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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泄密案改判有罪 高院:总统也有保密义务

2018年05月18日 23:11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中央社,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被控泄密等案遭北检起诉,15日改判马英九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诉。马英九(图)下午在西门町出席活动,回应媒体时表示:「我一定会上诉。」中央社记者吴家升摄 107年5月15日

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漏侦查秘密及个人资料,高院今天逆转改判有罪。高院认为,总统有保密义务,不能藉行政特权破坏法治国原则,否则民主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将破坏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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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马英九民国102年8月31日晚间10时许,明知调查司法关说案的「100特他61案」非仅行政不法,仍泄漏侦查秘密、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给时任行政院长与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台湾高等法院承审合议庭认为,马英九当时担任总统,是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因职务关系得知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依法有保密义务,并不得超出原本搜集目的利用。

高院认为,前检察总长向马英九报告内容包括「全民电通更一审司法关说案」等案的办案计画与笔录侦查秘密,及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柯建铭电话通联纪录、监听译文、个人资料,都属于依法应秘密的事项。

合议庭指出,当时并无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也无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形,马英九却意图损害柯建铭人格权利,假借总统职务泄密。

马英九当时听取黄世铭报告后,立即指示秘书打电话命江宜桦、罗智强到寓所,转述黄世铭所报告的秘密内容。但合议庭认为,江、罗与侦查犯罪、国会自律毫无关联,也无权知悉相关秘密,马英九所为自属泄密。

马英九辩称是依宪法执行职务,处理将发生的政治风暴,才请江宜桦、罗智强共同商议。合议庭则指出,黄世铭报告内容无关五院职权行使的争执,马英九未召集院际调解,并未行使宪法第44条的院际调解权,泄密也非为了解决阁员政治问题,辩词不足采信。

判决书指出,马英九当时同时具有刑法及公务员服务法所定的公务员身分,依法并无不予遵循刑法泄密等罪的权利。

判决书还提到,若总统不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国家机关行政权均可在无法律指示或授权,甚至非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情况下,藉词「行政特权」恣意破坏「法治国」的具体实现手段,即「法律保留原则」,则民主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将被破坏殆尽。


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遭北检起诉,一审获判无罪。全案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15日撤销原判决,改判马英九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高院发言人吴维雅(图)说明。中央社记者吴翊宁摄 107年5月15日


高院审理前总统马英九被控,15日改判马有罪,处4月徒刑。承审合议庭说,本案并未涉及院际纠纷,非属行使院际调解权,马泄密事证明确,改判有罪,可上诉。中央社制表 1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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