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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杨秀婷上街举牌抗议国务院法制办不讲法,呼喊:“中国法治在哪里?!”

2018年04月25日 23:46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4月25日,本网获悉:杨秀婷与上海56位人士一起从今年1月24日开始向申请裁决,因6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要求答复无果。今天,杨秀婷上街举牌抗议国务院法制办不讲法,她呼喊:“中国在哪里?!”

参与第6次代表57位申请人到国务院法制办要求答复的代表是人士蔡孝敏、杨秀婷、钱德龙、朱德林、杜林强、姚华妹、杨伟明共7人。

据了解:57位申请人通过网络得知这个信息:“2016年10月11日全国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年9月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

57位申请人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国家信访局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只向上海市交办了22件信访积案。那么上海市究竟向国家信访局上报了多少信访积案呢?上海市政府为了掩盖信访骗局,针对上海维权人士申请公开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SQ002420017020170126001、002、003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公开“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居然能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收到这种荒谬之极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上海57位维权人士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了57位维权人士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却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盖有信访专用章”的复议告知书,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再按照复议程序处理。”57位维权人士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年8月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后,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至今装聋作哑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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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8年4月13日,57位申请人的7位代表第6次在国务院法制办沟通的大致内容如下:

申请人:“我们来咨询申请裁决办理进展情况”。

法制办:“你们这几个人都是一起的吗?”

申请人:“我们七人一起的。请问您贵姓,可以告诉我吗?”

法制办:“不可以,你有什么事要问?”

申请人:“国务院法制办什么时候变成保密机构了?很多人不服上海市政府作出的不伦不类的告知书。”

法制办:“(看了告知书)这不是信访吗?”

申请人:“针对信息公开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了这个告知书。我们不服,于2017年8月10日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

法制办:“然后呢?”

申请人:“然后没有说法”

法制办:“你们是来催办吗?”

申请人:“对呀,来催办”

法制办:“你是谁呀?”

申请人:“我是蔡孝敏”

法制办:“其他人多是谁呀?”

申请人:“都是当事人。国务院法制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那么你们现在依法在哪里?你们到现在不作出裁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制办:“我去查查有没有你们的案件?”

申请人:“有的,我们来过好多次了,好几次接待的人说了到4月份给我们一个答复,现在已经4月中旬了,”

法制办:“谁说的?”

申请人:“你都不肯告诉我你姓什么,我怎么可能知道是谁呢”

法制办:“我们的办案是没有期限的”

申请人:“那你们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要拿出没有期限的相应规定。”

法制办:“让我看一下”

申请人:“没问题”

法制办:“你有很多案子?”

申请人:“对呀,我有个11年的案子,你们都没有作出来,你们这个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只针对集体的案子,希望你们国务院法制办按照宣誓誓言做,不能说一套做一套,那怎么领导全国的法制工作?”

法制办:“这个案子去问了之后马上给你们办,你们还有没有其他材料给我?”

申请人:“已经都寄过来了,希望国务院尽快给我们一个说法。”

法制办:“我回去之后就催办”

申请人:“你们多少时间可以答复”

法制办:“我们办案有很多流程,需要经过程程批准才行的。”

申请人:“您的意思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

法制办:“你们这是个监督案件,不是复议案件,是对上海市的复议行为监督,我们尽快办。”

来源:维权网, 文章取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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