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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二審結束 被告辯稱無預謀殺人求改判

2019年08月30日 14:18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上海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二審結束 被告辯稱無預謀殺人求改判二審庭審中,黃一川辯稱,其沒有預謀殺人,是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實施殺人行為。辯護人提出,黃一川長期患有嚴重的,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要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對黃一川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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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時,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上訴一案(「6 28」浦北路殺害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黃一川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兩名兒童死亡,一名兒童和一名兒童家長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黃一川系有預謀、有準備地在校園附近針對無辜兒童實施嚴重暴力,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黃一川雖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且其精神疾病對其作案時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沒有明顯影響,據此,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黃一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后,黃一川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中,黃一川辯稱,其沒有預謀殺人,是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實施殺人行為。法庭對黃一川故意殺人的事實進行了調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進行了質證,上訴人黃一川、辯護人、檢察員分別發表了意見。辯護人提出,黃一川長期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一審判決採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在委託鑒定程序、鑒定材料來源、鑒定過程等方面違反法律規定,鑒定內容與鑒定意見相矛盾,申請對黃一川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重新鑒定,綜上,要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對黃一川改判無期徒刑。檢察機關認為,原判認定黃一川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檢材充足,鑒定過程和方法符合規範性要求,鑒定意見內容完整、觀點明確,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一川當庭作了最後陳述。

當日12時,二審庭審結束,法庭將擇期宣判。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協委員、高院特約監督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共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此前媒體報道:上海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一審 被告黃一川被控故意殺人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黃一川因工作不順等原因,自認為遭到「欺辱」「傷害」,遂產生殺害兒童以泄私憤的歹念。2018年6月6日,黃一川來滬。同月12日,黃一川在超市購買了不鏽鋼斬切刀。黃一川通過多次實地觀察,決定以上海市徐匯區浦北路380號世界外國語小學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同月28日上午8時許,黃一川攜帶藏有上述斬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國語小學校門附近進行窺探,伺機對該校學生進行砍殺。中午11時30分許,該校學生放學,黃一川尾隨該校四年級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實施砍殺行為,造成譚某某、費某某死亡,金某某、譚某某母親張某某輕傷。行兇後,黃一川在群眾和安保人員的圍堵下被當場抓獲。經公安機關委託鑒定機構司法鑒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綜上,公訴機關認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輕傷、1名成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黃一川殺人動機極其險惡,以小學生為殘害對象,蓄謀已久,周密策劃,反覆踩點,並專門購置殺人工具,犯罪手段極其殘暴,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來源於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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