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琼瑶公开交代后事 公民应该有“善终权”吗?

2017年03月14日 4:31 PDF版 分享转发

作家昨日公开一封写给儿子和儿媳的信,透露她近来看到一篇名为《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的文章,有感而发想到自己的身后事。

琼瑶表示,万一到了该离开之际,希望不会因为后辈的不舍,而让自己的躯壳被勉强留住而受折磨,也借此叮咛儿子儿媳别被生死的迷思给困惑住。

她特别发出5点声明叮咛儿子,表示无论生什么重病,她都不动大手术、不送加护病房、绝不能插鼻胃管,最后再次强调各种急救措施也不需要,只要让她没痛苦地死去就好。

在台湾,《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2019年正式实施,将“拒绝医疗权”还给病人本身。这也是亚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权利专法。

《病人自主权利法》规定,发生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等五种状况的患者,经医疗评估确认病情无法恢复,医师可依病人预立意愿,终止、撤除、不进行维持生命的治疗或灌食。

在发达的医疗科技下,越来越多人被延命,是选择疼痛且毫无尊严的一息尚存,还是在活着的时候,考虑怎么面对死亡,迈向善终?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寿终正寝,是每个人的期待,中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大部分的人都可以活到‘寿’的阶段,问题是,我们的‘终’呢?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尚未为之立法。

生命的权利与生命的尊严,究竟该如何取舍?法律、伦理、现实之间争议犹存。

法理上: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但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伦理上:“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次,“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不得“好”死还是选择“安息”,是病人、家属、医生以及整个社会必须共同面对的生命课题。

哪些国家允许安乐死?

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1996年,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然而九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且比利时是全球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国家。

 来源:沸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宋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