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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无锡王建芬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05月23日 11:40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5月23日,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村杨家塘芬不服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锡公(羊)行罚决字〔2018]885号行政处罚决定,通过邮寄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撤销该决定,并申请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

2018年5月16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简称:锡山公安分局)作出了锡公(羊)行罚决字〔2018]8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8年4月1日,王建芬向无市锡山区政府,安镇、东亭、锡北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羊尖镇政府各部门邮寄,散发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材料,对无锡市锡山羊尖镇人民政府王某进行侮辱、诽谤,被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建芬七日的处罚”。王建芬不服,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王建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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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公安分局所谓“2018年4月1日,王建芬向无市锡山区政府,安镇、东亭、锡北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羊尖镇政府各部门邮寄,散发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材料”。其错误明显。首先,王建芬只是邮寄,而不是“散发”;其次,无锡市锡山羊尖镇人民政府王某系公务员,理应受到社会与公民的监督。王建芬作为公民有监督公务员的权利,向行政机关举报王某的不当言行并不违法,且系应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正当行为;再次,本案不存在“对无锡市锡山羊尖镇人民政府王某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

王建芬还指出,锡山分局适用法律错误。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对王建芬作出拘留七日的决定,适用该法律条款的前提是“情节较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王建芬系实名举报,并不属于违法,何来“情节较重”?王建芬给行政机关写信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更不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充其量也不过是认识问题。故锡山分局援引上述法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王建芬之所以实名举报,源于今年元旦王建芬其自己的楼前挂出了三幅标语(见图),随后被当地政府部门以影响市容为由,兴师动众采用吊机割毁,此后,王建芬又重新挂出三幅,依然被割毁。当地政府官员禁止王建芬挂条幅,就是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割毁条幅就是侵害公民财产权。于是,王建芬对政府官员进行举报,即使言词有些激烈,但不是公然侮辱他人,不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009年,王建芬对于当地的违法拆迁予以抵制。拆迁方恼羞成怒,将王建芬的房屋拆成了近乎危房,孤零零地竖在公路旁,成为无锡拆迁的奇异景观,来往车辆无不为此行注目礼。如此孤楼尚不影响无锡市容,那么,王建芬只是增加了三幅标语怎么就影响市容了呢?

来源:维权网, 文章取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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