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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确认覃永沛律师资格证书无效和撤销对其律师执业许可的通报

2018年05月18日 9:19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律师权益关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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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确认覃永沛律师资格证书无效和撤销对其律师执业许可的通报

桂司通〔2018〕73号

各市司法局、,区直各: 
        2018年5月14日,壮族司法厅依法对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覃永沛律师作出确认其律师资格证书无效、撤销对其律师执业许可、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覃永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199410450207。因冒用他人学历报名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被有关单位和群众举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调查证实,覃永沛于1988年9月至1990年7月就读于广西财经学校统计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分配到横县白水泥厂工作。根据《关于组织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司发通〔1993〕057号)规定,要求报名人员具有法律大专毕业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覃永沛为获取参加该年度律考资格,冒用覃××广西大学机械系机制工艺及设备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文凭登记证号89011028),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继续以虚假毕业证书申报并于1994年11月获得律师资格证书(证书号:〔94〕司律证字第580号),凭该律师资格证书申领了律师执业证书。 
        因覃永沛不具备报考条件,其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均为违法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依据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组织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司发通〔1993〕057号)第四条和律师资格考试的其他相关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其1994年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无效,撤销对其律师执业许可,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覃永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惜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谈话询问时,尽管承认其本人冒用他人毕业证书参加考试,但仍反复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辩解,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品行良好”是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其行为表现不符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最基本的条件,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律师执业许可、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完全是咎由自取。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一要认真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维护这支队伍的纯洁性,对推进全面依国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迁就,不允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各级律师协会要抓好律师实习制度落实,加强对实习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把实习考核关,尤其要注重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执业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实申领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提供的各种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不得上报、审批。 
        二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纪律观念,模范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要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利益观,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切实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努力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始终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抓紧抓好抓实。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严肃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律师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查处工作,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要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放任。通过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等手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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