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雷洋家属弃诉后 大陆各界1580人联署公开信 要求依法治国

2016年12月31日 16:03 PDF版 分享转发

家属弃诉后,前人大副校长谢韬之女谢小玲牵头给人大、国务院、两高起草了公开信:认为丰台做出的对5名涉案人员做出的“依法免于起诉”的决定,有违中国现行法律,提请依法纠正,并征求公民联署。

仅一天,服务器在加拿大的链接已显示联署人已有1580余人。

左三为《公开信》发起人之一,第一签名人,前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谢韬女儿谢小玲。

《公开信》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你们好!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作为共和国公民,我们对雷洋案的司法处理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_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上述解释,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明显符合(一)、(三)两个情形。至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即便定性准确,但是怎么可以「依法不起诉」?这分明就是违法不起诉,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然亵渎!

我们坚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最高检察院,对丰台检察院挑衅两高的权威解释、破坏法制的行为,立刻进行干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被枉法者假借执法之名公然践踏和肆意侵犯!真正做到立法为民,依法治国

如果我们的理解有误,敬请释疑!

2016.12.29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林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