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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丁菊英抗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枉法作出(2018)沪0115民初10445号民事裁定

2018年04月24日 22:46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4月24日,本网获悉:丁菊英因儿子倪志岗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枉法作出(2018)沪0115民初10445号民事裁定书。近日,丁菊英上街举牌呼喊:“中国法治在哪里?!”

据了解:倪志岗自己购买的上海市华夏东路2110弄37号101室59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吴秀华居住。2015年9月22日,被唐镇政府在该房屋内放置物品,恶意占用该房屋空间。吴秀华至今未归还钥匙给倪志岗。

该案于2018年4月2号上午9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西漕法庭第十一法庭开庭时,插手该租赁房屋而产生纠纷的第三人唐镇政府未出庭。原告代理人丁菊英于4月3日和4月8日向浦东新区法院民七庭提交了补充材料(详见附图),却仍被法院枉法作出裁定。倪志岗不服,日前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院提起上诉。

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倪志岗,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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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虹盛东路39弄28号5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秀华,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德路440弄19号101室。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044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044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东路2110弄37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钥匙、恢复房屋原状。但被上诉人未将房屋钥匙退还给上诉人,证明被上诉人续租了系争房屋。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前案纠纷(2016)沪0115民初29504号、(2017)沪0115民初3989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两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上诉人在前案(2017) 20115民初39892号案件中提出诉讼请求,诉请被上诉人还系争房屋钥匙并腾空房屋内物品,履行办理退租手续。已于2017年7月10日对前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至今没有还系争房屋钥匙和腾空房屋内物品,也证明被上诉人续租了系争房屋,上诉人诉讼请求是2017年7月10日对前案作出一审判决之后的事宜。
并不是重复诉讼,也没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特依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倪志岗

2018年4 月   日

附:

1、民事上诉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来源:网, 文章取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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