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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吁考慮特赦6.12被捕者

2019年07月04日 19:57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吁考慮特赦6.12被捕者前主席呼籲林鄭考慮特赦6.12被捕者,照片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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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法廣RFI 香港特約記者甄樹基)香港最大親北京政黨民建聯的創黨人之一、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呼籲林鄭月娥政府可以考慮特赦因參与6.12事件而被捕的人士。被視為香港「土共」代表性人物的曾鈺成,這番言論明顯與其他建制派以及中共黨媒人民日報和新華社要求嚴懲「暴力分子」的聲音大相徑庭。

立法會7月1日遭到示威分子搗毀大門佔領幾個小時,期間場內懸挂的現任和過去立法會主席的肖像,示威者在現任主席梁俊彥和前任主席范徐麗泰的肖像上塗鴉,並且丟棄地上任由其他人踐踏,但卻明顯「饒了」夾在中間的曾鈺成。

曾鈺成接受Now電視新聞台訪問時表示,事件出現或與更深層次矛盾有關,若能赦免年輕人刑責,對整個社會有好處,亦是出於公眾利益考慮做決定;他建議在法庭審訊后,特首可考慮特赦。曾鈺成表明要提檢控,「如果你說,現在就答應示威者的要求,放人、不檢控,你就即是給社會一個信息:只要有足夠多人說政府做得不好,我就可以犯法,不用承擔責任。這是一個很壞的信息」。另外,曾鈺成稱可在「人大8.31框架」以外討論政改。

事實上,香港在港英政府統治年間也曾「大赦」貪污警察,而回歸后的基本法,亦有特赦條例。1977年時任港督麥理浩曾就貪污檢控發表「重要聲明」,宣布廉署對於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罪行之投訴、證據,普通情況下不予受理。不過,有關聲明並非在定罪后「特赦」,而是不追究罪行。

而基本法第48條(12)列明,特首可行使的職權包括「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明報引述研究憲法、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說,基本法第48條(12)所載列的情況,多是犯人被定罪及判刑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破獲另一宗案件,此時警方會去信特首,以該人協助破案為由申請減刑。但就反修例風波近日衝突,潘熙認為若有心解決紛爭,長可決定不起訴。他解釋,在3個階段都可「特赦」示威者,包括警方拘捕與否、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以及法庭裁決後由特首決定特赦,「第三步(裁決后)才特赦,如何解決社會撕裂?」

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亦說,「特赦」要視乎個別案件考慮,曾鈺成的建議印象中沒有先例,他認為此做法「好似做場戲」,其間經歷漫長審訊程序、聘請律師及花費納稅人金錢,「一是全部不要告,律政司長說可以便行」。

但背棄民主派陣營投向港府並因此獲得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的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反對特赦。稱特赦權力多用於人道理由,絕少用於政治方面,否則或令從事政治、有政治立場及目的者,犯法時有特別權利,不符法治。他強調刑責應由法庭決定,法庭或認為初犯、年紀輕而輕判,舉例過往有學生領袖在佔領「公民廣場(政總東翼前地)」后被判毋須入獄。不過,有關量刑指引在上訴至終院后已改變,終院認同若犯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可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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