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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谳 世越号船长遭处无期徒刑

2015年11月12日 16:53 PDF版 分享转发

(中央社)韩国大法院今天维持“”客轮沉船案的二审见解,认定70岁的李姓船长杀人罪名成立,并判处无期徒刑。

南韩“联合新闻通讯社”指出,大法院认为,检方对43岁的姜姓大副、金姓二副和朴姓轮机长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名指控不成立,只认定犯有遗弃致死罪,并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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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越号”客轮在去年4月载着476名旅客,从仁川驶往济州岛,途中发生事故沉没,造成近300人死亡。沉船案的最大争议在于抛下乘客弃船逃跑的船员们是否犯有杀人罪。

报导指出,一审法庭认为,从间接证据来看,李姓船长已向乘客下令弃船,并认定犯有遗弃致死罪。虽然一审认定轮机长杀人罪名成立,但并非针对乘客,而是对两名同事见死不救。

二审法院认定船长杀人罪名成立,认为船长逃离“世越号”客轮时,船内广播仍在要求乘客原地待命,控方主张未下令弃船的说法更有说服力。

据报导,一审法院判处船长有期徒刑36年,二审法院则改判无期徒刑,并以其他3名船员受船长指挥为由,将刑期由一审的15到30年缩短到7到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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