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警察拘留洛阳曾红卫十天,法院判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赔偿原告损失及抚慰金

2017年11月12日 21:33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11月12日,本网获悉:2017年11月11日,槐树湾村民曾红卫收到河南省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行初4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红卫赔偿金2847.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6年3月5日上午11点许,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干部和村委党支部书记带领挖掘机强拆曾红卫家的房屋。曾红卫向钩机司机抛石块,示意停止违法强拆,未果。曾红卫向110报警。该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袖手旁观,不了了之。次日,曾红卫到派出所要求出具受案回执单。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反而于2016年3月6日作出了洛龙公(治)行罚决字【2016】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曾红卫拘留10天。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曾红卫拘留期满,就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奇怪的是,自称受害人的挖掘机司机作为本案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竟然拒绝出庭。通常,受害人会积极参加庭审,陈述受害情况,配合法庭查明事实,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所谓的受害人却拒绝出庭,如此不关心自己的权益,令人不可思议。人们有理由怀疑,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系有人操纵,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审判决撤销洛龙公安分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洛龙公安分局不甘败诉,收集挖机受损而修理的发票作为证据,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作出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逐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7年2月18日,曾红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向洛龙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该局对曾红卫的国家赔偿申请置之不理。曾红卫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作出了判决,令该局支付曾红卫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维权网, 文章取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赵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