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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契约已没有现实意义

2017年07月10日 23:50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 自由亚洲 作者: 林忌

外交部自6月30日声称《》已是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之后,其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于7月8日再次声称,指《联合声明》没有条文赋予“任何权力”,而英国人“说三道四”则是“违反国际法”;而中原地产的创办人施永青,则于其AM730专栏声称,《联合声明》已如一份租约期满的租约,已成为了一份历史文件,更指控有法律学者“避重就轻以偏概全”以至“罔顾事实”。

这些中共的言论,就有如一些不良的商家,在出卖不良产品之后,声称合约条款没有退货条款,或货不对办时如何控告或者索偿的条款,然后就声称对方无权追讨一样,这是极之荒谬的说法;现实中的任何契约,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况,另一方当然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去追讨损失或者要求还原协议成立前的情况。

法例458 章的《不合情理合约条例》,就是政府立法可就一些不合情理的合约条款,宣布其无效,而不再受其约束;退后一万步,《中英联合声明》虽然没有“违约条款”,但更没有“免责条款”,即声明中国一旦违约英国不得插手之类,连那些不良商家的“不合情理条款”都没有,自然有权利,就的违约行为作出抗议,以至声称中国违约;至于英国政府会如何追讨,或者有没有能力追讨,则是另一回事;在法理上,一旦《联合声明》失效,英国当可以恢复行使《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因为香港岛以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土地,是大清政府对英国政府的永久割让,根本没有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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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说到《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中国历史的洗脑又会告诉大家说,这些都是“不平等条约”,什么为之“不平等”呢?即大清政府“不甘心”、被胁迫之下签的条约?一如英国政府于1984年“不甘心”受到中国威吓所签署?又或者内容不平等,即清政府“单方面付出”,而英国政府只有利益没有付出的条约?那么反过来问,《中英联合声明》之中,如果英国政府只有付出,而没有任何“平等交换”的话,那么这又是不是“不平等条约”,英国政府又是否可以宣布此条约“无效”,而要单方面“收回”香港,令香港回归英国?

然而最可怕的是,《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写明,中国与英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去承认1842-1997年英属香港政府的卖地,特别是一些999年期的土地,在主权移交之后继续生效;如果一如中共的说法,即《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失效”的话,那么香港所有土地产权,将不会有《联合声明》的保证,而单靠中共声称“全面而不受限制”,由中共任意“解释”的《基本法》所保证,因此港人土地契约是否可信,将视乎中共的“心情”而定。

香港的土地契约,也同样只是“历史文件”,因为卖地契约当中,从来没有任何“违约条款”;由于“一国大于两制”,《联合声明》又没有约束力,大家只是单方面视乎中共如何“解释”基本法而已;之前所谓“2047问题”,将改为在2017的今日发生,即由今日起所有香港土地的拥有权,都只是“历史文件”的一部份,至于中共会否履行契约,大家就只有自求多福。

最差的情况,一如早前人大释法取消议员资格般,如果人大说“承认”或“保护”的“真正意思”,其实是“可不承认”或“保护是有条件”,例如要交百倍地价作为税等,这都是在体现“国家的主权”,或好似澳门般立法“收地不作补偿”,这都是“乎合中国法律”,为国家贡献土地,“共享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这看似黑色幽默,可惜这是令人笑不出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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