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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损坏”,红黄蓝就能撇清责任?

2017年12月05日 7:49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新京报

这两天,“硬盘损坏”成了由红黄蓝而衍生的新热门话题。

据11月28日晚@平安朝阳对红黄蓝新天地事件调查结果的通报,经调取涉事班级存储硬盘,发现已有损坏。经专业公司技术检测,系多次强制所致。在鉴定部门的工作下,目前已恢复约113小时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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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起备受舆论关注的事件,能否澄清网传的“集体猥亵儿童”“幼儿被喂食药片”“‘爷爷医生’‘叔叔医生’脱光衣服检查女儿身体”等存疑的情形,监控视频是关键性证据。

相对于法律上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陈述供述等,能更完整、真实地呈现涉案场所情形的监控视频,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以及法庭定罪量刑时,自然拥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如果相关存储硬盘“已有损坏”,且因“设备强制断电”恢复有限,很可能意味着,这一证据形式“部分无效”,甚至是“物理湮灭”。在依法还原这起公共事件时,只能更多依赖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等证据——虽说也能形成“证据锁链”,但受限于部分证人年幼,缺乏清晰准确的表达能力,以及园方工作人员的利益关涉身份,证明力便要大打折扣。

从警方通报情况看,导致“硬盘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已经找到,就是住在监控室的该园库管员赵某某。对于赵某某的责任,应当根据主观不同作出界定。倘若真是为避免监控设备噪音而“强制断电”,就属于故意违反日常工作职责和监控视频操作规则,应当根据教育部门和园方的管理规定作出处罚。但是,如果是故意损坏监控视频,则应当承担破坏诉讼证据的法律责任。

基于这起虐童事件中刘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刑法》第307条则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如果硬盘损坏定性为故意“毁灭证据”,当事人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而作为涉案的幼儿园,对于监控视频存储硬盘的损坏,无论主观如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等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保管员赵某某“经常”“强制断电”操作,园方未能察觉“重大安全隐患”,在安全管理上存有“明显疏漏”,可谓过错在前。

根据该《办法》,“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这起“虐童事件”,园长已被开除,但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并不能就此打止。

现在,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形,就是对于保管员的“损坏硬盘”行为,如果涉案幼儿园方面事先知情,或者是存在故意指使,那么在法律定性上又有所不同。对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进行刑事追究,这也是“始作俑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纵然“硬盘”坏了,法律责任还在,追责、问责还不能停,这也是恢复公信、重建秩序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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