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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受害人向最高法最高检投诉昆中法秘密开庭审理泛亚案

2018年07月13日 7:58 PDF版 分享转发

最高、最高人民、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

我们是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案件的被害人,对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中法)未事前公告、未通知被害人到庭即于6月30日对泛交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开庭,向你们提出投诉,请求监督指导昆中法改正过错、正确执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泛交所案件应开庭前公告,而昆中法在6月30日、7月1日二天庭审前后均未发布公告,请予以改正、补发公告,并在今后庭审或宣判前依法公告。按最高法 法【2004】240号:依法公开宣判、要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法发【2017】22号第17条:审理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昆中法应立即给我们被害人身份,同意被害人派代表参加庭审和宣判、同意被害人派代表阅卷等。既然昆明检察院、昆中法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起诉开审泛交所,我们要求应严格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追责同案犯:

1、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文(2010)29号组建了泛交所,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函【2012】130号批准了泛交所,按照国务令24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是指未经中国人民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按国务院令247号第二十三条: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最高检、最高法督促昆明检察院、昆中法追加组建、批准泛交所的昆明市、云南省主管人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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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国务院令247号第五条:未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请最高检、最高法督促昆明检察院、昆中法追加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平安银行等16家银行为同案犯。

3、中央电视台多次报道泛交所“资金受托”业务并多次联合泛交所组织全国巡回报告“资金受托”共同参与了“非吸犯罪”,云南卫视多次报道泛交所业务帮助了“非吸犯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5年9月29日【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三、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最高检、最高法督促昆明检察院、昆中法追加中央电视台、云南卫视为同案犯。

4、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5929通告,请最高检、最高法督促昆明检察院、昆中法对参与“非吸资金”的泛交所及其全部融资方,追缴全部资金返回被害人。

习主席说:严格执法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泛交所案件被害人于2018年7月13日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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