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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审理协议搬迁案,郭德萍法官尚需补习基础知识

2018年09月23日 0:21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9月22日,本网获悉:2018年8月30日下午3点半,中院公开审理孙平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协议搬迁决议案,并进行现场直播,可以从网上搜到。

庭审中,南通中院行政庭郭德萍归纳争议焦点时,称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二个方面。如此表述荒唐可笑。

只要学过几何的,都应当知道“点”是最小的单位。“面”可能包括点,但“点”绝对不可能包括“面”。故法官郭德萍所谓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二个方面的说法,不免贻笑大方。郭德萍法官应当一下几何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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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不服南通市崇川区政府作出的《协议搬迁决议》,早在2014年3月25日就向南通中院提起了。随后,南通中院以协议搬迁决议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孙平不服而提起上诉。作出裁定:撤销南通中院裁定;指令南通中院受理。

的上述裁定是2015年7月7日作出的,但南通中院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3点半才开庭。相隔了3年多,这是很不正常的怪现象。人们有权合理怀疑其中可能猫腻或者腐败成分。于情于理,郭德萍法官在开庭时应当予以释明。但郭法官不但不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反而将责任推卸于立案庭。这能说得通吗?省高院三年前指令南通中院立案受理,三年后南通中院才开庭审理。不论是立案庭问题,还是审判庭问题,都应当由南通中院承担责任。

崇川区政府在其辖区内作出大量的《协议搬迁决议》,为配合该决议的实施,还成立了各种“项目征收指挥部”进行逼迁。故崇川区政府所谓“协议搬迁决议”的实质就是规避法律。在此之前,凡是对不服崇川区政府《协议搬迁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南通中院一概裁定不予受理。

从江苏省高院的裁定来看,南通中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江苏省高院作出指令南通中院受理的裁定,南通中院三年后才审理,这显然是阳奉阴违。南通中院之所以一拖再拖,是害怕被追责。

南通崇川区政府发布《协议搬迁决议》,明显规避法律。受害人向南通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通中院一概不予受理,致使崇川区政府有恃无恐,不断地在其所辖街道发布类似的《协议搬迁决议》,其不良影响一时难以消除。对此,郭法官应当向南通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但郭法官视而不见,其偏袒崇川区政府违法行为,可见一斑。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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