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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论“法治”金言录(之一)

2017年06月15日 16:5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陆真  来源:正见网

【原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语出《书.大禹谟》。

【译注】与其错杀没有罪的人,宁肯偶尔做件错事,放掉一个坏人。
辜:罪。不辜:没有罪过。  失:过失,引申为做错事(放掉)。  经:常。
不经:不常有的,偶尔的。

这是为虞舜掌管法律的皋陶,谈到刑罚时所申述的原则。意思是说,判应该特别慎重,因为这种失误是无法挽回的。死刑的判决如有可能不当,不如不判;即使会造成偶尔的失误,也比误杀人好。

【原句】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语出《周礼.地官.小司徒》。
【译注】对于不遵守法律制度的人,国家就应该毫不留情的惩处他!
用:这里作接受、遵守讲。  刑:依据法律所进行惩办。

【原句】枉桡不当,反受其殃。
—语出《礼记.月令》。
【译注】歪曲法律,断事不公道的人,到头来反而会自食恶果。(笔者注:中共许多贪官都是先前歪曲法律,廹害修炼人,后来自食恶果)

孔颖达注:“枉:谓违法曲断。桡(读挠):谓有理不申。应重乃轻,应轻更重,是其不当也。枉、桡:原意均指弯曲的木材,引申为弯曲不直,这里是指歪曲法律。  殃:祸殃。”

【原句】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
—语出《管子?法法》。
【译注】有很灵巧的眼睛和伶俐的手艺,仍然赶不上不太精密的圆规和直矩,能纠正圆形和方形的误差。
比喻不论多么贤明的君主都不如法律公正。应按法律治国,而不能凭个人好恶办事,所以有云“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能生法,不能废法而。”就是说,人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代替法律任意行事。

【原句】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生,枉其法。
—语出《管子?自心》。
【译注】大自然不会为了照顾某一作物,而更改季节规律;明智的君主和圣人,也不会因为一个人,而歪曲法律规定。

尹知章注:冬不为松柏不凋,而辍其霜雪;不为荠麦枯死,止其雨露也。”“周公不以管、蔡之亲,休其诛放也。”  枉:曲,屈。时:四时,季节。一生:这里指一人、一个生命。
《管子》认为要恪守法律。法律的不可更改,犹如自然规律之不可更改一样:铁面无情!

【原句】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公,而不任私。
—语本《管子.任法》。
【译注】聪明智慧的君主凭借法律,而不是凭借个人的小聪明来治理国家,依靠公正而不是根据私利来处理事情。

【原句】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
— 语出《管子.九守》。
【译注】执行奖赏最重要的是诚信不变,执行刑罚最重要的是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诚:信用。  必:一定,不变更。

【原句】诛不避贵,赏不遗贱。
—语出《晏子春秋.问上》。
【译注】该处死刑,不因为地位高贵就避而不判;该受奖赏,不因为地位低贱而漏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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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一校注:“贵者违法必诛之,贱者有劳必赏之。”
这是晏子对齐景公说的“盛君”(国家强盛的君主)应具有
的品德之一。赏罚不拘贵贱,是我们应遵守的原则。

【原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语出《老子》七十三章。
【译注】冥冥之中的因果关系,象一副无边无际的大网一样,空隙疏阔,却从来没有失误。  恢恢:宽大无边。
原意是说,一切事情都是冥冥之中命定的,任何人和事都逃不了。后用以说明为非作歹,最终必受惩罚。人不能治时,天必治之。

【原句】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语出《论语.子路》。
【译注】刑罚不当,老百姓连手脚都不知道放在哪里。  中:得当。不中:这里指淫刑滥罚。  措:放置。
这是论正名时说的话。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原句】同罪异罚,非刑也。
—语出《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译注】 罪过相同而惩处不同,是不符合刑律的。

【原句】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勿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
—语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译注】赏赐不过分,刑罚不滥用。赏赐过分,就怕恩及坏人;刑罚滥用,就怕连及好人。如果不幸而有了不当,宁可赏赐过分,不要刑罚滥用。与其失掉好人,宁可利于坏人。
孔颖达疏(注):“僭(读见,虚假)谓僭差。滥谓滥佚。赏不僭:所赏必有功,不僭差也。刑不滥:所刑必有罪,不滥佚也。”  淫:过度。

【原句】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
—语出《左传?昭公五年》。
【译注】掌握政权的人,不奖赏对自已有功劳的人,不惩罚对自己有怨恨的人。私:指个人一己之私。
昭公为竖牛所立,但昭公说:“竖牛祸叔孙氏,使乱大从,杀适立庶,又披其邑,将以赦罪,罪莫大焉,必速杀之。”作者用孔子引周任的这句话,来赞扬昭公。

【原句】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语出《墨子.尚同中》。
【译注】(君主应该做到):奖赏应给予德行相当的人,惩罚应给予罪恶相当的人。不错杀一个无罪的人,也不放过一个有罪的人。辜:罪过。

【原句】明赏不费,明刑不戮。
—语出《商君书.赏刑》。
【译注】奖赏的规定十分明确,君主付出不多的赏赐就能收到成效,刑罚的制定明白清楚,不用杀人就可达到治理的目的。赏罚明确不移,就能收到赏一以劝百、惩一以儆百的效果,也就可以不用滥施赏赐与杀戮了,因此有人说:“明赏之,可至于无赏也;明刑之,可至于无刑也。”

【原句】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
—语出《慎子.君人》。
【译注】国君离开法律条文的规定,依据个人的喜怒好恶去裁定功过的轻重,那就会造成同样的功劳却有不同的赏赐,同样的罪过会有不同的惩罚。裁:裁断,裁定。

慎到(人名,即慎子)反对“以人为法,以言为法”的观点,在今天仍有教益。

【原句】官不私亲,法不遗爱。
—语出《慎子.君臣》。
【译注】国家官吏不应该偏袒自己的亲人,法律不能作为送给自己所爱的人的礼物。  私:这里作偏袒讲。  遗(读位):赠送。

【原句】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
—语出《慎子.威德》。
【译注】法律虽然不太理想,仍然比没有法律要好。因为它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愈:胜过。  一:统一,划一。
一个社会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范,才能有秩序,有纪律,成为井井有条的集体。否则,各自为政的无政府主义,必然导致国家崩溃。

【原句】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语出《荀子.富国》。
【译注】不进行教育,只依靠死刑、惩办罪犯,法律制订得再复杂,邪恶仍然很多。只是教育而不进行惩处,为非作歹的人就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不胜(读升):不胜其多。
荀子认为思想教育与法律惩处相分离的办法,是各有流弊的,二者应相辅相成。

【原句】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
—语出《韩非子.用人》。
【译注】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只有功过相当的赏罚,而没有凭个人一时高兴或愤怒而不恰当的奖惩。  至:至极。
韩非认为赏罚分明而有法度,是一个国家能够“令行禁止”的重要原因。“喜则誉小人,贤不肖俱赏。怒则毁君子,使伯夷与盗跖俱辱”的那种凭个人一时喜怒,滥施赏罚的作风,必然导致国家大乱。

【原句】刑当无多,不当无少。
—语出《韩非子.难二》。
【译注】刑罚惩处与犯罪相当,就不存在判刑太多的问题。判得不恰当,再少也可说多,而无所谓少。  当:恰当。
韩非认为执行法律主要在于量刑适当。量刑不当,虽少犹
多。

【原句】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
—语出《韩非子.主道》。
【译注】的确有功劳,尽管同自己关系疏远、地位也低贱,都应该赏赐;确实有罪过,虽然同自己很亲密,又是自己宠爱的人,也应该诛戮。
韩非认为,只有象这样赏罚分明,才能使“疏贱者不怠,而
近爱者不骄。”

【原句】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语本《韩非子.有度》。
【译注】法律不应因为犯法的人地位高贵而加以歪曲,就象墨绳不弯曲来迁就不端正的材料。惩罚有罪过的人不回避高官贵族,奖励好人好事也不漏掉一般的民众。  阿:曲,歪曲。  绳:木匠用的墨线。  挠:弯曲。  曲:这里指不端正的木材。  匹夫:指一般的群众。

【原句】一民之轨莫如法。
—语出《韩非子?有度》。
【译注】能把全民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正确轨道和规范内的,只有法律。  一:统一。  之:达到。  轨:轨道,规范。
韩非认为法律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和有纪律的社会,所必需的条件。

【原句】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
—语出《韩非子.饰邪》。
【译注】把秤杆悬起来就知道平与不平,把圆规放在位置上就知道圆与不圆。  衡:秤。
比喻赏罚分明,就可以明辨是非;循法以治,才能公正无邪。

【原句】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语出《韩非子.饰邪》。
【译注】君主想抛弃原则,而凭借自己的机巧;丢掉法律条令,而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就必然步入一条使自己迷惑昏乱的道路。
韩非认为治理国家,不能依靠随机应变的机巧。而要依靠稳定不变的

【原句】明法制,去私恩。令必行,禁必止。
— 语出《韩非子.饰邪》。
【译注】明白地确立法律制度,抛开对自己有利益的私人关系。这样,有命令必然能毫无障碍地贯彻,有禁令必然没有人敢于违反。
韩非认为只有“明公私之分”,才能真正树立起君主的权威。

【原句】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
— 语出《吕氏春秋.察今》。
【译注】治理国家没有法制,国家就秩序大乱;法律不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修订,就会脱离实际。  悖:不一致,这里指与现实脱节。
原意是批判那种死搬奴隶社会法典因循守旧的“法先王”观
点。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一成不变的法律也不行。

【原句】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
— 语出《战国策.秦策一》。
【译注】刑罚不回避势力强大的人,赏赐不偏私同自己亲近的人。

高诱(人名)注:“讳,由辟也。《诗》云;  “仲山甫不辟强御,不侮鳏寡’,此其一隅也。私:犹曲也。”

【原句】道不拾遗,民不妄取。
—语出《战国策.秦策一》。
【译注】东西掉在路上,没有人捡起来据为己有,不是自己的东西,老百姓不乱拿。

高诱注:“遗物在道,民不拾也。民非其物,不妄取也。”这是赞扬良好的社会状态。

【原句】赏必加于有功,刑必断于有罪。
—语出《战国策.秦策三》。
【译注】赏赐,一定奖励有功劳的人;刑罚,一定惩治有罪行的人。

【原句】与其杀不辜,宁失于有罪。
—语出贾谊《新书.大政上》。
【译注】与其冤枉处死无罪的人,宁可错误放掉一个可能有罪而不该释放的人。  辜:罪过。
贾谊认为“诛赏”要处死的人,如果不是证据确凿,宁可不
判。即便这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也比错杀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失误要好些。

【原句】疑罪从去。
—语出汉代贾谊《新书.大政上》。
【译注】 由于证据不足,使人难以定罪的罪犯,在定案时,应选择“无罪”的处理办法。
贾谊是从儒家“仁政”的观点得出这个结论的。“疑罪从去”
的出发点是“仁也”。没有确凿证据,不能轻率定罪,从现代法律观点来看,无疑也是正确的。

【原句】至赏不费,至刑不滥。
—语出《淮南子?汜论》。
【译注】恰当的奖赏,花费不多就可收到鼓励的效果。恰当的刑罚,不必大量使用就会制止犯罪。

高诱注。“赏当赏,不虚费”。“刑当刑,不伤善”。至:恰当。  费:大量耗费。  滥:过度而没有节制。说明奖励和惩罚的效果,不在于滥施,而在予得当。

【原句】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语出汉代桓宽《盐铁论.申韩》。
【译注】国家最令人忧虑的不是没有法律,最令人担忧的是有正确的法律而不能付诸实行。
没有法律还可以制订,有了法律而不按法律办事,就会使人民大失所望。

【原句】诛赏不可以缪,诛赏缪则善恶乱矣。
—语出汉代刘向《说苑.政理》。
【译注】惩罚、奖赏不要发生错误,否则,好的坏的就混乱了。  缪:通“谬”,错误。
季孙问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回答时,说了这话。

【原句】 有功而不赏,则善不劝;有过而不诛,则恶不惧。
—语出汉代刘向《说苑.政理》。
【译注】有功劳而不奖赏,好人就得不到鼓励、促进,有过错而不惩罚,恶人就不害怕。

【原句】赏赐不加于无功,刑罚不施于无罪。
—语出汉代刘向《说苑.政理》。
【译注】赏赐,不奖励没有功劳的人;刑罚,不惩治没有罪恶的人。
武王问太公:“贤君治国何如?”太公谈到赏罚时,说了这话。

【原句】当公法则,不阿亲戚。
—语出汉代刘向《说苑.至公》。
【译注】承担着为国执法的重任,就不能偏袒亲戚。
当:承当。  阿:偏袒。

【原句】爱子弃法,非所以保国也。
—语出汉代刘向《说苑.至公》。
【译注】爱护儿子抛弃国法,不是保护国家的办法。
楚文王进攻邓国,令二子拾菜。二子夺老人畚箕而回。楚文王要杀二子,大夫劝阻,而老人呼天号哭,大喊无道。楚文王见老人时,说了这样的话。

【原句】法正则民慤,罪当则民从。
—语出汉文帝《议除连坐诏》。
【译注】法制公正,老百姓就诚实忠厚;罚当其罪,老百姓就服从。

慤(读缺):诚实,忠厚。  从:顺从,服从。

(“之一”完,“之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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