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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云律师:致广东省司法厅及曾祥陆厅长的公开信——本律师从无任何不良品行:为人千金一诺,做事磊落光明,从业最耻“勾兑”

2018年09月09日 23:08 PDF版 分享转发

司法厅及曾祥陆厅长:

我是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3日上午,我在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接到省厅律管处的口头通知:将以“拟撤销律师执业许可”为名而实际吊销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管处二名官员还对我作了做有同步录音录相的询问笔录。

我对此并不感到特别意外。因为我在参与湖南桃江事件维权时就已断言:“几乎在每一次正义的行动中,周永康余孽们总要兴风作浪,他们肆意践踏国法,严重损害中央权威,恶意攻击、抹黑、污蔑甚至构陷维权律师”。但在这次维权行动进行至如火如荼之际,正是需要发挥专业优势的关键时刻,省厅律管处却突然对我宣布“拟撤销2010年4月26日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而我既是桃江肺结核事件律师服务团队中的一员,又是该事件中二名受害学生的近亲属。省厅律管处如此不念常理人伦、如此不顾基本道义、竟然丧尽人类良知,迫不及待地将时刻高悬在维权律师们头顶的邪恶之剑挥手向我砍杀,我还是稍稍感到有点震惊的!

发生在2017年8月的湖南桃江肺结核事件,在疫情大爆发与流行后还被隐瞒了近三个月之久,至2017年11月才被搜狐新闻的良心记者们发现并曝光。后经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等数十家国内外媒体集中报道,方引起广泛关注,并在国内外造成了重大影响。但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与后果等关于责任追究的真相,却久未未见诸报端,更遑论有官方作出的任何调查处理结论了。

我和律师团队的其他几位代理律师介入维权后,经调查走访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该事件中所隐藏的罪恶和违法犯罪之处,触目惊心:事件发生的原因,竟然是负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桃江县、益阳市地方当局和内的教育、卫计等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和故意犯罪而且长恶不悛……事件虽然被有关方面宣称为带有偶然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实质上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必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起“执政为民”新时代的丑闻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人祸。

肺结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与非典、炭疽、狂犬病等传染病属于同一防控类别,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然而,这起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给数百名青春年少的花季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除了几名科级以下的公职人员被以免职方式进行保护性组织处理外,没有任何人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更别说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对此,即便我也人性泯灭,总难免会愤怒吧!

在之前的维权过程中,我和其他代理律师一样,不仅坚守了律师的职业操守,而且遵从了当前的政治规矩,曾就维权动态多次向市局律管处领导进行过汇报。然而,我也可能难逃维权律师的宿命……

我知道:与周永康余孽等与无人性之人谈人性,就证明我也基本丧失了人性。故先将人性之议抛开,只说事实与法律,看看周永康余孽是如何践踏国法、构陷维权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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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管处告知“拟撤销”我“律师执业许可”的事由,是有人“举报”我:“在广东申请执业时,未如实告知以‘包庇’被判定罪免刑的事实,属于‘不诚信’;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辖区内无刑事’的证明不全面”,由此证明我“品行不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X条和律师法第X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准予我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其实,这个所谓的“举报”,仍就不过是广州市早在今年3月22日就已告知过我的那个六年前的“投诉”。在该“投诉”中,投诉人称“陈科云做律师不够格,刑满释放后未吸取教训”,就是律管处告知的“举报”;而这个“举报”,本身就是“投诉”内容之一。

幸亏我的记忆力还算良好,省厅官员口头告知的主要内容还记忆犹新。否则,我若是没记住或者记不住,即使本次不能认定我“不诚信从而证明品行不良”,下次大概便是铁板钉钉,无处可逃了。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为了撤销我的律师执业许可,省厅律管处的办事官员还是蛮拼的,简直棒极了!但遗憾的是,他们虽然魔法老到,但似乎魔力不够,尚欠些许火候。因此,他们可能会事与愿违呢。

先且不说这封署名为林本栋的“投诉信”活脱脱就是一张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大字报,也不管该“投诉信”是“投诉”还是“举报”,单说“拟撤销”的事由,也是不能成立并且十分荒唐可笑的:

首先,我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判有罪的事实,不属于我应当告知的范围。

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独家发行的《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上,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员除必须如实告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如实告知的、与能否获得律师执业许可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资格证号”、“有无受处罚、处分记录”等事实。

我在申请律师执业并填写《律师执业证呈报表》时,除将本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证号”等事实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外,还在“有无受处罚、处分记录”处填写了“无”(记不起有没有填写)。由于“免刑”既不属于“处罚”,也不属于“处分”,因此,我是否在“有无受处罚、处分记录”处填写“无”,均等于履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相关规定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是否应当告知“犯罪记录”,律师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上,也没有可以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地方。因此,是否曾被判有罪,不属于我应当告知的范围。

 “有罪免刑”,在中文语法上属于传承关系。告知了后者的“免刑”,自然知晓前者是“有罪”。否则,告知了“资格证号”,岂不还要告知“考试成绩”?“告知”了“男性”,岂不还要捞出“GG”(特别说明:此处不雅用词并非出于故意,只为说得明白,应与品行无关)?更何况,天下哪有“无罪免刑”的判决呢?因此,对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是否应当如实告知“有无犯罪记录”的事实,我想,不论律管处官员如何敬业和硬拼,如何玩弄文字和法律游戏,恐怕总是难以自圆其说吧?而这个,也正是我说他们尚欠些火候的地方。

害人嘛,仅仅心黑恐怕不行,还得要有些技术含量呢!

其次,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本辖区内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不论是否全面和真实,概与本人是否“品行良好”和诚信无关。

众所周知: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是“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但大陆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有几个不是那个样子的呢?

至于对“本辖区内无犯罪记录”的表述,我想,我最可爱的律管处官员纵使拼却小命,把脑掰开来玩弄文字和法律游戏,也是钻不出本律师有“不诚信”的空子的。根据中国有关查询居民身份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无“犯罪记录”,是在中国的任一“辖区”之内均可查到的。因此,“本辖区内无犯罪记录”,便是“全面”记录了!

此外,为方便我最可爱的律管处官员们向省厅领导邀功请赏,我还不妨“自己举报”一下:当年迫害我的那些畜生(对不起!此处又讲脏话了。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啊),为了防止我出国申请政治庇护,至今不肯在我的居民身份信息档案上登记我的“犯罪记录”呢!

再次,针对我的“投诉”,广州市律师协会已经做过处理。

广州市律师协会对我进行2017年的年度考核时,就是因为有这个“投诉”才把我评定为“不称职”的,并且还公开发布了相应公告。由此证明,作为“投诉”内容之一的“举报”,自然也了结。

对于“一诉不二裁”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常识,律管处官员们便是想生啖我的肉、怒饮我的血,恐怕也不敢违背而因此贻笑大方吧?!当然,他们大权在握,欺上瞒下又是拿手绝活,即便我没有任何不当事理,他们也可以找一万个借口、甚至以“莫须有”为由将我踢出律师队伍的。不过,这又是另外一码事了!

最后,我没有任何隐瞒“有罪记录”的动机和必要。

我因履行律师职务行为、指证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包庇罪案,是中国自改革开放并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首例,全球绝无。作为维权律师,这是我的无尚荣誉和光辉历史,我连吹嘘到来不及呢,哪有隐瞒的动机和必要?何况,所谓“陈科云律师包庇案”,是湖南省人在大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的维权案例,是当年湖南省律师届的一件大事,是我想瞒就能瞒得住的吗?以为我就那么弱智加初二毕业水平啊?

综上所述,“拟撤销”我的“准予律师执业许可”的事由,是并不成立而且荒唐可笑!

事实上,本律师从无任何不良品行:为人千金一诺,做事磊落光明,从业最耻“勾兑”;至于坑蒙拐骗、偷奸耍滑等奇技淫巧,可能是我的先人未曾修此功德,以致我缺乏相应基因,想学也学不到。而本次对我“拟撤销律师执业许可”之议,实际上因为我参与了桃江肺结核事件维权,由桃江县、益阳市地方当局和湖南省教育厅中的一些狼心狗行之辈与省厅律管处的周永康余孽“跨省勾兑”,
以省厅律管处官员充当打手,企图逼使我退出该案代理而对我进行的报复陷害。

可笑的是,我最敬爱的律管处的办事官员们竟然恬不知耻地否认“拟撤销许可”与桃江肺结核事件有关呢!这不是在侮辱人类的智商么?就算掰着脚趾头也能想明白:如果不是因为桃江肺结核事件,他们为什么要那么迫不及待地“拟撤销”我的“律师执业许可”呢?当然,除此之外,与那个为赖掉我的大额律师费而恶人先告状的投诉人是同谋、或者因为我三年之前代理过人权案件而进行政治迫害,都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是,省厅律管处的官员们敢承认吗?

我本无错,神明可鉴!

为此,特请省厅领导、特别是陆厅长立即过问,责令律管处官员公开听证,以彻底停止对我的打击报复!诚如是,当感激不尽!

言至此,命由天。领导保重,顺祝勋安!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陈科云律师敬上

2018年9月8日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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