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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四川北路居民请愿书:违法变更规划

2018年05月14日 14:20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请愿书
中共中央政法委:
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我们是北路街道武海居委会的居民。

分别居住在四川北路989弄(公益坊)、武进路409号、武进路393弄,又称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

这次我们重点反映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对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一系列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中某些人凌驾于宪法法律和维权群众之上,徇情枉法,徇私舞弊——姑息、袒护、包庇、下级政府;国家及地方司法部门不维护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权威性,无视事实和法律准绳,司法执行 不公正,袒护政府中某些人的违法行政行为。

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离南京东路外滩仅1.6公里,地处上海三条主要商业街之一,街坊区域一半面积是四处保护建筑。

上世纪二十年代街坊建造时,住宅内电话、管道煤气、卫生设施具全;其中公益坊石库门建筑群,建筑结构住宅设施绝对优于上海有名的“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步高里、尚贤坊。

“公益坊”是上海仅有的几条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之一,是虹口“党的诞生地”红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大型不可复制巴洛克洋楼早在2006年均得到中外建筑专家和市政府有关领导首肯。

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是没有一间棚户房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街坊。

我们所居住的四川北路989弄(公益坊)、武进路409号、武进路393弄,在2014年3月31日却被虹口区人民政府列入棚户房拆除、土地储备。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31日张贴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4]2号)到2014年7月24日征收结束,之后一段时间就存在诸多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房屋征收违法行政行为问题及目的。

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4]2号)。

文中提到 因需要•••。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四川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江西北路,北至武进路。

经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2014年3月3 1日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虹土发【2014】21号)、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沪城投【2014】099号)联合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关于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旧区改造(改造)土地储备及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投资估算的请示”。

2014年5月23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关于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及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投资估算的批复”。

1、公共利益扩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的第八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八条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中没有土地储备内容。

是公共利益扩大化,实体违法。

2、违法变更城市详细规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关于同意虹口区四川社区C0801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复函(沪规划[2007] 1382号)》文件《上海市虹口区四川社区(C0801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hk194街坊局部调整初步成果》。

虹口区四川社区(C080101单元)四至范围四川北路-海宁路-江西北路-武进路,就是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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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违法处理),“对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审批不当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详细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予以撤销。

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社区(C080101单元)规划,是控制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不是“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实属“违法变更城市详细规划”。

由此证实虹口区政府(虹府房征[2014]2号)、市发改委(沪发改城50号)与事实不符,依据混乱。

3、违反文物保护条例,毁坏历史优秀建筑及文物保护
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区域内有四处保护建筑【即:四川北路971—1311 号和武进路393弄14号、武进路409号巴洛克洋楼等优秀、上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310109945190000187)扆虹园旧址、(310109945190000186)公益坊】,不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

2014年3月31日开始房屋征收,虹口区人民政府就隐滿事实,将优秀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棚户区征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及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是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4、虚构事实,诱骗百姓
所谓的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规划是不存在的、是捏造虚构的。

我们向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5年12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S0002446460020151124001-答:“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目前启动征收的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通知” 的政府信息我局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014年3月3 1日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虹土发【2014】21号) “关于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及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投资估算的请示”,是没有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规划的请示。

事实上18街坊没有一间棚户房,区域内有占地一半面积的四处明确不予拆除的保护建筑,不可能编制18街坊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规划。

那么,建立在没有规划实质内容的“请示”、“批复”基础上的(虹府房征[2014]2号)征收决定,完全是个骗局。

5、评估公司提前介入,违法选定评估机构
在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虹口区18街坊(虹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2014年1月29日已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上公布由八达国瑞评估公司承办,违法确定评估机构。

2014年2月15日虹口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欺骗居民,假惺惺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选定八达国瑞评估公司估价机构、并于2014年2月17日起介入评估工作,早于虹府房征[2014]2号决定一个多月。

2014年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其中原告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典型意义,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

案情与本案一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规定,违反了上海市人民政府71号令第24条规定,明显是程序违法。

6、违法欺诈、愚弄百姓,补偿标准不符法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6〕27号10.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距离市中心五公里范围内商品房价格, 8万/㎡以上(2014年),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均价仅为2.84万元/㎡,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明显降低。

煤卫设施具全的石库门住宅,在以旧里1.54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已经颇受争议的情况下,作为保护建筑,明确房屋不拆,另扣房屋拆迁补偿款20%,(沪房地资 公[2002]0184号规定:拆除直管公房补偿款,是区房地局收入)。

这是违规欺诈、剥削居民。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曾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综上所述,上海虹口区政府从2014年年初违法选定评估机构起,迫不及待地在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前介入评估、隐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存在、公然泡制公共利益扩大化的虚假请示文件、压低房屋征收均价、暗箱操作房屋征收等工作。

事实证明上海虹口区政府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国务院590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71号令规定,明目张胆制造旧区改造的骗局。

其目的:第一、向上骗取旧区改造(棚户区改造) 财政补贴;第二、填补被侵吞的、已纳入轨道交通十号线四川北路站64户居民拆迁费用及相应的财务费用13.72亿元;第三、誆骗善良的居民,强卖强买攫取居民住房,把居民从优秀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住房内驱赶出去,达到官员炒房谋取暴利的目的。

优秀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住房的稀缺资源,自然而然成为官商勾结、巧取豪夺的对象。

在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际,就发生黑社会化的上海虹口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联手司法、警方,雇佣非政府公职人员,丧心病狂地陆续对几户海外侨胞、侨眷、孤寡老人、甚至对患有大病正在化疗的耄衰之人拘禁,实施暴力强制搬迁。

迫使老实守法的公民至今居无定所,颠沛流离。

在和平时期、在国际大都市发生,由政府违法行政、实施暴力、整区域驱逐居民,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绝无仅有的。

枉然制造在没有一间棚户房区域的“棚户区吃人”事件。

这是发生在上海国际大都市闹市区的迫害公民的恶性事件,着实令人发指!
二、司法系统审判不规范、法官不公正、执法不严格
1、司法系统违规执法,审理不规范
2014年起我们逐渐感觉到上海虹口区政府从策划及后续一系列房屋征收动作全部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15年4月,我们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有意回避我们提出的异议,避重就轻规避事实真相。

称征收程序违法问题,涉及房屋征收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等等。

作为直辖市政府部门,有着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部门的责职。

发现有违法犯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错、追究责任。

可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不但没有贯彻党中央始终强调的依法行政的精神及时监督、纠错,却将我们推上行政诉讼之道。

这是明显包庇,袒护下级政府部门违法行政行为,这里面不排除有腐败现象。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还是单位、团体、个人都要遵纪守法。

我们怀着法院会公正判决的心情,于2015年4月前后向上海市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庭审中:当时上海虹口区区长曹立强的代理人陈培贤当庭承认“评估公司是招标来的”;“评估公司是提早介入的”;“任意否定公益坊不可移动文物身份的事实”。

在不可移动文物的焦点上,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志勤在庭审中着重问了代理人“如果是不可移动文物,征收价格是否一样”?虹口区政府代理人陈培贤讲“是不可移动文物不是这个价格”。

“对住在优秀历史建筑内的居民我们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成功我们再征收,我们不会强制执行!”(均有现场录音)。

为了证实到底是否不可移动文物,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冯志勤等三名法官到四川北路989弄(公益坊),武进路409号,武进路393弄实地考查,并拍照,记录。

但最后判决书中回避虹口区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事实,为只字不提,找理由为违法的行政行为辨护,并以评估公司有资质,偷换概念的诡辩手法,驳回我们诉求。

我们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审。

没想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如出一阁,连开庭也不开,直接下判决书,裁定书,驳回诉求。

我们不服。

向上海市人民提出行政抗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我们提出的诉求也不正面答复,直接就不支持抗诉。

我们街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的案子,经历了不调查、不开庭,于2016年11月8日起被陆续枉法裁定驳回。

2、司法系统依法不统一,袒护政府的违法行为不计其数
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后,竟然乱象环生、漏洞百出。

例如:有的在申请再审裁定驳回的二天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得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30天”。

明明已经裁定结案的案子再延长30天作什么?有的在申请再审裁定驳回后的苐47天,承办法官在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再回复诡称:“合议庭会依法审理”。

明明已经裁定结案的案子,还想依什么法,又要审理什么东西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份的行政裁定书法律文本,却拖延到2017年3月2日才发送,延迟3个多月。

咄咄怪事充分证明法院系统存在官官相护,诓骗公民的严重问题。

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更损害了我们的权益。

我们搞不懂,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为什么要振振有词地说这些话?还谈什么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布的典型案例,在审判其他案件时应该率先参照严格执行,然而高院的审判人员就是有法不依,显现出依法不统一,行使权力不严肃。

按规定就是基层法院都不应该出现的差错,偏偏就出在最高人民法院,这充分证实了司法系统存在着为袒护政府、下级法院的依法不统一,执法不严格诸多弊端,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尤其是全国各地出现的动迁险象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征收动迁十大典型案例”是征收的范本)
后语
主席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强调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主席还引用了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们深信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机关会深入调查,倾听人民的呼声,接受人民监督中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教育,在服务人民中不断完善。

绝不会让宪法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治国也不只是一句空喊的口号。

为此,我们提出两个要求:
努力创造高效、公正、廉洁的司法系统。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查 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提到2018年要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到坚持有腐必反,坚定不移“打虎”、“猎狐”。

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打好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攻坚战,扫黑除恶。

把“两面人”腐败绳之以法。

2.行使宪法保障原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错必纠。

被上海虹口区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遭受强迁迫害的公民,在诉告市、区政府正确处理补偿、赔偿损失、对非法拘禁侵犯人身自由的黑恶势力行为予以赔礼道歉,并且把驱赶出户的,我们长期居住的房屋归还我们居住。

我们要回家!回到原本由我们居住的房屋!
此致 敬礼!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街坊居民
(签名:略)
2018年3月20日
附:
1、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立案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号。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申请立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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