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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秦汉新城公安分局用挂号信方式帮陕西省公安厅造假终结

2019年01月10日 22:54 PDF版 分享转发

举报人1:王英强,男,汉族,1941年生,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渭城街道办金旭路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举报人2:王小琴,女,1981年生,没工作。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渭城街道办事处金旭路四公司家属院。电话:029—33711064,13488165676

被举报人1:王勤智,男,职务:西咸新区公安局局长。

被举报人2:薛国旗,男,职务:新城公安分局局长。

被举报人3:刘云江,男,职务: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局长。

被举报人4:李晓东,男,职务:西咸新区金旭路派出所所长。

1、控告人全家因长年遭受违法办案单位陕西省公安厅及相关下属政府部门合伙滥用职权、钱权交易、违法办案、暴力维稳、多次上报虚假终结黑材料、长年非法24小时监控等惨无人道的迫害,四口之家已导致一死二残的后果。秦汉新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受害人王英强送达一份内容造假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替陕西省公安厅再次造假终结王小刚一案而提起的控告。

2、同时,一、针对2018年10月23日向西咸新区公安局政治部郭科长投诉了有关王小琴期间被辖区金旭路派出所所长李晓东以到北京非访为借口,非法拘留七天至今不给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明》、《释放证明》等相关法律书面手续,也不追究相关涉案官员法律责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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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3月4日凌晨,王英强家遭不明身份人员上门打砸,事后,金旭路派出所不及时出警,不给出具立案手续,至今不破案的事情,等上述两件案件进行了当场投诉,至今西咸新区公安局及其下属秦汉新城公安分局拒不书面答复和依法纠正处理而提起的控告。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8年10月22日,我到陕西省公安上访,我要求陕西省公安厅信访接待人员给我联系信访主任夏琛铭,他们不给联系,其中一名姓赵的信访官员对我说:“你们家的案子前几天我们已经督办给你们辖区西咸新区公安局处理了,你回去找他们处理去。”

我信以为真,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在女儿王小琴的陪同下,一起来到西咸新区公安局,在坐了两个多小时的冷板凳后,终于见到了一名自称姓郭的政治部科长。郭科长声称:西咸新区公安局大约在10月18日的确收到了几份有关陕西省公安厅转下来的有关王小刚被狗咬一案的案子材料,但是没有具体的案卷及具体处理方案。为此,他们西咸新区公安局王勤智局长也看了材料并作了批示,据郭科长说,王局长认为此案案发地在渭南市蒲城县,违法办案主体责任人在陕西省公安厅,西咸新区公安局作为新成立的公安局无权处理此案,郭科长要求我继续找陕西省公安厅上访协调处理案子。

我父女二人又当场向西咸新区公安局郭科长反映有关王小琴十九大期间被金旭路派出所所长李晓东非法拘留七天,至今不给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等书面手续;及2017年3月4日凌晨家中门窗无故遭暴力打砸,报案后,金旭路派出所找种种借口至今不给破案也不给开具相应的接警及立案书面手续等问题。郭科长说他会派人调查后把拘留王小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等书面手续叫人补给王小琴。一直等到2018年底也未见有任何人针对上述问题给个说法及补发相关法律书面手续。

2019年1月2日上午11点左右,我女儿王小琴收到一封来自西咸新区公安局下属的秦汉新城公安分局的挂号信《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分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王英强: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你提出王小刚被狗咬伤等信访事项,经审查,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信访事项属于下列第1项情形: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予受理。西咸公秦(信)不受字(2018)008号,2018年12月29日。

王小琴当即按照挂号信皮上提供的电话号码029-33185828打过去,质疑秦汉新城公安分局:“自从2017年3月起户籍地划归西咸新区以后,我家还从未进过秦汉新城公安分局的大门,更不存在我家于2018年12月10日向你局提出王小刚被狗咬伤等信访事项的情况,你们今天发给我家的挂号信是啥意思,我搞不明白。”

秦汉新城公安分局一位接电话的自称姓高的信访官员回答说:“挂号信的内容是西咸新区公安局给我们转下来并授权我们这样做的,有关王小刚被狗咬一案陕西省公安厅早有定论,已经结案了,不存在任何问题。至于你刚才提到的有关你2017年十九大期间被拘留一事,虽然办案单位是金旭路派出所,但当时是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做出的决定,你有任何疑问可以去找西咸新区公安局咨询。”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多,王小琴又来到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信访处针对十九大期间被非法拘留七天还不给相关法律书面手续等问题提出质疑。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信访处一名女警官答复说:“拘留的事不归口我们信访处,只有法制大队才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到法制大队去要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小琴又来到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法制大队的一位警官听完她的讲述后,很不耐烦的对她说:“金旭路派出所于2017年8、9月份就划归西咸新区管辖了,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有什么问题你找具体办案单位去。至于你刚才说为啥当初把你关进渭城区拘留所,是因为西咸新区成立时间不长,没有自己的拘留所,就一直借用我们咸阳市渭城区拘留所,所有西咸新区需要关押的人员都关押在咸阳市渭城拘留所。再说,我也不认识你,当初也不是我拘留你的,你和我说的再多也没用,回去找你们办案单位处理去。”

王小琴要求渭城公安分局在电脑上查一下到底有没有自己当初被拘留的案卷,被警察当场拒绝。

2019年1月4日上午,王小琴又来到西咸新区公安局,找到政治部郭科长,反映收到有关秦汉新城公安分局莫名其妙挂号信一事。郭科长答复说:“西咸新区公安局是2018年10月18日收到陕西省公安厅转下来的有关王小刚一案的材料的。你和你爸于2018年10月23日来西咸新区公安局找我的时候我也当场给你们答复过了。我于10月23日当天就把省厅转下来的王小刚一案的材料转给秦汉新城公安分局了。现在他们发挂号信答复你也没什么不对呀。”

王小琴:“我和我爸是2018年10月23日来西咸新区公安局找过你,你刚才也说10月23日当天就把省厅的相关材料转给秦汉新城公安分局了。但是我家从未找过秦汉新城公安分局呀,更没有给他们递交过任何信访材料,他们发来的挂号信上提到的2018年12月10日收到我家提出的王小刚被狗咬伤等信访事项,这个12月10日的日期是从哪里来的?”

郭科长:“我把相关案子材料转下去,秦汉新城公安分局还有个调查过程,2018年12月10日这个日期可能是他们调查结束的日期。”

王小琴:“我和我爸2018年10月23日来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找你的时候,你都当场答复说王小刚一案不归你们受理,再说,是陕西省公安厅给你们转的材料,我们只是按照陕西省公安厅的指示过来问问具体情况,我家从未主动找过你们西咸新区公安局反映王小刚一案。我家也再未向你当场提出任何疑问,秦汉新城公安分局又有什么可调查的?另外,我当时还向你反映过有关我十九大期间被非法拘留一事,及2017年3月4日凌晨家中门窗无故遭暴力打砸,报案后,金旭路派出所找种种借口至今不给破案也不给开具相应的接警及立案书面手续等问题。这可都是你们的管辖范围,直到现在,也没见有任何书面答复。”

郭科长:“我叫人下去给你把有关拘留的法律书面手续补发一份。至于2018年3月4日凌晨你家被打砸一事我叫人再问问。”

2007年案发时至2017年十九大未被拘留以前,我家户口所在地一直归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化工派出所管辖,什么时候划转到金旭路派出所的不知道。2017年3月渭城街道办事处整体划归西咸新区,网上资料显示:西咸新区公安局于2017年8月成立,秦汉新城公安分局于2017年11月成立,十九大非法拘留我女儿王小琴的时候,是渭城街道办事处以党鹏为首的几名官员,开着公车直接把王小琴从西咸国际机场拉进金旭路派出所大院的,而不是化工派出所。之后又强行送进咸阳市渭城区拘留所的,金旭路派出所以前也属于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管辖。

目前,化工派出所仍归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管辖,但金旭路派出所归西咸新区公安局和秦汉新城公安分局管辖。

西咸新区公安局和秦汉新城公安分局口口声声说十九期间他们没有拘留我女儿王小琴,但是却迟迟不叫辖区金旭路派出所给我女儿王小琴补发相关法律书面手续。也不敢针对非法拘留一事给我家做出任何书面答复。

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的警察们又口头答复王小琴说:“金旭路派出所于2017年8、9月份就划归西咸新区管辖了,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有什么问题你找具体办案单位去。至于你刚才说为啥当初把你关进渭城区拘留所,是因为西咸新区成立时间不长,没有自己的拘留所,就一直借用我们咸阳市渭城区拘留所,所有西咸新区需要关押的人员都关押在咸阳市渭城拘留所。再说,我也不认识你,当初也不是我拘留你的,你和我说的再多也没用,回去找你们办案单位处理去。”也不愿当场核查是否有王小琴十九大期间曾被非法拘留的案卷。

由于我女儿王小琴截止现在仍然没有拿到有关拘留的相关法律书面手续,无法得知到底是哪家公安局对她作出的非法拘留决定?都在官官相护,踢皮球不愿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秦汉新城公安分局挂号信上故意捏造出的这个所谓的2018年12月10日提出有关王小刚一案的信访事项的日期更是无中生有,显然是在帮上级陕西省公安厅长年违法办案,暴力维稳迫害受害人全家再次搞案子虚假终结。

备注:金旭路派出所原名叫渭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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