然,很多乡村混混进入村组干部体制,与乡村干部的腐败有关;但更多情形下并无多少关系,而与特定治理背景下乡村两级的行为逻辑有关。

有过农村调查经验的人都知道,取消农业税之前,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村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实际情形与有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乡村之间形成了一个坚固的“利益共同体”(贺雪峰,2006e;贺雪峰2007g)。乡村利益共同体几乎决定了乡村两级的行为逻辑,它就像一个黑洞,吞噬了所有的村干部。即使依法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也会很快被这个黑洞吞噬进去,从而并不会站在村民一边。村民因此对村庄选举失去信心和兴趣,村民自治遂成政治摆设。乡村之间之所以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其原因在于乡镇掌握着比村民多得多的经济、政治和组织资源,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力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户为单位的小农很难联合起来,形成与乡村组织对等的谈判能力。当乡镇要求村干部为了乡镇的行政目的而工作时,村干部面对着力量完全不对称的乡镇和村民,很快便会倒向乡镇一边(贺雪峰,2007g)。当然,这种倒向是在利益结盟的条件下实现的。乡镇对村干部许以利益,村干部倒向乡镇一边,这样,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就很难实现。

乡镇的主要日标是从农民手中收取税费,在村庄中执行、殡葬改革等政策,还要完成各项达标任务,县市则以这些目标的实现,尤其是税费收取的状况来考评乡镇的政绩。而且,不能完成税费任务,乡镇就无法支付教师工资,无法维持正常运转,也无法完成上级下达的达标升级任务;完不成任务,达不了标,也就更不可能在收取税费、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搭便车捞取灰色利益。尤其是1994年中央财政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权小责重”,“中央请客、地方买单”成为常规,县乡财政状况一直很紧张,几乎总是不堪应付的状态,其中中西部更为严重。这样,县乡财政就严重依赖于农民上缴税费。显然,县乡必须有固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否则将会面对巨大的自上而下“一票否决”的压力。

乡镇不可能直接向千家万户的小农直接收取税费或执行政策,因此离不开村干部。而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从理论上讲,并没有协助乡镇向农户收取税费的积极性。乡镇为了及时、足额地完成税费任务,就需要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其办法当然可以是直接撤换、点名批评等常规行政手段,但处在正式行政序列之外的村干部不会太在意这些,他们更在乎实际的利益。因此乡镇常常默许乃至鼓励村干部损害村庄或村民的利益,默许他们在收取税费时,搭车收费牟取利益,或从村庄获得其他好处,如低价变卖村集体资产,向村集体高息放贷。不管是不是选举产生的村干部,都愿意在乡镇的默许乃至鼓励下捞取好处。分散的村民难以组织起来抵制村干部,村集体利益很快就被捞取一空,村民长期乃至短期的利益都受到损害。他们因此不满而上访,乡镇当然知道村干部的劣迹,但不会查处他们,因为查处一个村干部,其他村干部就不再有协助乡镇的积极性。农民越是不愿交税费,收取税费越是困难,乡镇就越是要给村干部捞取灰色利益的空间,甚至越是要保护他们。在这样坚固的乡村利益共同体面前,村民自治也就难免流于空谈(贺雪峰,2007g)。

1998年正式颁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候选人必须由村民预选产生,村委会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可以罢免村委会干部。这些规定在制度文本上向有利于村民的方向变化,但并未打破乡村利益共同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在实质上撼动乡镇行政对村委会的控制,没有让高度分散的村民通过村民自治抵制乡村利益共同体。村民发现,无论选举多么真实,他们选出来的村干部依然唯乡镇命令是从。因为村民自治所实施的整体环境是,农村人财物资源不断流出,村庄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村民对村庄未来缺乏预期。这使得村民及村干部行为的投机性大为增加,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大为降低,村庄精英当村干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面子和尊严。

乡镇政府虽然默许村组干部借收取农业税之机“搭车收费”,默许他们贪污、侵占集体财产,并在农民因这些而时庇护村组干部,但乡镇政府并不是无原则的,其前提是村组干部“能力强”,能将税费收起来。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三农危机日趋严重,农民负担问题成为整个乡村治理体制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收取税费成为最困难的工作,“钉子户”的出现使村干部的“能力强”成为更重要的标准。

1980年代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向农村提取资源的“平摊收取”的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征税单位却发生了改变,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小队,变成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单个农户。分散的农户成为征税基本单位,意味着国家必须同千家万户的小农打交道。一旦向千家万户的小农征税,就会遇到拒绝缴纳税费的“钉子户”,县乡政府就会面临着治理“钉子户”的问题。出现“钉子户”主要不在于征税对象少了几个,也不在于国家所征得的税有所减少,而在于“钉子户”在熟人社会中会出现扩散效应(吕德文,2008)。一户不交农业税,其他农户会互相攀比,“他不交凭什么要我交”;只要有农户逃脱了缴纳农业税,就容易给农民在心理上造成“老实人吃亏”、“越积极越吃亏”的感觉。

在实践中,“钉子户”有两种:一是“问题户”,他们不是缴不起税费,也不是不愿意缴税费,而是将乡村干部解决特定问题作为缴纳税费的前提条件;二是“无赖户”,他们没有特别原因,就是拒绝缴税,或者随便找一个理由来拒绝缴税。在“钉子户”之外,不缴税费的还有“特困户”(吕德文,2008),他们由于家庭特别贫困而缴不起税费。在村庄熟人社会内,这三类人其实比较好区分,因为大家彼此非常熟悉,互相之间没有秘密,但在治理层面,由于缺乏确定的标准,无法区别对待。按道理说,由于“特困户”家庭贫穷,基层政府可以减轻或免除他们的税费负担,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由于“问题户”有问题需要解决,基层政府可以对“问题”进行区分,合理的予以解决,不合理的则驳回请求;对于无赖户则予以严厉打击,甚至可以动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们缴纳税费。因此,从理论上讲,乡村两级需要打击的是“无赖户”,但在实践中,这样做面临着重重困难。

首先,“特困户”的确定本身非常困难,难以让所有村民信服的确切标准。尽管村庄中大家都知道谁“特困”,但“特困”与困难是连续分布的,毕竟没有可供操作的确切标准。一旦“特困户”可以减免税费,那困难户也可以要求照顾,这样就会没完没了,从而最终影响税费的收取。因此,对于“特困户”,乡村两级不能随便“开口子”。实践中,乡村两级总是在不影响收税大局的情况下,尽量小地“开口子”。但只要有“开口子”的可能,就会有困难户拖延缴纳税费,将希望寄托在乡村两级最后“开口子”上。因此,拖欠和催收就变成了村民和乡村两级围绕着“开口子”所进行的一场博弈,对“特困户”的照顾迟早会催生“无赖户”。那些借口困难而拖延缴纳税费的村民就变成了乡村两级眼中的“无赖户”。

其次,区分“问题户”也非常困难。对于“问题户”所提出的问题,合理还是不合理,区分起来非常困难。区分合理还是不合理,乡村两级和农民之间常常缺乏统一的认识,农民认为合理的,乡村两级可能认为不合理。对于政府来说,缴纳税费是每个承包土地的农民的法定义务,任何“问题”都不能构成不履行义务的理由。而农民的逻辑可能是,你想要我缴税,就得解决我的问题。这也许源于一种“互惠”的观念:“你找我,我解决你的问题;我找你,你也得解决我的问题。”但关键是,农民的“问题”没有边界,一切问题他们都可以找政府,但政府的解决能力毕竟有限。且不说不合理的问题,就是乡镇政府、村干部和农民能够达成共识的合理问题,也可能无法解决。在乡村两级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民的合理要求无法得到满足,这在1990年代的中西部农村非常普遍,况且还有很多问题是基层政府无法触及的历史问题。对于乡村两级看来“问题”不合理的“问题户”,就很容易被纳入“无赖户”一类,进而予以打击,但这些问题在农民看来也许是合理的。如果“问题户”的“问题”合理而又无法解决,这会给乡村两级收税带来很大的麻烦。

基层政府收取税费的困境在于,总有少数人拒绝缴纳税费,他们中有的人有着合理理由,有的人却不具有;但政府却难以将这两种人区分开来,或者区分开来后同样无法迫使所有人缴税。一方面,这种区分并不能使不具合理理由的人缴税;另一方面,区分出来的合理问题政府却可能无法解决。因此,最简单的做法是,不予区分,对所有不缴税费的农户都进行强制征税。但强制缴纳的活动中,“力要用在刀刃上”,要重点打击“无赖户”。通过对“无赖户”进行“拔钉子”,抑制不缴税费的扩大效应,使其他农户不敢不缴税费。如果重点打击的不是“无赖户”,而是“特困户”或者有理“问题”的“问题户”,一方面无法真正打击“影响大的抗税分子”,另一方而会使政府看起来欺软怕硬,影响政府强制征税的合法性,不能有效抑制小缴税费的扩大效应。

对“无赖户”进行重点打击的一个方法是将欠税农户诉至法院。应该说,这种方式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可以省却许多麻烦。因为一旦抗税事件进入法院,按照法律的逻辑,依法缴税是农民的法律义务,贫穷、“问题”等都不构成抗税的理由,都不是法律和司法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这样,法院进行判决很容易,但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判决的执行同样需要由农民缴税来实现,这会将法院拖到与乡镇政府同样的处境中。如果判决无法执行,只会伤及法院的自身的权威和司法的合法性。法院试图去执行生效判决,难度比乡镇政府收税更大。法院要下乡执行,必须依赖乡村两级,否则寸步难行,这样最终就变成了,法院加入到乡村强制征税的队伍中来。当法院遇到抵制时,社会影响会更糟糕;而法院本身又倾向于对不缴纳税费的农户不进行区分,因此其遭遇抵制的可能性甚至比乡镇更大。事实上,在1980年代就出现了诸多法院介入强制征税招致抵抗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非常坏。而且,一旦法院介入税费收取,从理论上讲也应该介入一切涉农案件,这样,法院事实上就会成为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矛盾的仲裁人,而在治理危机深重的1990年代,法院根本就无法担此重任(钟瑞庆,2001)。基于此,最高法院从1993年开始就多次下文明确指出,地方各级法院不得参与收取税费工作,也不受理行政机关对农民税务争议所提起的诉讼,但对于农民不满行政机关加重税费负担的,可以受理。这意味着在地方政府与农民的矛盾中,法院只能“救火”,不能“加油”。

对“无赖户”进行重点打击的另一个方法是集中行政力量“暴力收税”,其具体形式有组织收税“小分队”、强制开“法制学习班”等,这种办法通常效果比较好。但这样容易使农民对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容易导致恶性事件。在恶性事件中,要么农民挨打,要么政府官员挨打,无论如何,社会影响都非常恶劣。媒体上经常报道农民受到政府官员的打击和凌辱,而我在调查中也听说了许多基层干部挨打的事例,最为严重的一起是,一位女县长居然被农民扒光衣服关进地窖里。由于恶性事件多发,后来的中央政策文件,一再明确规定不允许用“小分队”强行征税。“暴力收税”过程中,派出所也常常作为乡镇政府的一个部门加入征税队伍中,同样导致了一些恶性事件,因此,后来公安部门也发文不允许警力介入向农户收缴税费的事务中。

乡镇政府可以借用的各种征税资源日趋减少,征税难度却日趋增大。乡村两级完全陷入了税费征收工作,并最终使1980年代季节性的农业税费征收工作,成为1990年代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工作。在欠税日趋严重的条件下,各种办法被想出来,提高平均税费以填补欠税所造成的空缺是其中之一,但这种方法会导致新的欠税,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愿意缴税,甚至缴纳不起税费。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混混和狠人浮出水面,成为乡村干部拉拢的一种资源。乡村干部将乡村混混吸收进体制内,让他们成为收税的替代手段。对于乡村干部来说,如果能够有效拉拢乡村混混,收税工作中的抵制分子就可以减少,因为抵制缴税的往往不是老实的农民,而是村里的混混和大社员。混混在收税中可以不讲理,他只需要用暴力进行威胁就可以了。有村民不缴税,他就要向你“讲狠”,而大部分村民还是怕狠的。

在乡村混混那里,不存在农户家庭困难不困难的问题,也不存在“问题”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不会像政府一样,因为打击了特困户,打击了村民看来“问题”合理而政府认为不合理的问题户,或打击了“问题”合理却无法解决的问题户,就带来行为不合法、不正义的问题。因为混混给农民的起点预期就不是合法正义,他们不讲理,只讲狠。与他们讲道理讲法律根本没用,他们不理会这一套;对他们而言,只有拳头下见高低的问题,没有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他们既可以不合法,也可以不合理。而在“拳头”上,混混一般手段比较狠,家族势力比较强,背后还有着庞大的乡村混混关系组织网络。普通村民对之没有不畏惧的,因此往往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碰到混混来征税时,二话不说,赶紧交了了事,以免“鸡蛋碰石头”。而普通的村干部在那些“无赖户”面前毫无威信,甚至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因此大多选择不作为。这样,混混不讲理不讲法,反而能够高效率地完成收取税费的任务,比那些德行高尚的村干部表现得“有能力”得多。

当然,混混收税也不是任何时候都顺利,他们也会遇到麻烦,有时也会与不怕狠的村民友生冲突,也会导致恶性事件。但这种恶性事件与基层政府卷进其中的恶性事件毕竟不同,它不属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农民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乡村混混被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中以后,基层政府某种程度上可以从收取税费的剧烈矛盾中抽身出来,相对置身事外,而矛盾转化到村庄内部,变成村庄内品行败坏的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其中最剧烈的部分就是,成为村干部的混混,与那些不与之合作的村庄其他狠人、混混之间的矛盾。从治理技术上说,依赖乡村混混,将他们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中收取税费,比政府亲自组织收取税费要优。尽管将乡村混混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会导致政府合法性的降低,但这种政治风险要经历缓慢的增加过程,并不是即时的,而政府亲自组织收取税费所导致的政治风险则是即时的。一旦基层政府可以有限地置身事外,它就可能成为村庄矛盾的裁判者。当收税导致矛盾和恶性事件时,受欺负的村民可能到县乡去上访,去告那些贪污腐败、品行恶劣的村干部。但县乡政府很明白,收税已经将他们和村干部连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虽然县乡可以处在矛盾裁判者的位置上,但不可能成为公正的裁判者,他们往往成为村干部的庇护者。因为从基层政府的立场上看,那些来源于混混的村干部虽然贪污腐败、品行恶劣,但能够将税费收起来,工作能力强。

在这里有必要作一点说明的是,上文谈及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主要是围绕着完成税费收取任务而结成的。乡村在其他方面也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如在执行计划生育和殡葬制度改革等方面。此外,城郊村围绕着征地补偿的巨大利益,可能形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在非常富有的村庄围绕着巨大的集体收益和乡村干部的非法收入,也可能形成乡村利益共同体。这些利益共同体都值得深入研究。但本文关注的是纯农业型村庄。而到现在为止,中国80%以上的村庄还属于纯农业型村庄或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村庄,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围绕着税费收取结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在这些村庄具有普遍性,它对村庄生态和村民生活有着根本性的影响。1990年代的不断涌现的“有才无德”的村干部,不断出现的乡村混混被纳入村组干部体系,都是这个乡村利益共同体中的具体环节。

很多乡村干部对我讲,现在很多按正常程序无法完成的事情,小混混一下子就做好了。有时村干部付出再多努力,还不如小混混。这是干部从治理效果出发的评论。从治理手段上讲,利用乡村混混确实是成本较低的选择。咸宁市的一个政府官员曾对我讲,将混混、黑社会打尽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证不出恶性事件,同时让他们“为我所用”,为政府服务。而在收税、征地这样的事情中,政府办不好的,交给混混却能办好。因此,可以说,基层政府对小混混有着治理层面的需要,很容易与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反过来,村干部报酬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来负担。同时,在全国的很多地方,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政策执行的压力已经大为降低,乡镇甚至可以脱离村干部单独执行,或依赖司法系统执行。这样,之前存在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有了被打破的可能。乡镇在村级治理中可以不再依赖混混和狠人,不再需要对乡村混混保持“战略性容忍”,因此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将那些源自混混,依旧与混混勾结在一起的村干部选掉。遗憾的是,学界及政策部门对此感觉不敏锐,相反却进行着很成问题的乡村体制改革。乡村体制逐渐从基层撤出或弱化,撤乡并镇、精简机构、合村并组、取消村民组长等措施不断被施行。人们希望借此缓解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的财政困境,同时达到“官退民进”的效果。但近来的实践已经表明,“官退”之后,往往不是“民进”,而是乡村混混与邪教组织的跟进。在许多地方的村庄,混混进一步弥散。不过,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不可能再借拒缴税费与政府谈判,基层政府更加倾向于不顾及农民的需求和偏好。当农民遭到混混的欺负,再难有问题化手段要挟乡村干部主持正义。基层政府只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法律,这常常导致乡村干部不解决问题,却合法地推卸了责任,因此农民的生活安全感受到威胁,幸福感大打折扣。

第三节 村民眼中的“好混混”

在农村调研中,还常常听到“好混混”的称呼,这是一个字面上矛盾的说法,“混混”在一般村民中带有否定的评价,却在前面加一个“好”来表示肯定。矛盾的背后其实反映了一个重要的治理现象,即大多数混混是坏的,但还有一些与众不同,他们是好的。那么,这些混混到底有何与众不同之处呢?到底什么样的混混可以称为“好混混”呢?

在荆门市白洋村,王三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王三少年时学习成绩优秀,曾打算报考军校,但政审时村里一个“权势人物”没让他通过。他深受打击,对通过正常渠道实现社会阶梯上升失去了信心,便开始混迹于社会,与当地的混混来往。当他成为混混后,就报复殴打当时阻碍他考学的“权势人物”,因此被关进监狱,后来被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他当上了村里的管电员。当时村中盗电现象普遍,用电纠纷不断,电价不断上涨,最高达到两元多一度。王三“受命于危难之际”,手段强硬,不管谁用电,都必须按规定交纳电费,否则就掐断电线;碰到偷电的,坚决给予严厉的惩罚,王三依靠自己混世的“威名”和力量进行“执法”。村里以前用电不用掏钱的干部和那些蛮横的“大社员”就对他很反感,却不敢与他对抗;在他当管电员期间,偷电现象几乎绝迹,村里电价一直也很平稳,普通村民就很乐意由他“统治”。王三对村民也比较友好,不刻意欺负贫弱农户,允许特别困难的村民缓交或用粮食代交电费。他后来还当了村治保主任,并强硬地从乡政府手中夺回原属村里的鱼塘(黄闯,2006)。

荆门市尚武村四组的廖某,在村民心中虽然算不上是“好混混”,但并非只干坏事,他也做了很多好事,他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村民提供便利。村民所提及了很多他的“好处”。第一,在大旱之年,村民生活用水缺乏时,他利用个人关系从上游的水库里为大家放水;第二,当本组的村民与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受伤时,他出面敦促对方足额赔偿区药费;第三,在粮站收粮时,他“摆平”粮站工作人员,让他们对同组人好点,不扣称、不差级,如果粮站工作人员不给面子,他会找人去“修理”他们。同组人因此认为他还不错(董磊明,2007;徐财松,2006;林琳,2006;宋丽娜,2006)。

在荆门市盐井村,陈井桥不仅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简直就是村庄秩序的“保护神”。陈井桥是个混混,1980年代经常盗窃,因此坐过牢;他以前喜欢在外玩女人,因此离过婚。他兄弟、堂兄弟共有18个,家族势力很强;他现在与“黑道”上的混混还有来往;他家亲戚中有好几个是乡镇的官员;前些年他靠做木材生意赚了钱,成为村里数一数二的暴发户。有了这些“资本”,陈井桥在盐井村可谓有钱有势,从群众到干部没有敢跟他“叫板”的。不过陈井桥为人仗义,爱打抱不平,他因此成为村里一种另类稳定凶素。他从不欺负同村人,相反还经常给村里人帮忙。不管村里有什么不公正的事情,只要他看到,都会站出来打抱不平。村里人有事需要他帮忙,只要打个电话他就会回来,力所能及的他定会办好。村民遇到事情也爱找他去“摆平”,他甚至连村里儿女不孝之类的家庭矛盾也出面解决。由于那些“身不正”的村民怕狠,陈井桥出面解决问题效果往往很好。尽管他不会故意找村干部的麻烦,但他从不将村干部放在眼里,常常“为民请命”,甚至因此打过村支书。1999年村委会选举时,陈井桥发现一个村民帮村支书做假票,当场踢了他一脚,并骂他是败类。2005年村委会选举时,村支书贿选,陈井桥组织村民签名上访,一直告到了省委组织部,有力地影响了选举结果。还有一次,乡干部来村里协调抗旱事宜,陈井桥不惜与之发生冲突,坚决要求先解决盐井村的灌溉用水。陈井桥非常关心村里的事情,虽在外做生意,在乡场上有很好的房子,却经常回到村里住。他见村里交通太差,就自己花钱给村里的公路铺沙(郑谊,2006;马源源,2006)。

在荆门市黄聂村,原村支书廖某也是个混混(荣娥,2006】。廖某在村民心里也算个“好混混”,虽然他的“好”无法与陈井桥相比。廖某十几岁就开始长期在荆门市区混。1994年,廖未到法定育龄的妻子计划外生子,被处罚1320元,廖“讲狠”置之不理,乡计生办强行拖走他的家具和家电折抵罚款,后来他多次上门找当时的村干部出气,还殴打村干部。1996年,廖某的一个本家叔叔任村支书,将廖某提任村民兵连长,还发展他入党,两年后他就当了村支书。在村民眼中,廖支书是个有魄力、敢做事、会捞钱也贪钱的村干部,算不上很好的干部,但他做了很多实事,这让村民在他下台后非常怀念他当支书的日子,因此他也可以勉强算个“好混混”。廖支书主要做了以下几件实事:

第一,2001年时,组织四组的村民出义务工修机耕路,使得原来机耕路最差的四组成了全村最好的。第二,在取消农业税之前,由于税费负担重,种田几乎没有收益,许多村民摞荒外出打工,税费因此无着落。这个之前村干部感到棘手的问题,被廖支书轻松解决。他外出招农,将耕地租给外地人种黄姜,不但解决了税费负担问题,还给村集体增加了收入。第三,赶上招商引资的潮流时,廖支书以村集体的名义低价征了六组村民的田,出租给随州来的个体老板种黑木耳:过了几年,随州老板走了,他又将田地开成鱼池,转租给村民,这大大充实了集体的经济实力。第四,1998年,乡里修公路需要购买大量黄沙,廖支书通过个人关系以村集体的名义将这个项日接下,在村里依靠暴力强行征了5户村民的十几亩良田挖沙,增加了村里收入。

廖某在当村干部期间时常跑到市区去玩,搭上了一个“发廊妹”,2003年他离婚再娶后辞职搬到乡场居住。总体来看,廖支书确实头脑灵活、做事强悍,会给村里找项目捞钱,多少也可能存在贪污现象。他虽然是混混,但主要在村外混,在村里基本没有“鱼肉百姓”,相反名声还不错。他在任期间所做的事虽然手段有些强硬,伤及部分农户的利益,但大多数农户对他的评价还是正面的,觉得他做事有魄力,为村里办了些实事。虽然他也贪了些钱,但村民却很理解,“这个世道哪个当官的不贪呢”。尤其是在与他的后任孔支书的对比中,村民越发觉得他的好。

孔支书是老党员、退伍军人,之前在1990到1994年间也曾出任村支书,人品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做干部多年连集体一包烟都没拿过”,但是他思想保守,做事放不开手脚,为人比较懦弱,是大家公认的老好人。2005年,政府修建一条通往市区的公路,黄聂村有几户需要拆迁房屋。有几户不愿自己动手拆迁,孔书记居然亲自去拆,不料摔伤,在家休养了半年才康复。孔支书重新“上台”这几年,村集体几乎无法提供任何公共品,村里道路、灌溉用水等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孔书记说,没资金,没人愿意出义务工,修路、修渠占地也无法给农户补贴,总之是没办法做事。当然,这些都不是推卸责任的托词,而是确实存在的用难。税费改革前,村民常常以不交税费来要挟乡村干部解决问题,但是税费改革后,农民没有了这个“武器”,乡村干部更倾向于按照自己的逻辑行事(贺雪峰,2007h)。

不过,黄聂村村民又找到了一种制衡村干部的办法,就是在灌溉时利用自己水田在上方,不让下面水田的农户过水,且明确说:“只要干部出面,我就让你们过水。你们找我没用,去找干部!”这样迫使下面水田的农户去找村干部。这种事连续几年都有,都是有“问题”的村民所为,其中有的是被挖沙占地的农户要求村里兑现当年补田的诺言,有的则是村民要求重新核定粮食直补的田亩。这些使村干部非常为难。“老好人”的孔支书解决不了问题,这不由得让村民对“好混混”廖支书越来越怀念。他们觉得只要村干部能为村民做事,即使贪点,也比只拿工资什么事也干不成的村干部“好”。两相对比,村民甚至越来越觉得孔支书的“不是”,“上面不压,下面不找,就只管拿工资”,“不需要做什么事,每年白拿几千元钱,谁不愿干啊?”关键不在于廖支书到底是不是“好混混”、好干部,而在于村民们越来越觉得他是“好混混”、好干部。

这些“好混混”之所以能够受到村民好评,主要是因为能够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间题,满足村民的需求。他们可能是一个能力比较强的村干部,能够从外界获取资源,能够对内使用强力,从而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也可能是一个具有“牺牲主义”精神的混混,动用自己的个人关系为村庄谋取利益,能使用自己的拳头解决村庄中的争议,从而提供公共品。其实,“好混混”的特点就在于,其暴力不是用来伤害村民的,而是用来解决村庄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村庄提供公共品的。或者他的暴力虽然伤害到了某些村民的利益,但维护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满足了多数村民的实际公共品需求。村庄的公共品的供给中为何需要乡村混混的暴力呢?暴力在其中充当了何种角色呢?这需要从当前村序公共品供给的困境着手探讨。

第四节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与“私人执法”

公共品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公共性,主要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说,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消费。非排他性是说,在技术上无法将没有购买者排除在消费的范围之外,或是技术上可行,但由于排除成本高于排除带来的收益而造成经济上的不可行。农村中的道路建设、抗旱和防洪水利、社会治安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纠纷凋解机制等都属于公共品。公共品供给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搭便车”,因为每个人总是倾向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参与公共品的提供而享受公共品的收益。因此公共品供给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遏制搭便车行为。在城市里,公共品几乎全部由国家提供。国家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来遏制搭便车行为。在农村,公共品大部分需要由村庄自身提供,即便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许多公共品仍然需要村庄自身提供,或者离不开村庄的通力合作。这使得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显得格外复杂。

一方面,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对未来有着长远预期,因此注重面子等表达性收益,而不会在利益上过于斤斤计较,也不会为了利益那么容易走极端。长远的生活预期决定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是多次的、反复的博弈,这次搭便车了下次其他村民就可能对你进行惩罚,这使人们不会一次将利益算尽,肆无忌惮地搭便车。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即使是理性计算,也不能只计算一次的收益,而是要从多次博弈的背景下计算收益。因此,搭便车是一种愚蠢行为,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做法。虽然一次搭便车中得到了利益,但从长远和实际上并不符合利益原则。长远的生活预期甚至使人们并不从利益上思考行为的后果,而是习惯于从道义上思考。人们在作出某一行为决策时,首先关注的是道义上的后果,这样他们会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他村民的期待,是否违背了村庄生活中的“应该如何”,是否符合村庄生活中的习惯做法。这会使人们养成尊重传统,遵守熟人社会行为规范的习惯,在具体行为时就变成了一种身体无意识。这样,熟人社会中利益计算的长远预期和行为的道义倾向,就决定了搭便车行为不可能在村庄中频繁发生。

当然,这不是说村庄熟人社会中就不会出现搭便车行为,不过,传统村庄熟人社会却能够有效地对付搭便车行为。对于那些得寸进尺,总是搭便车的人,村民常常会选择切断同他的联系,排斥、孤立他。在熟人社会中,断绝联系和孤立本身构成了一种惩罚。一个村民如果遭到过多村民的这种排斥和孤立,他的社会交往范围无疑会受到极大限制,与此相关的日常交往、公共合作、生活互助等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遭到村庄主流的抛弃和集体性社会排斥,最终很容易成为村庄的“社会排泄”。孤立意味着被村庄共同体抛弃,这无异于一种“社区性死亡”(杨华,2008b)。因为在熟人社会中,相对于作为整体、站在道德高位的村庄共同体而言,个人无足轻重,其力量微小而脆弱,根本无法与村庄共同体抗衡。

对村庄共同体而言,孤立、排斥的惩罚是必要的,是维系共同体的必要手段。村庄对个人的支配,构成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个人对村庄、对其他村民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遵从村庄共同意志。人们的生活是义务导向的,每个人必须履行村庄义务才可能在村庄里获得生活的空间。而搭便车行为无疑是对村庄共同体的否定,其后果是遭到惩罚。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巴厘岛上雷瑞格的悲剧,“脱离了协议共同体,就意味着等待死亡”(吉尔兹,1994:85)。中国村庄里的搭便车者的命运虽然没有雷瑞格那么悲惨,但他们也会很快成为村里说不起话、做不起人的边缘人物,成为大多数村民不屑于理会的怪物。这样,从搭便车中得来的利益很快在惩罚面前显得得不偿失,惩罚因而可以抑制其他村民的搭便车冲动,抑制搭便车的连锁效应。熟人社会的村庄中即使偶尔有搭便车者,但大家都将视之为最没有脸面的人,不屑于与他们“打拼帐”,鄙视他们,因此,搭便车行为不会扩大,不会影响共同体的存续,不会影响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传统机制。

另一方面,在传统社会,村庄还有实在的惩罚措施。尤其是宋明以后宗族重建比较成功且不缺乏士绅的地区,宗族和自然村的界限重叠,村庄内公共品的供给主要依靠宗族力量来完成,村庄之外的公共品则通过士绅的力量协调提供。传统国家的渗透能力有限,国家主要通过宗族组织对村庄进行治理。宗族的公共品供给决策,对每个人约束力较强,因为宗族有很强的暴力能力和一定的司法权。如果族内有人违反公共品供给的合作规范,企图搭便车,宗族组织自然可以对之进行惩罚,或强制其履行义务(戴炎辉,1979:153)。宗族的约束力和暴力因有国家的认可而具有合法性。一个村民在企图搭便车时即使不考虑熟人社会孤立、排斥的惩罚,也不能不面对宗族组织的实在暴力。同时,由于宗族也拥有族田族产,拥有提供村庄公共品的一定经济能力,而常常可以直接提供公共品。总之,在传统社会,村庄性质和国家制度都决定了搭便车并不构成一个严重的问题。

经过20世纪历次革命运动的冲击,以及198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的冲击,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只有少数村庄仍然保有较强的传统熟人社会性质,脱离国家权力的介入还可以自主进行公共品供给。在大多数农村地区,树庄不再具有这一能力。宗族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暴力能力,它已经不能在公共品供给中对村民起到强制作用,不能有效抑制村民搭便车的冲动;村庄越来越远离熟人社会的理想状态,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村庄舆论越来越难以约束村民,村庄惩罚机制日益瓦解失效,村庄几乎丧失了对搭便车行为的惩罚能力。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面子的表达性收益不再是人们追求的对象,尽管他们还在乎面子,但这种面子已经发生了异化(陈柏峰、郭俊霞,2007),再也无法将人们对现实利益的考量裹挟到长远的村庄生活预期中去。两湖平原的村庄尤其如此。人们的生活面向几乎完全向外,村庄不过是暂时的寄身之所,村民不再在乎自己在村内的名誉,不再在乎其他村民对的评价。不良评价也无法起到惩罚作用。村民不再会孤立那些搭便车的人,搭便车的人也不会在乎别人的孤立。人们搭便车的冲动不断兴起,不断付诸实施,而村庄和其他村民毫无应对之策。

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当前农村社会具有两大重要特点:一是国家权力已经不可逆转地渗透到农村;二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农民行为的理性化。前者使得宗族最多只能是一种意识,不可能再合法拥有暴力能力;后者则使农民强烈的地方性感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人身攻击不再具有合法性(贺雪峰,2007f: 155)。现代性使得村庄社会扁平化、原子化,就使搭便车的经济算计可以凸显出来。

现代性的国家权力是一种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基础的权力,它一方面非常强大,干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难以摆脱它的监控;另一方面它有时又显得非常弱小,处处受到牵制,因为它要处处谨慎、时时注意,必须止于个人权利的鼻尖。这就很容易出现费孝通早就描述过的,恶人为非作歹,法律却还要保护他,国家权力成为包庇作恶的机构的悖论(费孝通,1998: 57)。与此相对的是,村庄内农民的共同情感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它所导致的共同暴力更被认为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侵犯个别人的权利。正因此,农民的共同情感、“集体感情”常带被定义为落后的、愚昧的。

同时,无所不在的市场经济力量,重构了人们生活的意义系统。它通过重新定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了一个与市场经济原则相符合的意义体系。一切可以通过经济利益和金钱货币计算出来,包括人生活的价值,也应该体现于可以计算的经济利益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金钱购买到,占有金钱的多少就成为人们价值大小的标准。金钱因此成为评价一切的唯一标准和媒介。无处不在的广告、时尚等消费主义从现实层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名誉、威望、面子等表达性收益不再属于村庄生活的价值系统,因为它们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生活预期长变成了一种“傻帽”行为,因为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一种即时兑现的收益。村庄生活的一切也开始变得具有一次性,为未来着想、为子孙考虑都不 再有实际意义。

在当前社会状况下,“集体感情”本身就摇摇欲坠,国家权力对之又不予保护,当然就只会越来越衰落。于是,村庄中再难有压倒性的舆论评价和面子机制,搭便车的冲动和行为无法再通过村庄集体得以抑制。政策部门和很多学者希望通过“一事一议”的民主制度来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这显然不合时宜。“一事一议”就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就村中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决策,在涉及公共品供给问题时常常需要每个农户筹措劳务或资金。而这必然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甚至一个问题的不同细节涉及不同村民的利益,从而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中争论不休,每一种决策方案都会有一些村民感到不满。我们曾在两湖平原的村庄中多次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得最热烈的时候,一些在会场上无法表达自己意见,或者本来就持无理意见的村民,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拂袖而去。这样,问题根本没有办法继续讨论(贺雪峰,2007f: 155)。从理论上说,剩下的村民可以继续讨论,然后表决。但关键问题是,即使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了,那些持不同意见的村民也不会理会决议。

村庄公共品供给中,最终的决议往往需要向村民提取资源,出义务工或筹措资金,那些没有参加决议和反对决议的村民就会找各种理由拒绝出义务工,拒绝交纳分摊的资金。他们的反对往往又很容易导致其他村民的跟进,其他村民会“打拼帐”,“他不出工、不出钱,凭什么我就一定得出呢?”而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制度“有民主,无集中”,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后盾,缺乏强制措施。反对公共品供给决策的村民可以轻易拒绝,进而产生扩大效应。这样一来,“一事一议”制度中设想的“多数决定原则”就因为在实践中难以获得足够支持,而沦为“少数决定原则”。只要有几个村民反对村庄集体决定,这些决定就面临破产的命运。在两湖平原农村, 我们从未见到“一事一议”制度成功的实践。成功的案例在华南宗 族型村庄还可以见到,因为宗族认同使得人们还像传统熟人社会一样在乎他人的评价,村庄内部的面子和舆论机制还比较健全,还具有一定的集体惩罚能力。

从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中,可以理解“好混混”的悖论,可以理解一个“混混”为何会是“好”的。“好混混”可能运用个人关系为村民谋取公共福利,也可能具有“牺牲主义”精神,主动为村庄提供公共品。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能使用强力解决公共品供给中的争议,依靠暴力维持公共品供给的稳定格局。通常,混混的暴力会伤及村民,但“好混混”的暴力主要不在于是否伤害村民,而在于解决了公共品供给中遇到的问题,消除了其中的异议。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一致意见如果达成,对村民全体最有利,但搭便车对村民个体最有利。如果没有强制力量介入,搭便车的冲动和行为便得不到抑制。尤其是在水利供给中,搭便车行为虽然给个别村民带来了“小利”,但对于全体村民来说,都失去了“大利”。在楚江农村,由于无法抑制搭便车行为,村民达不成协议合作使用泵站、机台等大水利设施抗旱,只能一家一户打机井,使用小水利设施。小水利设施1年的使用成本相当于大水利设施10年的使用成本(罗兴佐,2006)。在这种利益对比下,“好混混”的出现给大多数村民带来的是“福音”。他依靠自己的暴力背景,威慑那些有搭便车倾向的村民,打击搭便车行为,最终给大部分村民带来实际利益。那些企图搭便车,受到暴力威胁的村民也从中得到了实际利益。

可以说,“好混混”履行着一种“私人执法”(徐昕,2005)的功能。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而足村民和村庄集体基于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集体情感和“地方性规范”(陈柏峰,2008b)。在传统熟人社会,人们应当遵守村庄的集体性决策,为宗族和村庄公共事业出力,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村庄生活基本准则,应当受到惩罚。宗族组织对之实施的是硬惩罚,而全体村民则可以对之实施软惩罚。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权力深入村庄,宗族权威被打破,村干部取而代之。他们继承了传统宗族组织的权威,承担相应的惩罚功能。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不断从乡村社会退出,村干部的权威日渐下降,1990年代后再难维持有效惩罚搭便车行为的权威:因此,地方性规范再难以被执行,搭便车和各种越轨行为层出不穷,但村民敢怒不敢恨,无法有任何作为。这时,如果有一个“好混混”出来,一身“侠义”,道德感强,愿意动用自己的力量惩罚那些搭便车者,自然很受村民欢迎,他无疑充当了地方性规范的执法者。“好混混”的暴力此时就填充了国家权力退出所留下的空隙,“好混混”充当了政府的角色,履行着“私人执法”的功能。

正是在混混不断履行着“私人执法”功能的背景下,我们反对某些论调所希望的,通过发育民间力量来解决农村公共品问题。这种论调期待“国权退、民权进”,让国家权力彻底退出农村,给民间力量充分的发育机会,让农村自主解决公共品供给问题。在取消农业税前,他们主张成立农民协会来解决应对基层政府的过度提取税费(于建嵘,2005)。当前农村社会现状已经证明,一旦“国权退”,迎来的并不是“民权进”,而是灰色势力的跟进。正因为当前村庄中只有混混才能“私人执法”,也只有他们的“私人执法”才有实际效果,所以当前农村才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深入。我们不能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希望寄托在“好混混“的出现上,因为“好混混”毕竟只是混混中非常特殊的少数人。一旦放开对农村社会的有力控制,放开让“民间力量”发育,带来的必然是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育,以及它们对村庄社会的进一步支配。因为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成本最低,就像“好混混”“私人执法”的组织成本很低一样。他们需要的只是赤裸裸的暴力,不像政府面对村民时需要讲法讲理,也不像村民自治组织需要民主协商。显然,在当前农村社会,讲法、讲理、民主协商的成本都比较高。

取消农业税后,尽管中央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仍不容乐观。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补贴了县乡村三级减少的农业税费收入,但这种补贴并不足够;基层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断撤并机构、裁减人员、撤乡并镇、合村并组,这直接影响到乡村两级的公共品供给能力;同取消农业税之前相比,基层政府更加倾向于按照自己的逻辑办事,不够关注农民的公共品需求偏好;乡村两级不再能集资收费,不能调用义务工,乡村公共品供给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村庄公共品供给出现了严重不足,农民因此在生产和生活上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甚至远远超过他们从取消农业税中所获得的收益。现在,村庄需要独立承担地许多公共品供给,然而由于缺乏基层政府介入,村庄无法统一规划协调,村干部也难以动员群众。村民大会开不起来,义务工无法分派下去,村民们说:“现在是市场经济,皇粮国税都不交了,还搞义务工?不给钱的事谁做?”在这种情况下,“好混混”更有“市场”,许多村民甚至越来越怀念“好混混”的统治。

第五节 村级治理的变迁与困境

乡村混混成为“有才无德”的村干部,村庄中出现“好混混”,这两个现象都是对村级治理困境的能动反应。乡村混混成为“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其“有才”体现在能以暴力为后盾强制收取税费;“好混混”的“好”也体现在能以暴力为后盾强制村民合作以解决公共品问题上。其共同点是依靠暴力防止搭便车行为,对“钉子户”进行治理,这种暴力是乡村混混的赤裸裸暴力.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自古以来,搭便车就是村庄中需要克服的问题,而克服搭便车最重要的是治理其中的“钉子户”。传统熟人社会通过村庄舆论、社会关系放逐、村庄(宗族)暴力三种惩罚方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组织体系延伸到农村熟人社会的最基层,直接组织村庄进行公共品供给。在高度革命化和道德化的环境中,“钉子户”几乎不存在,搭便车几乎不构成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要继续从农村提取资源,但又放弃人民公社体制,“钉子户”逐渐出现,搭便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在收取税费的压力下,乡村混混被吸收进入村组干部体制;村庄公共品供给机制的缺乏,则给了乡村混混活跃其中的制度空间。

乡村混混在村级治理中从边缘走向了中心,对村庄秩序有着很强的支配能力,对村民有着很强的强制能力。无论是源自混混或与混混保持密切联系的村干部,还是促成公共品合作的“好混混”,他们通过暴力和暴力威胁治理村庄的行为,都违背了熟人社会的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这些现象反映了熟人社会的瓦解和乡土逻辑的变异。反之,在乡土逻辑变异的背景上,“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和“好混混”现象,正是村庄社会对村级治理困境的能动反应。从某种程度上讲,乡土逻辑的变异是不可逆的,它很难在短时期内自我修复,因此,当前村庄需要国家权力能动介入。

从村级治理变迁来看,当前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社会广泛存在局部不足。十年前强世功、赵晓力等人对“炕上开庭”的微观个案的研究早就揭示,基层政权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在权力运作上必须借助作为支点或导管的村支书,运用人情、面子、“一打一拉”、“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自我技术等种种行动策略和权力技术(强世功,1997,1998;赵晓力,1997;郑戈,1997;杨柳,1999)。我也在对影片《秋菊打官司》的个案分析中指出,国家能力的有限使得基层干都游走在国家正式的制度文本和乡村的本土经验之间,刻意保护村干部的“面子”等社会资本,以保证他们在村庄中能借助于这些社会资本完成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陈柏峰,2010)。苏力(2000: 27)则在宏观上论述了国家权力为了取得对基层社会的局部性支配地位,而采取“送法下乡”这种权力运作方式。权力技术、权力的策略性运用都表明,基层国家权力与作为其治理对象的乡村社会之间出现了种种不平衡;在使乡村社会得到有效的治理上,国家权力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和“好混混”的出现,都可以从这个谱系中得到理解,它们反映了国家权力不足状况的继续和“深化”。同苏力等人的个案研究相比,本章从一个更加经验的角度,也更为本质的角度展开了对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关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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