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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受害人吕荣亮就公安机关对非法拘禁重罪立案后却三年多不作为,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监督

2020年02月26日 20:51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2月26日,本网获悉:距遭黑恶团伙伤害已超过三年的江苏镇江残疾人吕荣亮,再次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在立案后,拒不进行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不作为行为,以邮寄方式向所在地的检察院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请求对的不作为行为予以司法监督。

吕荣亮先生遭暴力绑架与非法拘禁一案,发生在2016年8月30日,是吕荣亮应镇江润 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时任信访书记兼龙门村村支书的凌鑫之前交代的一名“律师”之约,从家中驱车到蒋乔街道龙门村委协商房屋拆迁事宜,然而在村委大院内遭到一伙人员的暴力绑架,然而非法拘禁在镇江市白鹭生态农业观光园的一个小屋内共计14天。

在吕荣亮被非法拘禁的14天中,受尽了暴力折磨,造成肋骨和椎骨,这伙人称是受雇于政府,不仅强迫吕荣亮在他们准备好的“停访息书承诺书”上签字,还强迫吕荣亮按照他们事先准备好的一份借款35万人民币的借条上签字,看到吕荣亮誓死不从,才将其释放。据了解,这帮黑恶人员在非法拘禁吕荣亮的同一地点,还长期非法拘禁了马玉凤。之前在该处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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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荣亮获得自由后,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及时向辖区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润州公安分局、及蒋乔派出所报案,提供了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人员姓名、及非法拘禁场所特征等信息,后至医院就诊检查,及时向两机关书面提出了调取、保全证据申请和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申请,而这些涉案地点均属于治安监控全覆盖区域,润州区公安分局在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以“非法拘禁罪”立了案,并在一年多后才对申请人做了伤情鉴定,但至今仍怠于行使刑事侦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职权。

非法拘禁罪,在任何一个正常国家,都属于涉及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重罪,而且是属于不得办理取保候审的暴力犯罪,中国的法律规定,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身伤害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一旦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就应当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侦查,但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居然在立案三年多,仍然拒不作为。

在吕荣亮先生今天向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提交司法监督申请前,曾经就公安在非法拘禁罪案中拒不作为的行为,多次向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控告,在这一次的司法监督申请中,再次向具有司法监督职责的镇江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及具有惩治腐败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了抄送。

吕荣亮是一位肢体四级残疾人,按照中国于2007年在联合国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仅有不受歧视、人身自由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其中第十三条还明确了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但,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的不作为,似乎证明了中国作为该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并没有有效得到遵守与落实。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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