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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呼吁林郑考虑特赦6.12被捕者

2019年07月05日 13:20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香港特约记者 甄

前主席呼吁考虑特赦6.12被捕者,照片日期不详。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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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大亲北京政党民建联的创党人之一、前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呼吁林郑月娥政府可以考虑特赦因参与6.12事件而被捕的人士。被视为香港“土共”代表性人物的曾钰成,这番言论明显与其他建制派以及中共党媒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要求严惩“暴力分子”的声音大相径庭。

立法会7月1日遭到示威分子捣毁大门占领几个小时,期间场内悬挂的现任和过去立法会主席的肖像,示威者在现任主席梁俊彦和前任主席范徐丽泰的肖像上涂鸦,并且丢弃地上任由其他人践踏,但却明显“饶了”夹在中间的曾钰成。

曾钰成接受Now电视新闻台访问时表示,事件出现或与更深层次矛盾有关,若能赦免年轻人刑责,对整个社会有好处,亦是出于公众利益考虑做决定;他建议在法庭审讯后,特首可考虑特赦。曾钰成表明要提检控,“如果你说,现在就答应示威者的要求,放人、不检控,你就即是给社会一个信息:只要有足够多人说政府做得不好,我就可以犯法,不用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很坏的信息”。另外,曾钰成称可在“人大8.31框架”以外讨论政改。

事实上,香港在港英政府统治年间也曾“大赦”贪污警察,而回归后的基本法,亦有特赦条例。1977年时任港督麦理浩曾就贪污检控发表“重要声明”,宣布廉署对于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罪行之投诉、证据,普通情况下不予受理。不过,有关声明并非在定罪后“特赦”,而是不追究罪行。

而基本法第48条(12)列明,特首可行使的职权包括“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明报引述研究宪法、人权法的资深大律师潘熙说,基本法第48条(12)所载列的情况,多是犯人被定罪及判刑后,提供资料协助警方破获另一宗案件,此时警方会去信特首,以该人协助破案为由申请减刑。但就反修例风波近日冲突,潘熙认为若有心解决纷争,长可决定不起诉。他解释,在3个阶段都可“特赦”示威者,包括警方拘捕与否、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以及法庭裁决后由特首决定特赦,“第三步(裁决后)才特赦,如何解决社会撕裂?”

刑事案的资深大律师谢华渊亦说,“特赦”要视乎个别案件考虑,曾钰成的建议印象中没有先例,他认为此做法“好似做场戏”,其间经历漫长审讯程序、聘请律师及花费纳税人金钱,“一是全部不要告,律政司长说可以便行”。

但背弃民主派阵营投向港府并因此获得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的前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反对特赦。称特赦权力多用于人道理由,绝少用于政治方面,否则或令从事政治、有政治立场及目的者,犯法时有特别权利,不符法治。他强调刑责应由法庭决定,法庭或认为初犯、年纪轻而轻判,举例过往有学生领袖在占领“公民广场(政总东翼前地)”后被判毋须入狱。不过,有关量刑指引在上诉至终院后已改变,终院认同若犯涉暴力的非法集结,可判即时监禁。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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