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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立法禁止示威者蒙面上街 但警察可以

2019年10月05日 2:01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当局自5日零时起实施禁蒙面法,违者最高可监禁1年或罚款港币2万5千元,警务人员不在限制范围。这项法令是针对「反送中」示威者在暴力冲击时因蒙面而不利警方执法所订定。

根据香港保安局提交给立法会的参考资料,「禁止蒙面规例」宛若「准戒严」。立法建议包括,警务人员在「任何公众地方」发现「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若当事人拒绝让员警核实身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6个月。

此外,立法建议还要求,对拟议罪行的检控时效,由原「裁判官条例」第26条惯採的6个月时效,改为犯下该罪行当日起计的「12个月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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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林郑月娥率同8名主要官员下午在政府总部召开记者会,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5日零时零分起正式实施。

根据禁蒙面规例,凡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以及警务处长按「公安条例」批准的公众集会与游行,任何人违反禁蒙面规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2万5千元及监禁一年。

规例列明,任何人不得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别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物品,包括颜料。

如果有人在公众地方使用物品蒙面,警员又相信有关物品可能阻止识别身分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不遵守者即属犯罪。

但规例也列出「合理辩解」条款,包括有关人士从事专业或受僱工作、为了人身安全,以及因为宗教理由或医学和健康理由。

依据保安局提供的「禁止蒙面规例」立法建议,立法程序时间为10月4日刊登宪报,10月5日生效,10月16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另外,也致函本地学校表示,禁止蒙面规例5日起实施,促请学校提醒学生及家长,任何人身处获批准或违法的集会游行时,不能蒙面,否则即属犯罪。

教育局提醒学生,除了宗教或健康原因,外出时不要以任何方式遮盖脸孔。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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