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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春诉河南省政府限制人身自由案,法院已受理

2018年10月11日 21:28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11日,本网获悉:2018年10月8日,市宋会春向郑州中级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人民政府豫政复决(2018) 2443号决定;2、判决确认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流湖、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支付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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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告知宋会春只能有一项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于是,宋会春无可奈何只得删掉了第二项诉讼请求,终获受理。

2017 年8月30日,宋会春到北戴河旅游消夏,被当地警察怀疑为访民,并被移交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该办事处雇佣黑车将宋会春押送至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流湖派出所,由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看管。宋会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因晕倒而送医院治疗。宋会春出院后,向河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对宋会春行政复议的申请,河南省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宋会春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郑州中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河南省政府受理。河南省政府受理后,以“宋会春没有提供出上述三部门作出或实施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人(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宋会春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宋会春认为,原告宋会春已经向被告河南省政府提供了有关视频和照片。故不存在省政府所谓“没有提供出上述三部门作出或实施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的事实。退一步说,即使宋会春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河南省政府应当依法通知宋会春补正,而不是在没有通知补正的情况下,作出“驳回申请人(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

况且,宋会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没有条件和能力直接取证。但宋会春提供的视频和照片中的涉案车辆系作案工具,河南省政府应当依据职权,以照片中涉案车辆的车号为线索,很容易查明涉案车辆的车主,继而可以查明出车时间和运行路线以及雇主机关等事实真相。另外,河南省政府还可以调取派出所录像和笔录,不难查明宋会春被非法押送回郑州,并被关该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宋会春希望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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