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律师党琳山认为开庭违法而退庭 法庭休庭

2017年12月23日 2:25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律师权益关注网

2017年12月21日上午,杭州“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律师因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而退庭,法庭休庭。

据报道:

庭审刚刚开始,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提出了管辖异议,指明不止杭州中院有管辖权,提出已经向最高申请调换法院审理,同时要求等待最高院答复后再审理。

审判长以犯罪地人院管辖,杭州中院依法有管辖权为由,四次回绝了对方的要求。党琳山律师指出,因为本案社会影响巨大,其坚持要求异地管辖,并于11月8日向最高法邮寄《申请书》恳请指定省外的法院审理本案。到今日开庭,还未收到答复。在党琳山律师最后一次提出时说,杭州中院在强行审理此案,要求退出审理,随后党琳山律师离开法庭。

莫焕晶辩护律师党琳山称,杭州消防部门不提供火场信息,警方也只采集了两名第二批进入火场的,他向中院申请38名消防员出庭也被驳回,而后他向最高法院申请异地审判,但表示在最高院未回应时法院突击开庭,因此开庭违法。

临走时党琳山律师还叮嘱被告莫焕晶,不要回答法庭上任何问题。

法庭鉴于这一情况当庭休庭。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法官问莫焕晶要不要让法庭指派新辩护人,莫焕晶表示还要党琳山辩护。

随后,党琳山律师在新浪微博上发帖说:

本律师为了抗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审理“莫焕晶放火、盗窃案”,退出了法庭的审理!

同时,本律师发布莫焕晶的亲笔声明,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

同时,本律师也提醒律师界的朋友,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坐在辩护席上!

在党琳山律师提供的莫焕晶亲笔声明中,莫焕晶写道:“因一念之差,放火导致朱小贞及三个可爱的孩子死亡,心中非常后悔,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如果判我死刑能使一切从头再来,我也愿意接受死刑。同时,我希望我的案子能公开,公正的审理,促使大家更加关注物业,关注消防,能吸取教训,避免悲剧重演。”

2017年12月21日11时许,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杭法观微”发出《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称:“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

记者陈东升通过微信公众号“法制洋葱头”发文《党琳山律师,你这回麻烦大了》,说:

党琳山律师今天的所作所为,丧失了职业操守,羞辱了法律,已在网络上激起骂声一片。袁裕来等一批富有正义感的律师也纷纷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微信吐槽、批评这位同行。律师胡泽明在朋友圈说,“党律师管辖权异议完全不能成立,案发地和犯罪结果都在杭州,法庭当然要驳回。”“党律师既不专业又不道德,你这回麻烦大了。”

不过,有人发出了袁裕来律师微信朋友圈的截屏,并没有看到批评党琳山律师的言论。

袁裕来律师:“杭州保姆纵火案,最佳辩护方案应该求助于行政救济途径,即根据案情向消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来证明消防的过错,从而获得了减轻、从轻处罚。”

附:

党琳山律师: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一、辩护人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请法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2条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其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她认为合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简而言之,不是只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很多!

二、本案是一起放火案,即使没有很专业的知识,只要智商正常的人来调查本案,也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要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必然要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是,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恰恰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而是第二批进入灭火现场的!辩护人认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曾经指出: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

鉴于杭州市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本律师将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放火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也非常少,相关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真相,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对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的决定,本律师认为,这一决定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做法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不合适的!

2017年11月8日,本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到目前为止,本律师还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但是,2017年12月17日,本律师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将在12月21日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开庭审理本案是违法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辩护人强烈敦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法律的规定、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立即停止本案的审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赵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