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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旭诉江苏如东县政府房屋征收案已在南通中院开庭

2018年10月12日 16:33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12日,本网获悉:2018年10月8日下午2点,顾旭诉省如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顾旭的家属认为,该房屋系一家人的共有财产,故向南通中院申请追加顾旭的家属共同原告。南通中院不予理睬,顾旭认为合议庭程序违法,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合议庭也不予理睬,继续审理。

坐落于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光明路30号的房屋系顾旭一家人的共有财产。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89.8m2,测绘面积26.23m,用途为住宅,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20日,评估机构未听取财产共有人的意见,擅自对该房屋进行了入户评估。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非法拘禁顾旭的家属进行逼签,未能得逞。

2018年2月1日,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东政征补字【201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告知顾旭可选择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顾旭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顾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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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政府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了东房征字[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直到2018年2月1日才作出东政征补字【201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者相差一年,当时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再适用现在的市场价格。该《决定书》称“2017年2月18日,在县相关部门及被征收户代表的现场见证,经本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通过投票方式确定南通正评估事务所、江苏跃龙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为本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其错误如下:

首先,所谓“县相关部门”语焉不详,没有具体的名称,无处寻找“县相关部门”。

其次,所谓“2017年2月18日,在县相关部门及被征收户代表的现场见证”的表述,与事实不符。2017年2月16日才作出了东房征字[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只隔了一天,即2月18日,就选出代表,并选定了评估机构,期间,还要做一系列讨论、调查和宣传工作,如此神速,令人不可思议。

该《决定书》称“本机关作出东房征字【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及相关规定”。但其忽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即“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本案房屋征收,被告未能出示上述规划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的文件,故谈不上征收房屋合法。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专项规划”包括一系列的具体规划,每项的具体规划也应当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的文件,否则就属于违法征收。

如东县政府作出东房征字【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原告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庭审中,顾旭指出,但该《决定书》仅将顾旭一人列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还应有顾旭的妻子及其二子一女。但该《决定书》遗漏了其他被征收人,明显属于违法。况且,安置的房屋在六层顶楼,83岁的顾旭上下楼梯难以胜任。

如东县政府辩称,房屋征收是针对顾旭户主的,无须其他产权人同意。顾旭年老不能上楼,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如东政府的辩解显然与法相悖。虽然顾旭是户主,但对无权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如东县政府只对顾旭进行安置,至少侵犯了其他共有人合法财产,明显属于违法。如东政府所谓“顾旭年老不能上楼,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辩解,可谓强词夺理。既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那么货币补偿应当作出补偿决定当时的评估价;产权调换应当合情合理。二者缺一不可。但如东县政府的评估价是一年前作出的,不适用补偿决定当时的价格。将83岁的老人安置在无电梯的六层顶楼,于情于理皆说不通。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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