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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亚受害人向云南省检察院公开举报省金融办主任刘光溪

2017年07月13日 15:4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取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泛风顺

(评:像“泛亚”这类利用“金融创新”为名进行诈骗的事例,兴起于上届政府期间,并在本届政府期间发扬光大。最广大人民的金钱被肆意掠夺,中国的当政者什么时候才能正视、处理呢?失民心者迟早会有报应的。)

举 报 信

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昆明泛亚交易所(以下简称泛亚)案的受害人,现来信举报原云南省金融办主任及原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清整小组)全体成员涉嫌渎职犯罪的事实,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泛亚事件爆发两年来,许多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心知肚明,老百姓也明白为何被泛亚坑害至深,之后又会蒙冤至久,说到底是政府部门的失责渎职导致的严重结果!说句实在话,我们不会轻易放弃,我们将追究到底,必须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因此,追究政府部门相关官员的渎职责任避无可避,也拖无可拖,请检察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推动落实。

一、举报依据

1、云南省金融办的主要职责

根据云南网的公开信息,云南省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对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引导、协调和鼓励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负责与人民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三局”)的联系沟通,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支持、协助和配合“一行三局”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要求,负责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省级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与退出等工作,推进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推荐、考核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五)培育、管理投融资主体,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对省属投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在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经营过程中,在对这一金融交易场所长达四年的清理整顿中,刘光溪作为省金融办主任,没有领导金融办认真履行以上工作职责,只重视了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建设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但未履行监管的职责。对泛亚,既未做到整顿与规范,也未及时处置风险,反而在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大环境下顶风作案,为泛亚不断发文肯定,站台宣传!在省金融办、清整办的庇护和不断增信下,泛亚日益猖狂地犯下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滔天罪行,犯罪金额不断扩大,造成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338亿元借出资金无法追回)!

至于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泛亚案爆发后全国各地受害人多次前往省金融办,也多次目睹北京路上的这个小院,在正常工作时间里铁栅紧闭,有时还要再加上一副铁链!这种事前不遗余力地鼓吹,事发后却避而不见、逃避责任的行为,不仅败坏了云南省的金融诚信环境,也对云南地方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声誉造成毁灭性的恶劣影响!

2、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的文件要求

泛亚成立半年多后,2011年12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发布,第一条明确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第四条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云南省因此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整办),刘光溪任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正是清理整顿的对象!

2012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界限、实施措施和工作要求。其中第二大条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泛亚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有色金属的现货电子交易服务(见证据一:泛亚的营业执照),而其开展的“委托受托业务”或“日金宝”业务,实质却是信贷业务(从投资人手中筹集资金借给融资方,泛亚提供类似银行的中介服务),既超出其经营范围,也从未得到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具体应为银监会)的批准!可金融博士刘光溪及其领导下的清整办作为地方监管部门,居然在长达四年的清理整顿中,不仅对此视而不见,相反还乱作为多次发文予以肯定,称该业务合法合规!

到底是国务院三令五申的文件含糊其辞,还是地方官员心知肚明却阳奉阴违?如果时光能够倒流,我们多么希望回到文件发布的2011、2012年,哪怕2013、2014年,那个时候,哪怕是一次偶然的良心发现,正义也可以战胜邪念!因为后来我们得知,在昆明泛亚获得“成功”以后,辽宁泛亚金属交易有限公司完全复制了其融资模式,但开业仅半年,沈阳市金融办以不属于审批项目范畴、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为由,于2014年9月对该项业务叫停,清退处理交易资金!

可是地处西南边陲的昆明泛亚,却在这次清理整顿中生存无忧,甚至风生水起!可以说,清理整顿的四年,也是泛亚发展壮大的四年,不仅没有按文件要求做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却让泛亚犯罪行为得以长期实施,使受害人数和被非法侵占的资金不断增加,达338亿之巨,造成全国各地连续不断的维权活动,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是严重的渎职犯罪!

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渎职罪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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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昆检公三刑诉【2016】269号公诉状披露的信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及相关融资方的犯罪行为造成135060名受害人的338亿合法资金无法偿还!而这些犯罪都是在以刘光溪为首的省金融办、清整办四年的检查、清整过程中犯下的!

对照以上司法解释,作为清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刘光溪及清整办全体领导小组成员渎职行为所造成的公民财产损失已远大于150万元,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渎职犯罪!

再有,2014年11月19日,云南证监局官网曾发布一篇工作动态,“从证监局牵头和部际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组两次现场检查的情况看,部分交易场所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特别是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风险巨大,积极应对和处理相关风险刻不容缓。”但这份意义重大的风险提示在发布两小时后被撤下!那么,究竟是哪个部门或者个人,“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要知道,即便在那个时候,很多受害人还没有在泛亚开户入金,生命中也永远不会有这一劫!

二、犯罪事实

1、清整前,鼓励“打擦边球”,泛交所违规不制止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泛亚,泛交所)于2011年2月成立(营业执照取得的时间),4月21号举行“成立暨开市庆典”,刘光溪亲自出席并讲话(见证据二:刘光溪在泛亚开业庆典上的讲话),公开支持泛亚“弯道超车”,“打擦边球”,为云南有色金属产业、西南桥头堡建设做贡献。刘的这一指导思想,是后来对泛亚监管失职、渎职的重要思想根源。

根据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泛亚的定位本来是一家稀有金属的现货电子交易所,为稀有金属的现货交易提供平台服务。但在堂堂省金融办主任的“撑腰”下,泛亚没有驾照却能弯道超车,没有参赛资格却敢打擦边球,泛交所从经营初期就大量不规范违规经营,有相关新闻报道及事实为证:

2011年4月29日 《理财一周》:监管缺失,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或延续疯狂:现货交易所铟和银产品证券化,疯狂炒作,5倍的杠杆份额交易;

2011年5月17日《上海证券报》:流动性泛滥催生交易所疯长,部分有做庄嫌疑:昆明泛亚有色交易所,用“即时交割”规避2010年2月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禁止代理业务”,“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等的要求,和中远期交易市场区别开来;

2011年6月17日《华夏时报》:铟价开市八涨停,泛亚交易所角色遭疑 :泛交所是国内首家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所,但是,场外和场内的铟价竟有如此大的悬殊,一些人士对交易所的功能定位提出了质疑:交易所价格对现货实际成交已经“缺乏指导意义”;

2011年7月4日,云南锗业向泛亚销售区熔锗,开具了销售发票。泛亚此时已开始自买自卖;

2011年7月 5日,泛亚开通委托交割业务,和几家生产商签订了委托交割协议。委托交割业务就是泛亚的“委托”业务,此时是泛亚与生产商之间的委托受托。即泛亚接受生产商的卖货委托,为买货方提供资金融通,保证交割成功,实际上就是一种放贷行为,而泛亚的经营范围是没有放贷的!

2011年8月23日《东方早报》:泛亚交易所乱象,云锗遭空炒。

2011年6月到12月,泛亚和第一财经合作,在全国各地举行巡回投资报告会。宋鸿兵、郎咸平等专家受政府邀请为泛亚站台。

2011年11月7日,全额预定保值增值以及受托申报固定收益交易两种新模式交易开通,受托申报固定收益交易模式业务就是泛亚交易所以及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财富好计划栏目和16家银行宣传销售的保本无风险、固定收益的委托受托业务,在2012年4月改名为日金宝、日金计划。

从以上新闻报道及相关事实可见,泛亚从开业初期即存在大量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但作为负有监管责任的云南省金融办,未采取任何严厉、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监管、整顿。实际上,国务院在2011年12月发布38号文要求清理整顿交易场所,与泛亚的大量负面新闻不无关系。

2、清整中,检查、验收走过场,反复增信酿大祸

国务院38、37文要求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其核心目的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但以刘光溪为首的云南省清整办,始终没有抓住这一工作的核心,在对泛交所的清理整顿中,从地方利益出发,清整工作拖时间,走过场,不仅没有对其违规违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取消,反而发文认为其合法合规,支持其发展,使大肆利用政府信誉通过自买自卖实施诈骗,酿成惊天大祸!

其渎职犯罪事实主要有:

(1)清整初期不制止,使违法业务大发展

泛亚的犯罪实际上是从2011年11月推出“委托受托”(后来称为日金宝)业务开始的,“委托受托”业务的核心,就是为买货方提供融资服务,泛亚充当的是借贷中介的准银行角色。所谓“委托”,即是买货方提出借款需求;所谓“受托”,即是资金出借人同意借出资金。资金出借人的资金是先到泛亚账号,再通过泛亚汇入给借款方。泛亚在此从事的就是银行的信贷业务—-资金收储和出借,只不过是换了个新词—-供应链金融。而借款的利息,换了个名称叫“延期交付保管费”,泛亚赚取的利差叫管理费、服务费。

国务院37号文第二大条第(六)条明文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泛亚的经营范围没有信贷业务,没有售卖理财产品的资格,但泛亚却对外大肆宣传“委托受托”、“日金宝”业务,而在清理整顿期间,泛亚的“委托受托”业务却一天也没有被叫停过,本来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祸患,却因控制不及时,酿成大祸!

泛亚的资金受托模式看起来复杂,新名称一堆,令人眼花缭乱!但其实质就是一种以有色金属为抵押的借贷融资业务,大量被害人都能够理解、识别的模式,身为金融学博士、并官居省金融办主任要职的刘光溪不能识别吗?清整领导小组的众多专业人员不能识别吗?难道他们所大肆吹捧表彰的金融创新就是创造令人眼花缭乱的新词吗?难道把违规经营换个说法称之为金融创新就可以变成法无禁止即可为吗?37、38文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职责要求他们不能不懂,更不应不懂,因为不懂就是渎职,渎职就是犯罪!

(2)清整过程走过场,为违法行为增信用

2012年2月24日,云南省清整办向泛亚下发《关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依法运营有关事项的复函》(证据三),称“支持你公司按照《决定》(国发【2011】38号)依法经营,合规运营,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发展”。试问天下还有比这更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公函吗?泛亚明明违反了38号文的规定在违法经营,不但不予以清整,反而发文支持其发展!

2012年2月28日,云南省清整领导小组(由省金融办牵头,商务厅、工商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和昆明市政府等多部门联合相关专家组成)考察调研泛亚,了解泛亚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投资者情况、行业合作情况等,调研交易所的交易档案、客户资料、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经过“认真全面”调研,省清整小组充分肯定交易所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要求交易所更好服务云南省实体经济的发展。如此兴师动众的检查,却未发现任何问题,最终以官话套话走过场了事。请问各位小组成员,泛亚有哪些创新机制,完善了哪些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都做了哪些事,这些事依的什么法合的什么规?!

2013年4月,云南省政府把审批通过的包括泛亚所在内的5家大宗商品类交易所材料送联席会报批。

2013年11月11日至18日,根据 38号文要求,云南省清整办组织金融办、证监局、银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昆明市清整办,共同组成验收检查小组,对泛亚进行联合现场检查验收,于2014年1月3日向国务院清整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了《关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整改现场检查验收情况和西双版纳金融资产商品交易所有关事项的报告》(证据四),其中明确指出:“依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并经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未发现其开展的委托受托业务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此,我省对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整改工作予以验收通过”,“鉴于此,恳请部际联席会议尽快通过我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验收工作”。

事实上,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三年多的清理整顿,泛亚始终没有得到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准通过,而以刘光溪为首的云南省金融办、清整办不仅没有及时终止泛亚违法开展的委托受托信贷业务,反而不断发红头文件为其增信,称其“委托受托”业务合法合规,使该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受害人数、金额不断增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理应得到各省市政府毫不含糊、不打折扣的遵守与执行。可令人费解的是,同样的违规经营行为,在辽宁不合法在云南就合法!

再有,如果认真负责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现已查明的泛亚及相关融资方采用自买自卖的方法抬高价格,欺骗、套取资金出借人资金的犯罪行为应是不难发现的。因为早在其业务开展初期就有大量新闻报道称泛亚交易所的价格与市场实际成交价严重脱节,此后的发展过程中,这样的报道质疑就没有中断过(证据五:谭娜的报道);再者,泛亚作为现货交易所,到底有没有现货交易,有多少现货交易也是一查便知的。可是在官方对泛亚的宣传中,始终强调泛亚的融资能力,却对其现货交易这一合法主营业务避而不谈!(如2015年5月26日,云南卫视新闻称泛亚为实体经济导入367亿,为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搭建了平台,创造了机遇。)

在几十次清理整顿、检查验收中,这些犯罪事实均没有被发现,要么是包庇纵容其犯罪,明知其有问题而出于利益考虑不制止;要么就是工作马虎,极端不负责任!无论何种情况,本应早就关闭的违规交易所,四年的清理整顿不但没有被关停,反而在金融办、清整办的反复增信下,违法犯罪,越做越大,刘光溪等人严重失责渎职的事实无可否认,罪不可恕!

3、危机后,仍继续称赞保驾护航

如果说兑付危机发生前,泛亚的正面宣传,市场的虚假繁荣使省金融办、清整办不愿意面对真相,不舍得关停制止还情有可原,那么在泛亚发生兑付危机后,金融办、清整办的拖延推诿、不作为、乱作为就简直让人难以置信,无法理解!

2015年4月,泛亚发生兑付危机,原来承诺资金随进随出的泛亚平台,突然限制出金,并逐步完全无法取出资金,债权人陷入恐慌之中,从全国各地赶赴昆明找泛亚,找省、市金融办讨说法。在此情况下,省金融办、清整办没有启动紧急预案,暂停泛亚交易,防止风险扩大,相反再次选择逆势而为,不仅让泛亚继续运营,还大唱赞歌升级加码地宣传!

2015年5月26日,云南卫视新闻报道,泛亚为实体经济导入367亿,在行业内获得了充分的话语权,为我省有色金属生产企业的发展壮大搭建了平台,创造了机遇。这样的新闻,没有省金融办的首肯,能发吗?

2015年6月3日,清整办在给泛亚的回复函(证据六:清整办的函)中明确说:你公司是我省拟保留的19家交易场所之一。我省将依法完成全省交易场所清整工作后,尽快依法按程序报请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在此期间,支持你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明知已发生问题,不去查处,还继续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完全是不负责任的乱作为!

2015年7月8日,应刘光溪的邀请,全国政协委员梁伯韬到访省金融办。刘光溪竟然说:“一是泛亚目前这个阶段碰到的一些困难,通过发展,是完全有能力化解的,我相信现在这个阶段很快会过去的;二是关于云南省清理整顿工作,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指示,我想会很快完成收尾工作,画上句号,目前泛亚的金融创新转移到了深圳,我个人认为这是我们云南的重要损失,为此非常遗憾也非常理解泛亚,希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能够回到云南来;三是泛亚的品牌很值钱,我们政府相关部门统计,泛亚直接为国家纳税3.6亿元,为国家间接纳税6.7亿,总计近11亿,哪一个创新民营企业会有如此强的能力,我们对单九良同志的创新能力以及职业品质非常钦佩,他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企业家,这也是我们云南非常缺少的人才,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支持泛亚。”

天啊!把一个已然违背承诺扣押百姓巨款的企业的董事长,说成是云南缺少的人才,简直滑天下之大稽,也不知刘主任今天对自己这番高谈阔论作何感想,还在为金融创新转移而遗憾,还在对犯罪嫌疑人单九良的职业品质钦佩吗?!

令人心痛和愤怒的是,本可立即被制止的骗局,在省金融办、清整办的支持下,又持续了近四个月。在此期间,一些不明真相的客户继续上当投入资金,而一些关系户却通过单九良的特批,利用这些人的资金从后台出金,其性质比抢劫还要恶劣!更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资金,销毁罪证!

试问这到底是实施监管还是帮助抢劫?在失职渎职的监管真空下酝酿的金融大火,已然火烧眉毛了,刘光溪及其领导下的金融办,清整办,不去迅速扑火救火,却要火上浇油!他们这样为泛亚歌功颂德、保驾护航到底想干什么,延缓危机爆发,还是掩护骗子转移?掩盖事实真相,还是瞒报谎报脱责?是政策水平、业务能力问题,还是有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

刘光溪的渎职更应罪加一等!

三、犯罪后果

由于刘光溪及云南省清整领导小组成员的严重渎职犯罪,造成了无比严重的犯罪后果,总结起来有四个方面:

1、国家受辱

由于刘光溪等的失职渎职,把一个有犯罪前科的金融诈骗惯犯单九良,包装成了风光无限的优秀企业家单九良,竟然于2011年11月及2012年9月两次陪同国家领导人出席APEC国际会议,泱泱大国的国际声誉遭到严重侮辱!

建立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目的之一是要争夺稀有金属的国际定价权。泛亚与国家统计局建立了大数据战略合作关系,交易数据每天上报国家统计局并向汤森、路透等国外媒体发布。可四年多的交易数据都是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形成的假数据,不但没有取得国际定价权,反而成了国际笑话!

2、党政誉毁

泛亚事件发生以后,全国各地受害人开展了一系列活动,通过信访、游行、微信、微博、推特等多种形式向全世界揭露泛亚事件真相!国际、国内人民对泛亚事件已广泛知晓,云昆两级党和政府在此事件上的失职渎职、处理不当,知错不认、不改,已严重损害了云南地方党和政府的声誉!

两年多来,因泛亚案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全国各地的维权活动风起云涌,连续不断,全国各地公安动用大量警力强力维稳,国内外舆论强力谴责,已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中央政府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泛亚案还涉及大量名人、中央电视台及16家银行,宣传时一拥而上各得其所,出事后集体噤声矢口否认,看到这些本应捍卫社会良知和国家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对此事件没有担当没有同情没有道德、诚信可言,让受害百姓三观尽毁,几十年来构建的对党、国家及社会的公民信任体系几乎坍塌殆尽!

3、百姓遭殃

泛亚案已发生两年多,广大受害人数百亿合法财产被侵占!养老,结婚,购房,看病等正常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因病无钱医治而死亡的,因资金被侵占而无法购房、结婚、留学的,因夫妻一方出借资金过错导致家庭不和离婚的,因精神极度忧郁而致病的,因资金无法收回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而倒闭关门的···

可以说,这是我们人生中最黑暗的日子,以前的生活轨迹戛然而止,未来的理想蓝图不复存在,如同走到了断崖边,前方无路可寻,而身后一道闸门却沉重地落下,砸出一声巨响,那是对过往生活的道别······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断崖人生,中国梦碎!!!

泛亚案受害人之多,涉及区域之广,被骗金额之大,犯罪持续时间之长,均为建国以来所罕见!而“为人民服务的”刘光溪们,在继续打着官腔的逃避推诿中,可曾看到每天都在上演的这些人间悲剧?可曾因为这些煎熬与苦难对广大受害人流露过丝毫愧疚的歉意和担当的诚意?

4、产业遭劫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打着所谓为国收储的旗号,一方面利用稀有金属为道具实施了金融诈骗,使十多万家庭、数十万人巨额资金被骗,深受其害,另一方面也使稀有金属产业遭到了浩劫!泛亚的所谓收储,是通过虚假交易形成的高价,把国、内外的货都吸引、收集过来,把上百年也用不完的埋藏在地下的稀有金属都挖出来,堆到泛亚仓库里,形成了高悬在产业头顶上的巨大堰塞湖,给产业带来了灭顶之灾!以铟为例,由于巨大库存的形成,供求关系完全倒挂,使其价格从泛交所成立初期的每百克约500元,跌到了目前的120元,而生产成本却要300多元!行业企业有的参与了骗局已被法办,关门倒闭;有的因售价严重低于成本,已无法经营。所谓为国收储,本来是要保护产业,最后的结果却是给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浩劫!

综合以上情况,广大泛亚案受害人,强烈要求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从快、从重严惩渎职犯罪分子!必须有人为失职渎职造成的这场金融浩劫承担责任,受到惩罚,还社会公平正义、还百姓继续生活下去的中国梦!

证据一:泛亚的营业执照

证据二:刘光溪在泛亚开业庆典上的讲话

证据三:《关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依法运营有关事项的复函》(2012.2.24)

证据四:《关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整改现场检查验收情况和西双版纳金融资产商品交易所有关事项的报告》(2014.1.3)

证据五:谭娜的报道

证据六:清整办的函(2015.6.3)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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