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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等学运领袖上诉得直 终审法院裁定港府须付诉讼费

2018年08月15日 9:01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香港特约记者 甄

资料图片:香港三名学生领袖(左起)周永康2016年7月21日在香港法院出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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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罗冠聪以及3名领袖2014年冲击政府总部从而挑起之后为期79天的雨伞运动一案,在13日审结全案,裁定香港政府必须支付上述3人就上诉提出司法覆核的费用,并且批评一方面以公众利益为由作出覆核刑期,另一方面却不愿以公帑支付相关讼费,做法反覆无常。

终审法院早在今年年初裁定,黄之锋等3人冲击政府总部一案上诉得直,维持原审法庭对3人的社会服务令或缓刑的裁决。

黄之锋3人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总部附近的一次集会结束后,带头冲击政总门前的“公民广场”,之后即引发为期79天争取真普选的雨伞运动。事后3人遭到地方法院裁定非法集结罪名成立,并被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政府律政司不服刑期过轻,提出上诉,上诉庭后来改判3人入狱6至8个月。但在服刑期间3人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于2月9日裁定3人上诉得直,维持最初的被判的刑期。

黄之锋3人终极上诉得直之后第3天,向终审法院提出讼费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律政司于裁判法院覆核刑期失败的费用;律政司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覆核刑期的申请;罗冠聪和周永康申请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罗冠聪保释等候上诉的申请;黄之锋和罗冠聪提出终极上诉的申请;以及黄之锋上诉前索取法律意见的费用。

律政司其后向终审法院表示,不反对支付裁判法院覆核刑期失败的费用,但反对支付其余事项的讼费,指出3人在终极上诉中,理据未获全盘接纳,理应为该部分的讼费“打折扣”;律政司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覆核刑期,是基于公众利益等理由。

对此,终审法院在13日作出裁定,指出由于上诉委员会就案件批出上诉许可,加上黄之锋3人终极胜诉,认为他们理应获得讼费,裁定他们于裁判法院刑期覆核,至终极上诉过程中的大部分讼费申请获批。终院又批评律政司,一方面以公众利益为由覆核刑期,一方面却不愿以公帑支付讼费,做法反覆无常,认为既然案件关乎公众利益,法庭更有理由奖励上诉得直的申请人。

代表3名学运领袖的律师团队表示,暂未计算讼费的实际金额。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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