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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金平律师:从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控辩焦点看党琳山律师退庭抗争的理由

2018年02月03日 1:22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律师权益关注网

转自微信公众号“崔金平”

2018年2月1日20时50分,纵火案庭审结束。该案形成了两个社会热点,一是纵火案本身,二是嫌犯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律师在于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开庭时以“退庭”抗议法庭的程序不公。如今,该案庭审于2018年2月1日20时50分已结束,基于审判公开的司法要求,杭州中院将今日庭审过程在杭州中院网站以“情况通报”的形式、以简略文字版公开。通过杭州中院网站的“情况通报”,公众可以知晓控辩双方的焦点。通过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梳理,也可以初步分析辩驳一下党琳山律师退庭抗争是否具有正当性。

党琳山律师退庭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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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开庭时党琳山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指定杭州中院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遭审判长拒绝。随即退庭抗议。开庭仅半小时,审理被迫中止。
杭州中院认为党琳山律师是“拒绝辩护”,故失去了辩护人资格。

党琳山律师为何一再坚持要求此案异地审理呢? 党琳山在退庭后在微博上说了三点理由:1、当地在侦查阶段没有把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而是第二批进入灭火现场的! 2、当地检察院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辩护人的意见,仓促提起公诉,违反了刑诉法,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3、本案是一起纵火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非常少,相关证人的证言就显得非常重要。为尽可能还原案情真相,本律师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但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驳回,一个证人都不让出庭!

总结为,党琳山律师认为,杭州公、检、法都有掩盖本案中消防、物业责任的企图,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不合适的,故不惜冒着以停业或吊证的危险退庭抗议。

莫焕晶纵火案庭审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据杭州中院发布的“情况通报”(六),法庭总结的焦点之一为: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控方的意见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焕晶并非主动投案,而是接受讯问后才供述放火、盗窃的事实。辩方认为:造成的主要原因、关键原因是莫焕晶放火,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因素。上述焦点,概言之,受害人之死亡,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与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否构成多因一果?

是否构成多因一果的前提是,法庭必须查明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只有通过“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之间的对比,才能做出判断。“应然状态”是静止的,拿出物业管理、消防救援的行业规范和职责要求就可以确定。然而,“实然状态”则必须运用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全面、客观的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案发经过才能确定。

鉴于杭州中院“情况通报”(四)、(五),对控方展示的证据仅仅是简略的程序性描述,没有描述出展示的证据的内容。例如:1、控方(宣读)对报警群众、参与灭火救援的物业和消防等人员、急救医生、邻居及被害人亲属等证人的证言。证言内容无。2、接警单、急救病历、现场报警器记录、网络赌博记录等书证,及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火灾扑救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据内容无。3、法庭通知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证言内容无。4、辩护人出示了由法庭调取的省市消防等部门联合调查结论及物业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第一批赶至火场的两名消防战士的书面证言。证据内容无。5、因联合调查结论涉及较多消防专业性问题,法院依职权通知公安部灭火专家等两名有消防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就火灾扑救、火场救援及消防设施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发问,控辩双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补充发问。两名消防专家分别作了解答说明。发问内容、回答内容均无。所以作为公众(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也无法得出本案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的““实然状态”。但是,法庭重新指定的法援律师、受害人的律师均提出了消防员的证言未反映出第一时间的救火情况,部分物业人员的证言真实性存疑、物业消防设施及管理存在问题、相关职能部门的救援沟通及物业消防设施存在一定问题,火灾现场调查报告不能替代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不符的意见,由此可见,庭审中,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达到“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相符,控辩双方分歧明显。

分歧明显,说明证据缺失、证明力不强。回过头再看当初党琳山律师退庭抗议的缘由,因为公安机关没有把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而是第二批进入灭火现场的。而在检察院阶段,公诉人不听律师意见,没有履行全面收集证据的职责。在法院审理时,拒绝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38名证人出庭的申请全部驳回。查明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的途径被堵死。党琳山律师的处境和李庄前律师的处境相同,忍不住掀翻了桌子,“谁拉的屎谁吃,老子不吃!”

党琳山律师当初退庭抗议的理由,不幸准确地预言庭审的困境,即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的不符。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防止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

然庙堂的苦心筹划,总被陈旧势力的惯性带偏甚至消解。杭州中院固然有能力在舆论滔天中强行推进没有第一时间进入现场的消防员证人出庭的庭审,固然技术性地在“情况通报”中隐去证据的内容、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具体内容,然无法堵住庭审参与人包括以法援名义指定的辩护人的质疑、及互联网现实下围观大众的质疑。所以,2018年2月1日杭州中院审理莫焕晶纵火案的唯一价值就是,以牺牲自身的司法公信力为仅仅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消防、物业组织背书、证明了被告人前辩护律师预言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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