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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退休工人陈敬坤起诉合肥市总工会请求法院判令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人服务维权

2019年11月13日 16:38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1月12日上午,市退休工人陈敬坤通过中国邮政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邮寄起诉合肥市总的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立案审理,判令合肥市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为工人提供服务。

陈敬坤是1970年从军队退伍转业进合肥市国企原安纺二厂工作,后该厂被上海华源集团公司兼并成立安徽华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陈敬坤是工人选举出的维权代表,后因维权赴京上访被警方三次拘留五日,陈敬坤因住房维权,合肥市人民政府违反协议十年来不交付住房。

为此,陈敬坤与周维林、裴莉就工人住房等问题多次赴合肥市总工会要求工会为工人维权,合肥市总工会称为陈敬坤住房之事曾赴合肥市瑶海区政府了解情况,但是结果就是和平路街道办事处要把陈敬坤的住房分配距原安纺宿舍区近五公里的大兴镇大兴新居A区的33层高楼的顶层。这是惩罚性的分配集资建房被陈敬坤理所当然的拒绝,陈敬坤要求的是原安纺宿舍区的电梯房,且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分配电梯房给非原安纺职工,而和平家园(安纺职工宿舍纺织一、三村集资建房的小区)A区尚有一电梯房尚未分配,何以不分配住房给陈敬坤?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安排在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任信访、维稳的警察董建军曾当众声称就不给陈敬坤解决住房问题,要拖死他!

工人住房问题出自于计划经济年代的高积累轻生活,国企向政府上交利润,而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少,且所建职工宿舍分配时,权力决定一切,无权无势的普通职工难于获得住房保障。合肥市普通国企尤以那些非合肥市土著,原籍外地的退伍转业老兵、上海内迁企业职工、外地招工调入的职工难以获得住房保障。合肥市1999年出台《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在国企没有落实执行。在原建材一厂、原安纺宿舍纺织一、三村改造时排除没住房职工参与,原安徽拖拉机厂宿舍安拖东村所谓棚户区改造亦是如此,而原合肥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集资建房,退休老工人,尤其是原家属工普遍反映养老金一两千元仅够维持生活,没有钱参加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的集资建房。如果按上述房改政策落实住房补贴,这些老工人又怎么会没有经济能力参加集资建房?

合肥市总工会在合肥市工人住房权保障方面没有积极作为,没有提供具有工会特点的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在工伤保险方面亦是如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享受高于普通工人的养老金,工伤制度的伤残津贴应当高于养老金,合肥市已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领取的养老金甚至低于病退职工的养老金。此是非常荒唐的,亦是合肥市总工会长期不作为,不依法督促安徽省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工伤保险制度履行职责导致。

工会是工业革命后源自于欧洲,后流行于世界,是基于工人与企业之间权利的失衡,目标为“保持或改善雇佣待遇”,诞生伊始就成立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工人运动,当年工人的口号是“为争自由而战”、“为争人权而作战”,而合肥市总工会的不作为丧失红色工会本色,放纵合肥市人民政府和国企严重损害工人权利,使许多合肥市工人生活沦为困境。工人权利被损害尤以住房和工伤补偿最为严重。陈敬坤起诉合肥市总工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自己争人权,更是为工人争人权,亦是为促使合肥市总工会恢复工会本色,能够亡羊补牢,开始积极履行工会职责,为合肥市工人,尤其是那些退休工人维权。

陈敬坤此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履行集资建房协议,按当时集资建房规定对他分配住房,却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陈敬坤期望此次法院能够立案,法院能够尊重工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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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敬坤,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人,系原安徽省华源发展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小朱岗,身份证号码:340102195203153517,电话:13075535081

被告:合肥市总工会,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路怀宁路与长河西路交叉口合肥市总工会大楼,邮编:230071,电话:0551-63032601法定代表人:张业锁,职务:主席

诉讼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合肥市总工会对原告陈敬坤参与集资建房后合肥市政府十年不给付合适住房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二、请求判令合肥市总工会就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对破产、改制国企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不保障国企职工住房权一事提供服务帮助维权;

三、请求判令合肥市总工会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6日上午开关于协调安纺生活区旧区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形成《关于协调安纺生活区旧区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合肥市东市区现瑶海区原安纺生活区实施旧区改造,并成立了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下文略称为指挥部)。原告与妻子余培珍是原合肥市属企业安纺二厂职工,分配的福利房是纺织一村33栋309室,原告按指挥部要求于2008年10月31日与合肥市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达成《纺织一、三村住户委托集资建房协议书》NO0002421号,并于2008年12月2日向指挥部财务部门缴纳了三万元集资建房款,收据编号0277432。合肥市人民政府迄今未履行义务给原告分配合适原告居住的住房。就此事原告多次赴合肥市总工会要求提供援助,但合肥市总工会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以下略称通知),通知称: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保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随通知下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同意合肥市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其第二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计算公式,以及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方式。《合肥市(市区)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了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该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执行。

据了解合肥市破产、改制国企如原安徽拖拉机厂、原合肥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安纺总厂、合肥砂轮厂等国企皆未按照上述房改政策执行,许多退休工人未落实房改政策居住于建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筒子楼和平房,房子现多属于危房。而现行的集资建房、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皆未按照上述合肥市住房改革规定执行。

合肥市总工会及下属国企各级工会从未依据工会法履行职责就住房问题向工人提供过具有工会特点的服务,坐视工人住房权不获保障。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工会法判令合肥市总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具有工会特点的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

此致

蜀山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9年11月12日

附:1、本民事起诉书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工会会员证复印件、安徽省总工会转办单复印件

本网报道:

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陈敬坤就住房权起诉市政府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荒唐理由裁定不予立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9/06/blog-post_11.html

退休工人陈敬坤就工人住房权起诉政府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再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凸显工人权利不受现行制度保障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9/08/blog-post_96.html

习主席对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班子讲话一周年,合肥工人要求合肥市总工会帮助维权——政府不保障工人住房权,陈敬坤拒绝被惩罚性分配住房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9/11/blog-post_27.html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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