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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申请人代表第14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要求书面答复仍无果,10多位维权人士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

2018年11月14日 23:43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1月12日,人士蔡孝敏、杨秀婷、钱德龙、顾珏伶代表上海57位申请人第14次到北京向办询问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办理进展情况。他们向国务院接待窗口的接待员询问该案办理进展情况的内容如下:

申请人:“请问您贵姓?”

法制办:“有什么事?”

申请人:“有工号吗?”

法制办:“我们窗口接待员不是固定的。”

申请人:“国家信访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向上海市交办信访积案22件,我们就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该信息,我们收到后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答复。我们收到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制办:“不予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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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指着上海市政府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函复:“不是不予受理,而是作出了没有政府行文抬头的这个东西。我们于2017年8月10日邮寄裁决申请书,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的。我们今天已经是第14次来询问该案子的进展情况了。”

法制办:“你们什么意思呢?”

申请人:“我们要知道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

法制办:“有哪些人?”

申请人:“有很多申请人,你们法制办说登记的名字是蔡孝敏。”

法制办:“我来查一查,你们最近提交的被申请人国家信访局,是吧?”

申请人:“不是,是询问集体申请的案子,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府。”

法制办:“我们收到后一定会及时办理的。”

申请人:“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延长期限最多90天也应该作出答复,我们提交申请一年多了,国务院作出裁决究竟应该是多久?国务院宣誓依法履行职责,那这个法在哪里?”

法制办:“我打电话联系一下。”

申请人:“可以。”

法制办:“全方位了解之后,尽快办理,行不行?”

申请人:“能不能给我们承办人的电话,以方便我们联系。”

法制办:“电话不对外的,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设置这个窗口的原因,我们就是中介,转达你们的请求给具体承办人。”

申请人:“那就请继续给我们督办下去。”

法制办:“好的。”

据了解:上海57位通过网络得知这个信息:“2016年10月11日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年9月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

57位维权人士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上海市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国家信访局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只向上海市交办了22件信访积案。那么上海市究竟向国家信访局上报了多少信访积案呢?上海市政府为了掩盖信访骗局,针对上海维权人士申请公开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SQ002420017020170126001、002、003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公开“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居然能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收到这种荒谬之极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上海57位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了这5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却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盖有信访专用章”的复议告知书,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再按照复议程序处理。”57位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年8月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57位申请人的代表从2018年1月24日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该行政裁决申请的结果。但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57位申请人的代表已13次从上海千里迢迢到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案子进展情况,至今仍无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上海57位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至今仍未作出书面答复。

上海10多位维权人士愤怒地上街举牌责问:“中国在哪里?”。她们强烈抗议国务院法制办有法不依,拖延1年多仍未给上海57位申请人作出最终裁决的书面答复。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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