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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学院教师方恒才诉含山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在含山县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12月04日 9:40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2月3日上午九时许,省巢湖学院教师方恒才诉含山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案在含山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方恒才与被告国土资源局一位分管副局长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开庭后休庭,法庭宣布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案件起因是原告方恒才在含山县的房屋在没有征收手续的情况下被政府将房屋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原告方恒才未获任何补偿。

原告方恒才原位于含山县县城的鼓楼街道125号北有一处环境优美的占地356平方米、建筑面积198.79平方米的私有院落的土地被政府于2014年1月25日被被告出让给含山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合法房屋土地被非法侵占、被开发成商品房对外出售,原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请求权(2014年6月3日政府才下达征收决定,此时房屋早已灰飞烟灭)。

2018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1、申请人所在的太平集区域的相关单位使用该处房屋所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2、公开该地块土地成交合同及相关拍卖公告。3、公开拍卖保证金的入账凭证,拍卖收入的入账凭证。

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做出了回复中:一是,在该地块的相关业务中不涉及此项文件。三是,该地块土地成交合同,因华阳公司不同意公开而不公开。五是,“拍卖保证金入账、拍卖收入入账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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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恒才不服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信息公开回复,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上午9时许开庭,法院审判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坐法官席,而被告方的国土资源局局长未到庭仅委托副局长及一名律师出庭应诉。原告方恒才对此提出异议,强调政府公务员经过公务员考试应当懂法,而且有法制办,不应当浪费纳税人的供给的国家财政资金聘请律师应诉,但异议无效,未获法庭采纳。

案件审理的焦点围绕着原告方恒才房屋所占土地未经征收却被政府转让给华阳公司及被告国土资源局未公开“含政秘(2013)318号《含山县政府同意收回两宗地使用权的批复》”及被告以“涉及华阳公司商业秘密”拒绝公开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以及保证金、土地出让金,被告国土资源局的理由是华阳公司拒绝公开,有给国土资源局的回函为证据。

对此,原告方恒才认为申请人的土地证显示,该区域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申请人所有,不是被告宣称的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前,擅自拍卖或出让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于法无据,是违法的。先不论违不违法问题,申请人要了解此处土地使用权拍卖情况,答复中“在该地块的相关业务中不涉及此项文件”,属行政不作为行为。公法规定“法无授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后不公开信息更是错上加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政府不仅应该主动公开,而且应该重点公开。被告拒绝公开“含政秘(2013)318号《含山县政府同意收回两宗地使用权的批复》”,恰恰说明含山县政府收回两宗地使用权的批复违法,被告替含山县政府背锅,掩盖政府行政乱作为的事实存在。

3、经过拍卖程序出让土地的行为本身就是公开的和透明的,经过公开拍卖的土地合同价款,更不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以“涉及华阳公司商业秘密”拒绝公开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华阳公司的“不同意公开回函”,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关键证据,于本案的关联性不大,拒绝公开理由不充分,与法无据,被告非要偷换概论,以“涉及华阳公司商业秘密”不公开,申请人想知道“含山县国土局的卵蛋为何被开发商捏着”。

申请人本意是了解的房屋被非法霸占的损失情况,被告的掩盖行为恰恰证明被告被开发商绑架、为开发商站台,掩盖腐败利益,拒绝申请人的合理赔偿请求,被告若公开三项要求,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未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擅自出让了原告的土地所有权),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人员应该被追究责任。

5、被告答复“拍卖保证金入账凭证、拍卖收入的入账凭证不属于行政机关信息”错误。“条例”第十条(四)、(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是重点公开项目,被告以“条例”第7条“没有公开的职责”为由,是错误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经过公开拍卖的土地合同价款,不属于商业秘密,“拍卖保证金入账凭证、拍卖收入的入账凭证”,是公开拍卖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续,答辩人“无权公开”更是对抗党中央,为腐败势力和黑恶势力站台的集中体现。

总之,被告以各种借口不公开土地出让合同和拍卖保证金入账凭证、拍卖收入的入账凭证,属实体错误,属行政不作为,违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该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相关依据。

案件经历两个小时的开庭,原告方恒才最后陈述时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所谓信息公开回复,被告方律师最后陈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回复。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然后敲法槌宣布休庭。

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政务公开、透明,不仅利于防范政府腐败,更是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预防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并有利于公民维护已经受到损害的权利。遵守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公开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其岂能以企业不同意为由而拒绝公开?如此一来,这就难以避免令人疑惑有政企勾结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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