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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提供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取证参考标准曝光(1)

2018年07月09日 17:20 PDF版 分享转发

泛亚有色授权服务机构及关联公司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取证参考标准

公安厅提供,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昆明市立案侦办昆明泛亚有色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三统两分”要求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泛亚有色在全国各地的授权服务机构及关联公司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现将取证标准列举如下:

一、罪名解释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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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侦查工作重点

(一)经营活动性质。查证涉案的泛亚有色及生产商、批发商等公司或授权服务机构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向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通过公司交易规则、交易平台设置和客户实际投资交易等情况进行分析。

(二)宣传方式及内容。查证泛亚有色及授权服务机构宣传泛亚有色交易模式的方式及具体宣传内容,宣传的对象、宣传中是否表明收益与货物涨跌有无关系。

(三)还本付息情况。查证泛亚有色支付利息及本金情况,对实际取得收益的投资人收益进行调查,查明还本付息、固定收益情况。

(四)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查证泛亚有色及授权服务机构吸收投资人具体情况,证实投资人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五)调取和分析交易数据。主要包括投资人数量、授权服务机构数量,以及投资人交易总量、泛亚有色保证金总量,授权服务机构佣金收取和分配等情况。

(六)交易资金情况。查证泛亚有色及授权服务机构等涉案公司收取的客户投资金额、佣金、情况,关联生产商、批发商从泛亚有色出金情况、以及泛亚有色及授权服务机构、关联生产商、批发商分成比例等。(未完持续发布共4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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