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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权人士何斌、徐彩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追问对访民特殊稳控的法律依据

2021年09月16日 23:39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9月16日,本网获悉:为什么会被当作“异类”“恐怖分子”进行身份标识、维稳?为什么访民会被监控、任意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株连家属?为什么访民的各项权利被任意剥夺?多年来访民所遭遇的各种打压防控,究竟是官员个体的恣意妄为,还是权力体系的授权作恶?

近日,针对这些问题,何斌、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访民采取特殊稳控措施的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何斌、男、1973年生人,常住北京,电话:18616827675。

申请人:、女、1970年生人,常住北京,电话:13071121012。

被申请人:常务委员会

申请事项:

1.请依申请公开:全国会审查备案通过的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包括访民)进行身份标识(如“零控”、“一级零控”、“红警”等……)的分级标准之法律条文,包括内容、依据、理由。

2.请依申请公开:全国审查备案通过的法律法规中,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在不经明示及当事人同意,采集人脸识别等各种个人识别信息,用于监控等用途的法规原文,包括内容、依据、理由。

3.请依申请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通过的法规中,在特殊时期(如:节、庆、会等)和日常时期,对访民维权人(或称“重点人”)进行“维稳”,可采取的各种“措施、手段”形式的列表条款全文,包括内容、依据、理由。

4.请依申请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通过的法律法规中,对访民维权人限定行动范围的相关法规,包括内容、依据、理由。

5.请依申请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通过的法律法规中,敏感时期(包括但不限于:节、会、庆……等)到北京各正常接待的信访部门信访登记属于违法,或登记几次可定性为违法的相关规定原文,包括内容、依据、理由及审查意见。

6.请依法公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通过的时间,及审查意见。

公开方式:以书面纸质形式,通知申请人当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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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夫妇因检举违法反映腐败,被打击报复而上访。长年因身份标识被区别对待、盘查、扣留、限制自由,坐火车、检票会被警察特别盘查,如申请人夫妇到北京,在地方进站刷身份证被警察拦截盘查,上车被列车员关注、被乘警定向盘查,下车被车站派出所留置盘查,送久敬庄。据警察说,我们身份标识是“一级零控”,由公安机关标识。申请人认为该标识给自己在生活、出行等,造成极大困扰和人格伤害,而各部门却不给出法规出处。因此申请人提出第1条公开申请。

自2018年至今,申请人夫妇多次在路上行走时被人脸识别后遭警察拦截盘查,如一次回家路过王府井被人脸识别,警察将申请人夫妇截停带回派出所,留置盘查数小时,其他如,在中关村、前门大街等地行走被人脸识别当街盘查,甚至2021年除夕出门购物被人脸识别带上警车,在大年三十夜送进了久敬庄。申请人在没有任何告知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集信息并录入监控系统。因此申请人提出第2条公开申请。

申请人夫妇长年被各种手段“维稳”,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住处驱赶,地方住处盯梢,株连骚扰家人;节日、庆典、会议期间被限制自由,动用大量警力到住处搜捕申请人,警车交接黑车押送回地方;申请人在北京前门陕西巷的店面被监控、骚扰、刁难、最终被强撬夺走,寒冬露宿草地数月,辗转落脚前门茶儿胡同又被强行撕毁合同驱赶离开,住到郊区同样被搜捕、骚扰不得安生。带回地方维稳,本人行踪被各种手段(跟踪、盯梢、明拍、暗拍、蹲守堵门……)随时监控,家人被株连遭受各种麻烦,各种手段层出不穷。因此申请人提出第3条公开申请。

申请人夫妇长年在北京生活,每每经过一些地方就会被警察截停,不让前往或经过,给出的理由是:你曾经上过访。申请人曾因要去国家商标总局办理注册商标增补项目手续,到长安街坐车,被盘查不让通过。该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天安门广场、长安街、故宫、闹市、商业区及各个不确定的所谓敏感地带。平时生活出行中在各路口、卡点、被查身份证经常被“留置盘查”“核实身份”,时间、尊严、心情极度受损,外出办事如为避免麻烦,绕过卡点,则大量增加时间生活成本,造成极大不便。申请人作为中国公民却没有在国土上平等的自由行走、活动的权力。因此申请人提出第4条公开申请。

申请人夫妇在各个所谓敏感时期就被北京警方搜捕、地方人员带回维稳,给申请人本就困难的生活又增加各种损失,地方官员的论调是:“带你们回来是对你们的拯救,这期间如果你们去信访局登记,将被带回拘留。”而全国各地因敏感时期到信访局登记被带回拘留甚至判刑的确实屡见不鲜。申请人认为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基督政府的合法权力,不管什么时候,到正常接待的信访部门登记举报都不应该遭受打击。被监督者以监督者的监督行为为罪名进行打击,实难服众。因此申请人提出第5条公开申请。

近年,各地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出台如《公民上访三十二条禁令》等规章,并肆意权力扩张,使访民动辄得咎,被关押、拘留、判刑……

申请人认为所有公民的行为有《刑法》《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维权上访者是与违法、腐败作斗争,为维护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而进行举报、抗争的公民。举报、抗争中是否违法,理应跟所有公民一样受同样的法律法规约束和保护。申请人想知道这以上访者为违法假想人,进行针对性、歧视性的约束打击的《意见》《禁令》是否具有合法性,故提出第6条申请。

以上种种遭遇,皆是申请人亲身体会,由政府人员或公安机关实施。

据申请人所知,很多维权上访者都有相同、类似遭遇。如此大范围长时间持续由政府公职人员和公安机关实施的作为,必然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其合法性及获得授权实施的出处,也是众多访民和法律工作者迫切想知晓的。

公民让渡部分私权利给国家,以建立一套法治体系,公民天然享有对其监督审查、评判的权利。

李克强曾公开表示:作为一个公民,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申请人认为说得很好。

为维护自身权利并了解自己遭受待遇的法律出处,明晰责任、权力、义务,特依据《宪法》《立法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信息公开,请依法予以回复公开。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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