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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竟然开庭缺席,南京中院审判长帮其举证

2019年09月14日 23:12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9月14日,本网获悉:2019年9月11日下午3点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孙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案。孙平请求法院:1,确认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对孙平的依法履职申请未作出处置的行为违法;2,依法撤销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复议[2019]644号(决)《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孙平系《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通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第12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4]724号)征收范围内的村民,即征收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等途径,获取了原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在该次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

2018年11月18日,孙平通过邮寄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该厅将《依法履职申请书》转交原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处理。孙平不服,于2019年4月18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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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以“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申请人(孙平)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孙平仍然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

庭审时,自然资源部竟然无故缺席,是公然藐视法庭的体现,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应当对该部无故缺席的行为作出处置。但奇怪的是,南京中院崔玉文对自然资源部无故缺席的行为,听之任之,反而还帮助该部举证。

由于自然资源部缺席,无法当庭举证,更不能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明目的。但审判长帮助自然资源部举证,要求孙平质证,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孙平指出自然资源部今天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自然资源部没有举证,审判长不好代替自然资源部举证。自然资源部没有到庭,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部缺席不仅是对法庭的藐视,更是对法律的践踏。作为法官应当按《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该部开庭无故缺席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而不应帮助被告举证。依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既然被告自然资源部缺席,当然不可能当庭举证。既然不能当庭举证,也不存在当庭质证的问题。法律又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孙平期望南京中院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庭审笔录中的第1、2、7、14页。

来源:,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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