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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上诉状:“千人公民起诉团”正式走向维权前线

2018年07月01日 7:05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及其各省衍生出台文件,取消一些劳动者的“视同缴费工龄”,致其晚年因“”而无法享受自己劳动积累的养老金与医保待遇,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为此,国内外千人联名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2日,两次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发了《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公开涉及“工龄归零”群体利益攸关的信息,即申请公开在全国推行“工龄归零”政策的现行法律授权与法规依据,以及对关于废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条件限制的第5356号建议后续办理等相关事项信息。这些请求,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然而,人社部却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答复。为此,“”正式走向维权前线,依法起诉到第二中级法院。但又被该院被搁置三个月后,被迫做出(2018)京02行初字20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为此,“千人公民起诉团”再向市高级上诉。本案是一起涉及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因此它能否最终获得立案,可谓新时代“依法治国”真相的一次里程碑性的司法揭幕。

中国特色的法律,从来都只是官治民的武器。但当公民也拿起了这个武器,用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层层剥到其底裤时,人们可以看到,所有的官权力都在裸奔。当那些闪亮国徽下的衙门被公民一步步验证了其“依法”说辞的欺偏性时,一切的信誉都会崩盘。

行政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何德普

牟传行

姜福祯

张霄旭

刘景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人代表: 尹蔚民 部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电话:010-842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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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拒绝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18)京02行初字20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02行初字200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系法院法定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明显违法

被上诉人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及其衍生文件,取消众多劳动者的“视同缴费工龄”,致其晚年因“工龄归零”而无法享受自己劳动积累的养老金与医保待遇,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为此,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2日,两次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执行(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推行“工龄归零”政策的现行法律、法规依据,和对代表要求废止涉及许许多多民众退休权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限制的第5356号建议办理等相关事项信息。但被上诉人却延期至2018年2月22日才做出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该告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不仅拒绝对涉及“减损公民权益”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公开义务,而且还回避了对全国人大代表第535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义务。对此,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凡是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相关决策信息就必须公开!”。上述事实证明,上诉人要求的这些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绝不属于原审裁定所称的“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事项。”至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则应在实体性审理中判定,而不是立案前未审先决。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都在做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的同时,明确告知:如不服答复可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见证据1)。

由此可见,本案毫无异议系法院行政审判的法定受理范围。如此明确的事实、确凿的证据、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力证了(2018)京02行初字200号行政裁定理由不仅不能成立,而且明显违法。如果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岂不等于直接宣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乃至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的无效?

二、严重违反立案程序规定,刻意阻挠公民行使诉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法院立案庭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然而,在原审法院收下上诉人递交的诉状与相关证据三个多月来,上诉人多次与原审法院立案庭卫华法官通电话,要求给出是否立案结论。但她每次都以“等待合议”为借口急扣电话,始终没给出立不立案的决定或裁定,致使本案一直被搁置而无法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关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必须先于立案,并不涉及任何实体内容的审理。原审法院之所以对如此必须立案审理的案件,三个月不予答复,就是在明知不予立案违法的情况下,试图以不了了之的方式,来规避当事人上诉。由此验证了原审法院一开始就站在被上诉人的立场,对“民告官”案件设置障碍(原审裁定的理由可谓佐证)。为此,上诉人不得不通过北京诉讼热线12368再三投诉原审法院收取诉状与证据材料而违法不答复、不决定、不立案、不作为的铁定事实(见证据2)和向最高法、最高检发出公开控告追责函。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才在拖延了三个月后,被迫紧急做出 “不予立案”裁定。这更进一步验证了其刻意阻挠公民行使诉权的事实。

综上,本案是一起涉及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因此它能否最终获得立案,可谓习近平新时代“依法治国”真相的一次里程碑性的司法揭幕。上诉人期待二审法院能够给出“依法办案”的结论。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何德普

牟传行

姜福祯

张霄旭

刘景明

2018年5月31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见证据1)

3、北京法院诉讼热线12368投诉短信回复(见证据2)

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见证据1)

北京法院诉讼热线12368投诉短信回复(见证据2)

牟传行,您好!您在北京法院12368平台的,标题为“牟传行(公众)(13698698102)于2018-04-11 14:41:47进行投诉。”已被分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卫华办理,并将于7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结果【北京法院】

牟传行,您好!您在北京法院12368平台的,标题为“牟传行(公众)(13698698102)于2018-04-23 09:49:38进行投诉。”已被分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卫华办理,并将于5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结果【北京法院】

(注:本案多次投诉,结果都是“等待回复”)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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