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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危矣!港区国安法:喊这句口号可能终身监禁

2020年05月25日 8:53 PDF版 分享转发

资深大律师、公民党主席梁家杰对于陈所指「颠覆」定义由中央人民政府扩展至包括特区政府,并不为奇,因今次会比18年前23条更辣,要令喊「林郑下台」成为政治红线:「今次系完全黑箱,由□(人大)直接颁布,□都为所欲为,(条法例)仲唔有几辣就几辣?所以话(立法后)叫林郑下台都犯法,我可以话唔意外。」

「港区国安法」将由人大常委会制订,日后直接在港实施,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昨指,港版国安法所提及的「颠覆国家政权」,比2003年的23条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国家政权」一词更是包括特区政府,日后法例刑罚会参考2003年23条建议,当年颠覆罪最高刑罚为有资深大律师、人权律师、立法会议员也指,陈弘毅的说法或意味日后市民在游行时高喊「林郑下台」,随时被视为颠覆国家政权,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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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日前公布的只是框架,具条体文、执行机制、刑罚、在哪里审讯等细节尚未公布。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昨接受有线新闻台和now新闻台访问时承认,港版国安法所提及「颠覆国家政权」比当年草拟23条时的「禁止中央人民政府」,所涵盖的范围更大,「国家政权」一词乃包含特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_含义系指国务院,现在(港版国安法)用『颠覆国家政权』用语,范围就会稍为阔过用『中央人民政府』,就会包括更多机关,包括地方机关,亦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倘参考03年23条建议可囚终身

至于颠覆定义及刑罚,陈相信人大常委会会参考2003年23条立法建议,也会参考澳门国家安全法:「 大陆_颠覆定义,应不会照搬过香港。」2003年23条立法建议颠覆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颠覆罪可囚25年,预备犯罪亦可囚三年。陈又指,国安法实施应不具追溯力,又相信会由本港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执行。

资深大律师、公民党主席梁家杰对于陈所指「颠覆」定义由中央人民政府扩展至包括特区政府,并不为奇,因今次国安法会比18年前23条更辣,要令喊「林郑下台」成为政治红线:「今次系完全黑箱,由□(人大)直接颁布,□都为所欲为,(条法例)仲唔有几辣就几辣?所以话(立法后)叫林郑下台都犯法,我可以话唔意外。」

至于过去在港被视为合法行为,包括在六四集会中叫结束一党专政,以及在报纸投稿提出结束中共专制的观点等,梁家杰认为在新例下或「中招」。人权律师文浩正亦同意,如陈说法属实,日后喊林郑下台很有可能会违法。

陈文敏忧为维权者辩护亦犯法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指,按中央立法习惯,法例都写得「广泛笼统」,今次国安法所涵盖范围会比2003年23条的草案「阔_、大_」,如举旗、叫口号、举标语等若是针对颠覆政权行为,都有机会触犯国安法。他续指在 大陆为维权人士辩护都会被视作颠覆国家行为,相信立法后香港会有类似情况。至于高叫林郑下台会否违法,陈文敏相信未必,但指结束一党专政、等口号,立法后很大机会不能再说。本身是大律师的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指,如「国家政权」包括特区政府,单叫林郑下台竟然要付上刑责,港人的人权自由将荡然无存。

港版国安法容许中央在港设负责国家安全机构,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接受有线访问时质疑此机构对谁负责,又是否受《基本法》限制:「令我担心的是,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它会否是警队一部分?如是一个独立机构,它们会对何人负责?如机构由 大陆机关成立,机构权力由 大陆机关赋予,我关注的是这些权力是否与我们的法制相容。」

来源: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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