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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中久律師:吳其和被誣尋釁滋事案辯護詞

2019年08月25日 18:30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合議庭:

家屬的委託,浙江左契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吳其和的辯護人。根據辯護人的閱卷、會見、參加庭審情況,現整理如下書面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一、被告人吳其和未經合法刑事立案程序,吳其和至今被羈押近三年,屬於非法羈押。

合議庭可以參看本案卷宗中文書卷《受案登記表》及三份《立案決定書》,其上均沒有吳其和的名字。我國對刑事立案採取嚴格的批准形式。刑事偵查程序始於立案,案件一旦立案,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就會遭到限制,偵查機關搜查、扣押被告人財產等行為會隨之而來。由於刑事立案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公訴機關稱,由於涉案人數眾多,可以不全部列明,僅以「等」字替代,是合法的。辯護人覺得這樣的辦案思路非常有害,如果不能得到及時制止,濫偵、濫捕將大行其道,不但損害我國現有的刑事訴訟制度,而且將對我國現有的人權保護制度造成極大的危害。

尤其本案,公訴機關雖稱本案屬於吳其和與他人共同作案,但本案並沒有併案審理,沒有吳其和的立案手續,又沒有同案到庭,公訴方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本案的開啟的違法性。因此,對吳其和採取的強制措施,及取得的證據都是非法的。

二、偵查機關並沒有將吳其和案移送至檢察機關。檢察院改變管轄,將此案又顛覆國家政權罪改成尋釁滋事罪移送至相城區檢察院是完全非法的。

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尋釁滋事罪在刑法上屬於不同大類的犯罪。在犯罪構成上,沒有任何聯繫。二者主觀故意不同,犯罪客體不同,犯罪手段不同,因此二者之間不能互相轉化。

本案有三份《立案決定書》,案件性質分別為擾亂法庭秩序罪、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果這三份立案決定書真的涉及吳其和,蘇州市公安局偵查的案件包括尋釁滋事罪和煽動顛覆國家罪。在移送審查起訴的時候,蘇州市公安局只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移送至蘇州檢察院。蘇州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認為吳其和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2018年4月20日,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后,吳其和由於已經被認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自2018年4月20日吳其和已經是無罪的。吳其和尋釁滋事案即使立案,由於沒有移送審查起訴,今天審判吳其和尋釁滋事案也是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程序的。

三、本案其他程序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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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公安局對吳其和採取的監視居住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公訴機關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作為監視居住適用的依據。但在本案卷宗中,對於適用「監視居住」的「特殊情況」並沒有做出說明。

本案採用指定住所監視居住,並沒有法律依據。吳其和在蘇州有固定居所,常熟市公安局並無理由對其採取指定監視居住。

在監視居住執行過程中,連同被告的十幾個蘇州公民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連續疲勞審訊,不讓休息,飲食極差。這其實是在以監視居住為名行非法羈押之實。吳其和在監視居住六個月期滿后馬上轉逮捕程序。幾個辦案機關密切配合,濫用強制措施,濫用退偵權、補偵權已經造成了吳其和身體創傷和精神上的苦痛。

2、本案存在大量違法訊問。常熟市公安局對吳其和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傳訊證也以常熟市公安局的名義發出,但是監視居住期間,所有的筆錄都是蘇州市公安局作出。作為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常熟市公安局對本案竟然沒有任何調查辦案記錄,讓人大跌眼鏡。

當庭公訴人認為當庭出示的訊問筆錄系在監視居住后在看守所做出的,不存在非法取證情況,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對此,辯護人不敢苟同。蘇州市公安局在監視居住期間利用常熟市公安局的名義非法傳訊被告人,疲勞審訊,逼供誘供,作為一個違法偵查單位,應當迴避本案偵查,其訊問筆錄是非法證據。

3、本案所謂的證人證言都是在失去自由的狀態下,由蘇州市公安局做出的,不能排除受到了辦案機關的威脅恐嚇,也是違法取證獲得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本案管轄違法。

公訴機關認為案件涉及在蘇州市看書所(在相城區內)拉橫幅拍照之事。庭審視頻顯示,十幾個蘇州公民在蘇州市看守所排隊照相拉橫幅,但當時秩序井然,看守所人進人出並沒有受影響。視頻顯示,吳其和僅僅是走過來拍照。拍照的行為僅僅是對當時的情況做一個客觀記錄,其行為不違法。由於這個行為不是犯罪,以蘇州市看守所在地所作為管轄連接點不能成立。開庭前,吳其和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了《管轄異議申請書》。在上級法院未作出決定前,相城區法院開庭審理程序顯然不當。

五、本案出庭公訴人及合議庭成員未依法迴避。

本案公訴人在審理期間以補充偵查未由兩次申請延長審理期限。但辯護人發現公訴人並未補充案件材料。辯護人為此代被告人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因此,被告人、辯護人與公訴人存在利害關係,公訴人理應迴避。

在辯護人接手案件后對吳其和提出了取保候審申請,但合議庭不按規定書面答覆處理結果。對於本案的審理,合議庭故意拖延,案件審理期限已經超過一年,仍然不開庭審理。辯護人認為,合議庭由於遭受他人干涉難以獨立公正的審理本案,因此被告人關於合議庭迴避的申請符合「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定情形,所以提出的迴避申請應該得到支持。

合議庭當庭駁回了複議申請,並且決定不得複議。這樣處理迴避申請,明顯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人是否迴避應當由檢察長決定,合議庭是否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本案審判長自行駁回迴避申請,自己做自己的裁判者,明顯違法。因為迴避問題未依法得到解決,本案審判程序是違法的。

六、本案在庭審中公訴人沒有出示「造成公共秩序受到嚴重混亂「的證據,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

公訴機關指控吳其和犯尋釁滋事罪援引了刑法293條第(四)項」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但從當庭出示的視頻看,秩序井然,沒有嚴重混亂的現象出現。在蘇州市科技城派出所前所拍到的畫面只是顯示吳其和在和他人平靜的交談。蘇州公民打橫幅,排隊照相,時間不過一分鐘,如何能夠影響公共秩序?其中,有兩次還是在家門口,也不是繁華地帶。公訴機關指鹿為馬的行為令人擔憂。

七、本案吳其和網上發的微博沒有編造虛假信息,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是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有可能適用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的三個網路上傳播的熱點事件都真實存在,不存在編造虛假信息。

對於社會熱點案件,每一個公民都有權關注。只要不是編造虛假信息,只是與主流媒體有不同的評論及看法都不能構成尋釁滋事。互聯網為社會的每一個人提供了發聲的平台,互聯網的作用就是讓大家說出自己的想法。社會事件,紛繁複雜,對同一件社會熱點事件的看法不一致是正常的。

蘇州范木根案件,吳其和等人認為屬於正當防衛,而法院的判決認為「防衛過當」,這其中的差別反映了觀察角度、專業知識、事實認識的不同。難道因為這個不同就成立尋釁滋事?

黑龍江慶安徐純和案件,確實存在槍擊致人死亡。爭議的焦點在於是警察合理使用槍支還是濫用武力。公民有權力就行為的性質發表自己的觀點。徐純和事件造成人員死亡,必然帶來各界關注,不同的聲音才有助於公眾了解真相。

辯護人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現代互聯網每天發出的信息總量非常巨大,吳其和的發言只是相當於在大海中倒入一盆水,幾乎沒有影響。沒有吳其和的發言,並不會對這些熱點事件的社會影響力產生影響。

八、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案件,起因是吳其和要拿回自己的手機。這是物權的行使,本屬於正常。他與法警的爭執的真正原因是溝通不暢,雙方都有責任。事件發生后,吳其和被處以罰款500元。該案涉及事件法院已經處理過了,不應列入起訴書。辯護人提醒法院注意維護其他法院的司法權威,將該事件排除與本案審理。

九、常熟市法院衝擊法庭事件,法院沒有及時組織法警阻止,法院存在過錯。該案涉及人數眾多,包括舉著「常熟法院嫖法」標語、排隊、拍照多個環節。字也不是他寫的,吳其和在該事件中僅起微小作用,不應該承擔事件全部責任。其在本事件中情節屬於顯著輕微,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十、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互聯網的發展為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批評權和建議權提供了新的平台。以尋釁滋事為名,對公民的以上權利進行打壓,這種趨勢應該及時制止。

本案起訴書和公訴意見中,公訴機關使用了「攻擊國家司法制度、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抗國家政權機關」,「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及「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對政府的仇視」等激烈用語,明顯是脫離事實的上綱誇大。人民群眾希望熱點案件依法處理,怎麼就成了攻擊國家司法制度。建三江事件發生后,吳其和發了「強烈抗議當局非法拘禁律師和公民」,「全國律協在建三江問題上的沉默,沉默是犯罪的幫凶」,即使這樣的話真有不妥,指向的只不過是建三江地方政府和全國律協,起訴書卻把它誇大為是攻擊「政府」。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攻擊政府和批評政府的差別究竟在哪裡?是不是激烈的批評就是「攻擊」,如果是這樣,公民的批評權又到哪裡去落實?辯護人認為,「攻擊政府」並不是一個法律詞彙,相關內容不屬於法院審理範疇。

綜上所示,辯護人認為對吳其和尋釁滋事的起訴不但是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反映了一種方向性錯誤。這個起訴是代表了地方政府濫用手中掌握的司法權力打擊公民正常言論自由權、批評權的事件。起訴書把吳其和接受戈覺平「抱團取暖,關注他人就是關注自己」的觀念,作為吳其和犯罪的主觀故意。辯護人不敢苟同。我國長期中小學教育貫徹的是集體主義觀念,學校教育我們愛國家,愛集體,幫助他人(學雷鋒)。關注他人,關注社會,而不是自掃門前雪,這是我們社會的基本理念和主流觀點。我國作為單一政體國家,共和國公民是利益共同體,互相關注,追求公平和正義,何錯之有?害怕公民彼此關注,互相抱團,其實是站在了敵視人民群眾的立場上,這樣的人才應該反思。我國憲法莊嚴確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共和政體,公民與政府,公民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二者之間的矛盾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之內,更不存在一方視另一方尋釁滋事者的可能。尋釁滋事作為口袋罪被濫用的情況希望能得到及時制止。

吳其和在法庭開庭審理前,受到了近三年的羈押。這麼長的羈押時間是辦理過該案的辦案部門包括常熟市公安局、蘇州市公安局、常熟市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相城區檢察院、相城區法院互相配合的結果。這些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沒有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吳其和只不過是一個因為自家的房子遭到拆遷,沒有進行合理補償的普通維權群眾,各辦案機關將其視為敵對勢力,令人費解。

最後,請求合議庭採納辯護觀點,排除干擾,判決被告人吳其和無罪。

辯護人:浙江左契律師事務所紀中久律師

2019 年 8 月 18 日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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