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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许昌中院裁定,老退役军人宋西章向河南省高院上诉

2020年08月22日 0:15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8月21日,本文获悉:2020年8月18日,许昌老退役宋西章通过邮寄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行初3号行政裁定,并裁定其继续审理。

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现东城区大坑李社区)的房屋系宋西章与其妻子共有。宋西章妻子去世后,由宋会春继承母亲部分的房产。故上述房屋属于宋西章和宋会春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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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8日,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东城区管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上述房屋。致使宋西章无家可归。宋西章一再上访,东城区管委会授权其下属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于2012年12月25日与宋西章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

宋西章和宋会春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 该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东城区管委会强拆了上述房屋,二年八个月后,为掩盖其违法行为,与宋西章签订了上述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管委会强拆了上述房屋后,应当赔偿,而不是协议补偿。名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管委会无征地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无拆迁许可证,违反了许昌市人民政府2003年9月23日发布的第6号政府令第七条强制性规定,即: 房屋拆迁实施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宋会春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该协议未经宋会春签字或者授权,依法也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该协议实质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即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管委会不具有签订该行政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据上,宋西章与宋会春向许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昌中院以“本案中,二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的范畴,该协议签订及成立的时间发生在2015年5月1日前,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不予立案,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宋西章、宋会春的起诉”。

宋西章父女认为,许昌中院适用法律不当。许昌中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必要条件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宋西章父女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行政协议本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故对行政协议的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是法律应有之义。按照《合同法》规定,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因为行政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永远无效。许昌中院裁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许昌中院将行政协议无效与行政行为无效混为一谈。行政协议是特殊的行政行为,故同时也应当适用合同法。

许昌中院裁定只字不提宋西章提交的证据,导致裁定错误。宋西章向许昌中院提交了(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足以说明涉及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是法律应有之义。许昌中院此裁定违反了同案同判的原则。

宋西章父女希望河南省依法裁定,发回许昌中院继续审理,避免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定。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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