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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受害人请最高法监督昆中院公正执法求助信曝光

2018年05月15日 12:50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宗国英

最高人院周强院长暨最高法院:我们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件的被害人,泛交所案件自2016年底移交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中法)后,我们多批次去昆中法要求被害人身份权益,都答复要研究后再定,该案又一再延期开庭。我们只能向最高法提出以下诉求,请按十九大“依法执法” 的原则、监督指导昆中法公正执法泛交所案件。

一、泛交所确实是经政府批准向社会融资转借给地方经济实体了,是关系的借款不还、构成“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该法条明确说明民间借贷不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因此未触犯刑法第176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条说明即使泛交所“非吸”了,但泛交所把融资款借给了第三方,法院仍应审理借贷合同诈骗案。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说明即使泛交所非吸犯罪,被害人起诉承担责任,法院也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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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本条再次说明即使泛交所非吸犯罪,民间借贷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然有责。

2、最高法法(2004)240号:通过依法公开宣判、揭露犯罪骗局,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防骗意识。要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注意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将被骗的集资款返还被害人。

3、最高法 法发(2017)22号

第4条、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 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按本条泛交所的“委托受托” 业务是云南省政府批准的“融资融货” 业务完全合规合法。

第14条、 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切实保护金融债权。

我们老百姓借钱给泛交所就构成金融债权,应依法保护。

第16条、 依法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债权依法处置。加强研究新形势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泛交所融资借钱放贷过程中违规违法,民法和合同法注明仍应保障善意债权人利益。

第17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第22条、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云南政府组建泛交所并要泛交所为资金流向云南而努力,就是变相政府借债行为,请法院依法认定并判处云南政府与泛交所共同偿还债务本息。

最高法以上文件多次明确被非法集资当事人是被害人,请法院给我们被害人权益。

4、最高检 高检诉(2017)14号第10条、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

云昆二府十份红头文件证明泛交所是按政府批文经营的,故不应定非吸犯罪而是合同诈骗。

第六款、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证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把追赃挽损等工作贯穿到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

因此,请法院彻底全面追查泛交所资金流向,判处泛交所及其融资方担保方返还全部融资本息给被害人。

二、按国务院文件,即使是非法集资的债务也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

1、1998年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2、国发(2010)19号: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3、李总理在2015年3月26日讲话要求地方政府:正确处理好地方的投资担保公司债务遗留问题。一要政府出面清理投资担保管理公司的债务。二要政府出面理清欠债和赖账不还的企业和个人拖欠的原因。三要政府按法定的利息和规定退回投资人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

三、泛交所是云南政府组建后按云府要求向社会融资用于地方经济实体的,更应依法由云南政府负责偿还,事实如下:

1、昆明市政府2010年12月组建了泛交所并印发了交易规则,昆政发【2010】110号;

2、2011年11月泛交所开通“委托受托”业务,并联合中央电视台组织全国巡回演讲,向社会推广“资金受托”业务,吸收社会资金用于稀有金属企业;

3、云南省清整办2012年3月对泛交所考察后予以充分肯定,鼓励交易所为促进资本向云南流动【云南经济日报2012年3月27日】;

4、2012年12月云南省政府批准设立泛交所,对其交易方式等验收通过并报部际联席会议,云政函【2012】130号;

5、2014年5月云清整办【2014】11号文,向部际联席会报送了泛交所验收情况报告,部际会对泛亚有色未再提出异议;

6、2015年5月26日,云南卫视报道泛交所为地方稀有金属行业导入资金367亿;

7、2016年2月5日昆明政府通告:泛亚有色于2012年4月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综上,我们是泛交所社会融资案的债权人、被害人,请求法院尽快确认我们被害人法律地位,给我们参与庭审的权益,并尽快公开公平公正开庭审判泛交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区泛亚交易所案件受害人代表于于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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