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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张建平诉国务院绝依法履职一案第三次邮寄行政起诉材料

2019年08月05日 23:50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8月5日,本网获悉:江苏省常州市高位截瘫的,自2019年5月8日就办公厅拒绝依申请公开关于惠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称及符合惠及条件信息的行为,向市第二中级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因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而未获立案。无奈,于今天第三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材料。

作为重度残疾人士,张建平诉国务院一案源于今年全国“两会”总理李克强在政府报告中提及的惠及残疾人的“两项补贴”问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称“一年来,我们深入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七、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残疾人两项补贴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

张建平先生说,自己从未听说过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所提及的惠及残疾人的“两项补贴”,且李总理在报告中对“两项补贴”的内容表述语焉不详,故于2019年3月8日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该“两项补贴”全称的信息,及符合惠及条件的信息。

能够让总理在全国“两会”上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国务院相关部门显然应该在工作中已经制作或获取了针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的信息。

2019年3月9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签收了张建平先生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以不作为态度对待。见国务院的部门都如此行政不作为,张建平于两个月后的5月8日就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作为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至国务院辖区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次日签收了起诉材料。

2019年5月25日上午,张建平先生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邮寄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称张建平诉国务院拒不依申请公开涉及残疾人利益的“两项补贴”一案,所诉事项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告知不予受理的同时,告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果当事人的起诉涉及管辖权问题,收到行政起诉状的法院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告知当事人受诉法院,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只告知了张建平其不具有管辖权,并咨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未告知本案应当受诉的法院。对此,张建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6月9日,向上一级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诉国务院拒不依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的行政起诉材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次日签收了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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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自称是姓郝的女工作人员,用010-85268413的固定电话联系张建平先生,告知起诉国务院绝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受诉法院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张建平先生将行政起诉材料邮寄到该院。对此,张建平先生提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姓郝的工作人员又称,张建平先生邮寄的起诉材料不是正副两份,无法移送,答应将起诉材料退回。

张建平先生说,就二十年前涉及自身权益的交通事故致残、十年前房屋拆迁安置的诉讼与申诉,就超过两位数,加上接受委托以公民身份代理的案件,应该在三位数上,怎么可能连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应按受诉法院加被诉被告数提交这个程序性常识都不知道?只不过在司法不独立、不透明的体制下,屡战屡败,屡败屡战而已。最奇怪的是,自己一周后再回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这个号码,询问有没有将起诉材料退回时,居然提示为号码不存在,不知作为首善之区的高院玩的什么鬼?

今天已经是2019年的8月5日了,也就是说一个多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没有退回起诉材料,也没有将起诉材料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张建平先生只能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告知,第三次就诉国务院不作为行为的行政起诉材料,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

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很多指标,其中这个国家在对待残疾人权益的态度,应该是一个重要指标,目前,作为一级残疾人的张建平先生又因申请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问题,跟常州市武进区人社局走法律程序。中国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国家无答责”条款,本网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立案。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张建平,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405196703010017,住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城街道港龙紫Y。联系电话:186612103XX。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强,国务院总理。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拒不依申请公开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之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依申请公开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7年因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至今,又因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至今仅得到肇事车辆拍卖款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负事故全责的肇事者与肇事车辆管理者人民政府均未赔偿一分钱。对如此恶意的徇私枉法行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还再次作出拒绝司法监督的决定。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称“一年来,我们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七、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残疾人两项补贴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告作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从未听说过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所提及的惠及残疾人的“两项补贴”,且李克强总理的“两项补贴”内容语焉不详,故于2019年3月8日向被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该“两项补贴”全称的信息,及符合惠及条件的信息。

被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最高行政机关,于2019年3月9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已整两个月时间,未依申请公开原告所申请信息,故就被告拒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诉来你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建平

2019年8月5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残疾人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的事实;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寄及签收凭证,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拒不依法行政的事实。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告知书和情况说明,拟证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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