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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明经国:你若凝视,能看见什么

2017年03月23日 21:42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 旧闻评论 作者: 寇步金

赣州65岁的3月17日用镰铲偷袭带队的乡人大主席卓某,造成后者不治身亡。明经国随后逃匿,次日在山间被捉拿归案。消息显示,明经国儿子已经聘请刘文华律师担任辩护律师,这一委托完全由社交媒体牵线达致,刘文华不取分文。

随着杀人事件的到来,赣州展开的宅基地整顿运动,或许会小有挫折,乡干部再做推进时,恐怕得掂量拆迁目标,不以行政自骄。当然,在江西整个动员大拆大整的情况下,任务分解到位,要让这运动式整顿因为明经国事件取消,恐怕是想也不要想的。

对明经国来说,杀人是事实,法律的严惩是无可避免的。问题在于量刑方面,仍有可以争取之处,而辩护的重心,就是要厘定这次拆迁是不是??“??”。如果法院认定是??“强拆??”,恐怕可以刀下留命;但在大拆大整势成??“大局??”下,法院若要依法判决,恐怕也费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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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查看微博的动向,似乎印证了这一点。不少微博造势,出发点是要否认这是一次强拆行为,甚至于,是要否认有拆迁动作,认为房子根本没拆。反倒是最开始的正式报道,都认定是??“强拆导致血案??”。舆论动向来回掰扯,但标的物依旧是拆掉??“强拆??”这个定性。

强拆与否与死缓还是立即执行,大有关系。前有例证不远,在石家庄案件中,最高法院在最终驳回申请,立即执行,其一个依据就是认定贾敬龙不属于强拆受害者。因此,申请理由中,贾家两个理由(被杀书记过错、强拆)都没被采纳,这一幕可能会在明经国这重演吗?

是不是强拆,需要回到??“空心房??”的法律地位上,这个是法院量刑认定的前提。控辩双方所争的,则是??“因为是??‘空心房’,所以拆迁就合法??”这个逻辑到底成不成立。无论是早早就在做的微博洗地,还是将来实际的法庭辩护,都绕不开这个关口。

对照江西整存农村??“空心房??”的文件精神,对它的定义一个是危房,二个是一户多宅。后者因为与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抵牾,所以在许多意见中,尽管对明经国抱着同情,但也忌惮到不能言。其实,即使明经国被拆的房子属于一户多宅,强拆定性也可以成立。

对明经国多余宅基地附属建筑物进行拆除,合适的拆迁主体应该是村委会,而不是乡政府。而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村委会要拆明经国的房子,也要经过法庭程序,在胜诉后,或者法院强拆,或者委托村委强拆。在这些步骤完成之前,卓某不该出现在现场。

当然,这都是理想化的依法推演。实际上,在贾敬龙一案中,哪怕上述推演都不存在,最终仍然对强拆与否不予认定。想当时,最高法院不顾贾敬龙案中牵涉到的行政诉讼关键,不顾行政法官的巨大质疑,还是勾下来朱砂笔,这次明经国如何,也是说不定。

不过站在法院的角度,如何判决,自然也不能全是依法展开,否则不好交代吧,这也在情理当中。行政上运动式动员几乎成了政治正确,成了党政大局,遇上明经国这个搅局者,如果依法判,就会忤逆中心工作,只怕吃不了兜着走,这是审判的小气候与费思量。

不过,考虑到最高法已经在贾敬龙案上开了一个头——不顾行政合法与否,只定行政对象不合法——难保基层法院不会如法炮制,将??“罪大恶极??”的明经国推给上级法院,中级法院推给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推给最高法,责任向上推卸,美其名曰:解铃还须系铃人。

贾敬龙之所以从始至终未被依法扳回一分生机,也与被杀者家族从一开始利用深厚的地方影响力操作此案有关,并且此案进入舆论视野迟缓,刀下留人的呼喊空间极小。等到舆论介入,刀枪落下,已经势不可挡。明经国案,依法的唯一障碍将是对司法对大局观的界定执守。

总之,被明经国杀死的卓某自然值得同情,基层官员承受着党政中心工作的千针万线,成为大局中的冲锋者与死者。但触动识见者的还有另外一层感叹:何以贾敬龙之后再有明经国?何以在明经国身上闪现着贾敬龙的阴影?就像孙志刚多少年后??“附身??”于雷文锋,诘问无休止。

最后,看看杀人者明经国被捕获时的神情吧,你若凝视,能看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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