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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骚乱案十人暴动罪判刑 七旬翁重判入狱3年5月19岁青年判4年多

2018年05月31日 22:22 PDF版 分享转发

旺角骚乱案十人暴动罪判刑 。(网络图片)
案十人罪判刑 。(网络图片)

记者/主持人:李曉怡

2016年大凌晨骚乱案,数十人被控,其中一宗涉10名男被告的案件,5月31日判刑。10名被告罪名全部成立,9名被告分别判2年9个月至4年3个月,年逾 70 岁的陈和祥,判囚3年5个月,案发时17岁的首被告莫嘉涛,判4年3个月。

案件原本涉11名被告,除了已承认暴动罪的吴挺恺及早前弃保潜逃台湾的女被告外,另外9名不认罪被告本月初被裁定暴动罪成后即时还押。其中案发时年仅17岁、现19岁的首被告莫嘉涛被裁定两项暴动罪及一项刑事毁坏罪罪成,他早前已承认一项袭警罪。莫嘉涛被判即时监禁4年3个月。

法官郭伟健指,判刑要以具惩罚性和阻吓性的刑罚为首要考虑,以保护公众和防止同类罪案发生为法庭的主要责任,又指法庭不会考虑当晚事件起因,否则,就等同法庭要参与政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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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健法官指莫嘉涛参与在山东街掟砖时,当时和接近200名警察对峙,人群掟物件超过70次,指莫嘉涛向警车投掷杂物,行为极为严重,虽然莫嘉涛犯案时只有17岁,但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刑罚。

该案年纪最长的被告陈和祥被判即时监禁41个月(3年5月)。法官指陈和祥当晚站在群众与警方对峙的最前线,曾三次向警方掟砖,历时不少于两分半钟。指是次袭击致多名警员受伤,有警长头部被击中流血,「场面吓人」。又指陈当时站在人群前排掟砖,定会激发或诱使其他人一同掟砖,形容陈的行为「显然是对法治社会的藐视」,必须被判处具阻吓性和惩罚性的刑期。陈闻判后,仰头叹气,之后向公众席人士点头致意。各位被告被判刑后,被惩教人员带走时,均向庭内众人挥手道别。有公众席人士闻判即时落泪,有人高喊:「初一起义! 义士加油!」等口号,并叫被告们「保重!」。

案件各被告判刑情况如下;

第一被告:莫嘉涛(19岁) 囚4年3个月

第二被告:李倩怡(19岁) 弃保潜逃

第三被告:钟志华(31岁) 囚3年9个月

第四被告:何锦森(38岁) 囚3年9个月

第五被告:霍廷昊(25岁) 囚3年8个月

第六被告:陈和祥(72岁) 囚3年5个月

第七被告:邓敬宗(30岁) 囚3年6个月

第八被告:李卓轩(21岁) 囚2年9个月

第九被告:林永旺(23岁) 囚3年8个月

第十被告:叶梓丰(19岁) 判入教导所

第十一被告:吴挺恺(27岁,案中唯一认罪被告) 囚2年4个月。

旺角骚乱发生在2016年皇历新年初二凌晨,外媒称为鱼蛋革命,是一场香港旺角发生的警民冲突事件。事件的起因是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于新年期间,取缔新年经营的无牌熟食小贩摆档,本土民主前线发动市民前往声援。

案情指,当时约数十人在旺角位于砵兰街与上海街之间的一段亚皆老街集结,部份人以垃圾桶、卡板、雪糕桶等物品设置路障阻碍道路,有人撬起路面的砖头,掟向警员。有人更穿上「本土民主前线」的蓝色上衣,与警方对峙。被指,曾向其中一名制止集结人士掟砖的警员投掷白色胶桶、用木卡板打该警员的背部,并用脚踢对方。他也于早前被裁定一项暴动罪名成立,分析指,梁天琦最高可被判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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