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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活居住權逼迫上訪

2019年09月15日 10:35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其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記浙江武義縣行政官員犯法我受罪 公檢法官員大爺犯罪我受罰

申訴人:施月央(系王根旺妻子)身份證號碼;330722196709128627,居住;浙江省武義縣白洋街道金畈村景山路6號。電話:15925902676。

申訴事項;(丈夫王根旺)被陷害「罪」案,不服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浙0723刑初78號刑事判決;提出執行監督申訴。

案由;(1)、為生活保障建房宅基地 被人剝奪居住權 至今無法落實是根源。

(2)、舉報村官貪污利己不法行為 被村長書記帶領兇手私闖民宅毆打致傷問題。

(3)、警官聯合主持強迫善待村霸出具諒解書 作審報宅基地為代價的問題。

(4)、用暴力妥協承諾交易拒不兌現 拐彎抹角採用法律再次作出制裁問題。

(5)、文件確認處理村官違規違法 被人借用法律作打擊報復 屢次毆打致傷問題。

(6)、上訪維權拘留事件 涉行政複議作出承認違法事實 支持拘留自傷矛盾問題。

(7)、陷入「尋釁滋事」尚無具備違法犯罪,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用法錯誤問題。

(8)、起訴指控5項事件中,公安局警官違規執法,瀆職失責操縱犯罪本案根源。

申訴請求:{1}、根據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及兩高兩部印發「掃黑除惡」四個重要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

{2}、依據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及公安部《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58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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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0〕8號文件《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及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8號《中國問責條例》之規定;

{4}、依據《公安部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7號》《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3﹞25號的規定;

{5}、依據中央,國務院兩辦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浙江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通知》浙委辦[2003]48號的規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的規定 依法撤銷(2019)浙0723刑初78號刑事判決書;利用依法判決王根旺「尋釁滋事」一案,卻把當今法律依據作廢紙。

申訴理由:⒈ 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決定,明顯存在涉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用法錯誤;應當審理因果關係不可分割造成的後果,單獨制裁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依法查清真正實施「尋釁滋事、暗箱操縱」的背後,誰是保護傘。

⒉ 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4項;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情節惡劣的;所秩序嚴重混亂的。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案尚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嚴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糾正,撤銷判決,無罪釋放無辜受害者王根旺。

本案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王根旺向武義縣白洋街道金畈村申請安排宅基地,因宅基地沒有及時落實,王根旺多次向武義白洋街道信訪部門反映金畈村幹部違法亂紀之事。經街道受理並書面告知處理意見,王根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滿。在2017·3月至2018·10月期間,王根旺為了製造聲勢,先後在武義縣、北京市等地的公共場所懸挂大幅標語、高聲呼喊,引路人圍觀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注;這是法與權的交量:正義與邪惡的衝突,官與民的生存,權與理的抗爭 喪失良心與道德規範的拼搏)

本案律師認為以法無罪 用事實作出認定;駁斥其指控其一:民警到達之後被告不配合執法所導致。其二:圍觀人員不多,沒有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三:視頻顯示,未引得群眾圍觀造成出口大廳秩序混亂。其四:相關4份證人證言,其僅僅是不配合執法,並非尋釁滋事行為,關於車輛損壞問題,李新宏和王根旺均踢過車門,不能證明被告踢壞了車。其五:王根旺當庭陳述,其三次進京上訪過程比較平靜,沒有高聲呼喊及拿出信訪材料,均未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宜認定為犯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根旺,藐視國法,違反規定,為製造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在公共場所,懸挂宣傳標語,吸引群眾圍觀,擾亂公共秩序,在信訪依法終結后,多次到北京重點地區違法上訪,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等行政處罰后,仍繼續到北京重點地區違法上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4項、第64條規定,判處王根旺有期徒刑1年6個月。(即自2018·11·12日起至2020·5·11日止)審判長:錢春武

申訴人提出嚴正交涉;「為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懲治犯罪」作為本案做出有罪判決為邏輯,嚴重存在違規違法。在法治中國體制下尚無明文法律規定,於法無據。註明「公共場所秩序」應當以治安管理法作處罰,尚不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

本案王根旺「尋釁滋事罪」所有被起訴指控事件中,共同存在政府官員跟蹤在同一現場,其包括警察在現在執法,為何拒不依法執行履行職責該當何罪。恰恰是暴露了本案嚴重存在府敗官員領導存在瀆職、失責,以權代法,公開為黑惡勢力不法人員做保護傘,實施對王根旺實施打擊報復具備的行為。本案所有來源事實如下;

①、本案審理註明,王根旺為宅基地問題引起不該發生而發生,導致如今局面為源頭;該戶按照「一戶一宅」之規定,卻存在拒不依法落實宅基地有錯在先,現實狀況導致全村惟一在1989·2·6日齣兒子,尚無住宅的晚婚年齡,致使他兒子8年居住廠家生活,而無法得到合理審批的處境,且在背後隱藏村霸故意刁難,迫使王根旺選擇投訴舉報村領導不法行為,卻遭受村長書記私闖民宅暴力毆打致傷事件,方可被村領導出具審報條件之一。(最終被暗箱操作做妥協;打人兇手合法,村民舉報有罪)

②、2016年,武義縣白洋街道領導王國平簽名,主持下作出(2017)60號做批複意見中註明;「你子女名下只有13㎡的舊房要求審批新建房,根據《土地法》相關規定,如果要符合「一戶一宅」審批建房條件,申請人要拆除名下舊房並辦理宅基地註銷手續方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街道經辦人;陳凱,聯繫電話:15214715844,簽發人:周子平」這是本案存在因果之二。(有法不依 私設門檻)

③,已經確認王根旺「多次反映金畈村幹部違法亂紀之事。由街道受理並書面告知處理意見,王根旺信訪處理意見不滿」。(拒不依法公開信息 否定前因後果)

—是村書記村長確實存在貪污問題;二是暴力毆打事件操縱的背後;三是宅基地繼續懸挂空中無法兌現問題,四是村幹部經濟問題的被處理文件問題;五是領導「見縫插綠」工程不投標的問題;六是虛報工程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問題;七是撤銷書記黨內職務及嚴重警告處分的問題;八是村長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等問題,為何尚不晾曬在陽光之下執法,導致因果關聯之三。(罷免村霸贓官 尚無依法獎勵 被人作出有罪判決)

④、起訴本案王根旺「在2017·3月至2018·10月期間,為了製造聲勢,先後在武義縣、北京市等地的公共場所懸挂大幅標語、高聲呼喊,以引路人圍觀,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邏輯推理。同樣不是王根旺所謂犯罪的依據;主因在於行政機關不法人員主要導致而發生,王根旺只是想要全家安定生活居住權為本能,尚不存在過錯,主觀問題存在官員領導不作為,亂作為,致使逼迫王根旺這種狀況,暴露本案前因後果被切割,主觀存在原因在於拒不依法辦事。根源在於法與理不能和睦共處作出有罪判定,拒不能真正顯現和諧社會,依法治國存在欺騙百姓最大隱患問題。

⑤、本案提供證據,金華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訪局復函;證實王根旺信訪事項已經得到處理,於2018·1·5日終結。既然處理了,為何拒不落實宅基地問題。

⑥,本案一審認為的「藐視國法,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是牽強附會的行為;為何全村惟獨一戶解了,尚無住宅基地的事實。但是,本村幹部領導帶出售土地交易,作為其他農戶違章建築問題?就可以買賣出售房屋是合法審批的。同樣村民尚不一視同仁,隱藏在操縱保護費的問題。

⑦,王根旺投訴舉報了村霸領導違法亂紀之事,已經證明貪污村集體經濟的事實,造成村集體經濟損失,為民除害,依法有獎,有法可依的小小功臣,為何違法犯罪的領導,逍遙法外。王根旺反而遭遇被人作出犯罪判決,法理不通。

⑧,本案所有指控提供的犯罪19條證據中,尚無一條足夠證明王根旺觸犯尋釁

滋事罪的證據,採用張冠李戴的行為,足以顯現了赤 裸裸的表露掩蓋事實真相,以掩耳盜鈴的方式,擔心被告把所有事件真相水落石出,且被陷害的真正原因。

⑨,其一指控王根旺,2017·3·8日在金畈村口發生事件,是讓民眾知道王根旺被村領導打傷,公安機關不立案,以權代法黑幕交易,逼迫王根旺寫下諒解書,作出審批宅基地做交易條件;從中出爾反爾不兌現,而是懸挂被打傷的照片。

其二指控,在10·9日上午,源頭髮生事件10·6日早晨,王根旺在北京市南站開陽里,三街路口地下室旅館內突發襲擊遭遇聲稱公安警察,被大批陌生人員的綁架,抬進車輛里毒打受傷眼睛出血,直接被兇手人員押運回歸浙江武義縣收費站出口處,移交白洋街道人民政府領導張英鵬,送交白洋派出所,再由張英鵬、陳一升等人送往中醫院治療再無人管他。迫使造成的後果原因的問題。

其三指控,2018·2·28日,共3條證據中,有5位注名工作人員追隨到達北京截訪王根旺,1比5在同一場地作比例?是誰?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問題。

其四指控,2018·8·21日下午,明知省委巡視組駐地唐風溫泉8號摟卻被封閉,導致許多訪民到達現場向省領導反映問題時,被制裁冤民中,有的拘留、有的勸退、有的逃跑,有的躲避,有的劫奪手機被毀壞,王根旺被打受傷住院,反而車輛損壞要賠償的邏輯,於法無據。更可笑的是用頭撞擊地面自傷?難道腳向天、頭朝地撞擊傷勢部位,誰是作證人、視頻公開了嗎? 是否有鑒定作證據的問題。

其五指控王根旺,在2018·6·11日、9·25日、10·26日指控 三次前往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周邊地區上訪,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兩次訓誡,受害者王根旺當事人,尚無知情權,被兩次訓誡的證書,到底是誰花錢購買北京警察,作出訓誡的邏輯作為有罪判決,十分荒唐,於法無據的問題。

⑩,本案所指控王根旺5項罪行時,其中4次都是由公安警察到達現場,而被帶離現場的事實,如有王根旺真正觸犯法律依據,為何這些警察拒不履行職責,對王根旺實施行政處罰呢?足以證明王根旺尚無觸犯法律的事實依據。

⑪,上訪維權中屢屢被人毆打事件;其一、為舉報投訴村霸變相買賣土地,環境污染問題王根旺在2017·9·5日,到「國土資源部」接訪出來時,被武義縣駐京辦聯合執法追蹤在京城雇凶暴力毆打,堵截在北京國土資源部傍邊馬路上被人毆打受傷的事實。其二、2018·6·5日晚上,在北京市南站開陽里三街路口去往旅館時,又遭到10多人身穿警服人員聲稱治安總隊的身份,攔截抓捕併發生毆打衝突,王根旺被人打的很慘全身受傷,且由武義駐京辦領導出面送到北京醫院治療;多次報警尚未作出查處,導致受害者無辜受傷住院治療的事實。

⑫,行政處罰拘留事件;2018·2·24日下午,王根旺同樣在北京住宿在丰台區洋橋馬家堡東路角門東里小區星光賓館時,就在該路口遭遇陌生人的攔截。3月5日,被武義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武公(交警)行罰決字(2018)10418號拘留10天。最終把扣留車輛作出制裁報廢行為,做出依法搶劫;武政複決字(2018)2號。

⑬,本案誣陷王根旺「尋釁滋事罪」一案,所有指控與證人證言,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單邊督導,其中牽扯姓名數十名精密鑄造和諧穩定榮耀政績,尚無人員涉案舉報人涉本案,公認受害者的直接指控。分明是位地地道道的農民,區區為了安居樂業生活保障居住權而以。證據中追蹤勸訪人員卻在同一時間與地點是合法的,惟獨王根旺出現了就是違法犯罪的邏輯,豈有此理。

⑭,圖謀不軌被人制裁迫害事件;2018·10·27日,王根旺到北京維權,被當地官員領導接回當天晚上,就被大批警官到達他家裡現場執法,王根旺拒絕配合,卻逼迫他無路可退割脈流血,無法擺脫妖怪追蹤自我殘忍傷害自己;否則就是傷害他人。卻原來早已規劃設定實施在2018·6·13日20時0分,作出武公(白洋)行傳字〔2018〕10574號: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行為,而無法兌現正當理由被傳喚;延期到2018·11·12日傍晚把王根旺抓捕刑拘,逮捕判刑。

綜上,一審判決錯誤,上訴人的涉案行為無論是從客觀上,還是主觀方面均不符合觸犯刑法的構成要件,尚不涉及尋釁滋事罪作認定,一審認定申訴人構成尋釁滋事罪顯然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撤銷王根旺「尋釁滋事罪」一案。 懇請上級有關組織部門領導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凡事是非對待在於當官人!凡是善惡對待在於執法人!法治中國歷史以來,先講理,后立法;當今時代,法為上,理為先,和為貴作基本原則。結合本案,是人民政府行政機關領導拒不依法辦事,還是貧民百姓蠻不講道理?應當依規依法善待公民,合理合活公正處理本案,以維護刑事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司法權威。 

本案違法證據:

①、武義縣公安局 拘留通知書 武公(白洋)拘通字 (2018)50016號,(尚無辦案人簽名),存在違規違法,時間:2018·11·12日,深夜23時被刑拘。

②、武義縣公安局 傳喚證 武公(白洋)行傳字 (2018)10574號,(尚無辦案人簽名),存在違規違法,時間:2018·6·13日,本人收到時間10·27日晚上,由警官送到家。

③、武義縣公安局 出具 其它法律途徑告知單;武公告字(2018)136號,說明其妻子施月央投

訴舉報亂抓捕王根旺事件,並牽扯其妻子前後被抓的事實,已轉至我局治安大隊按時法定程序辦理,聯繫電話:0579-87628136,(尚無辦案人簽名),存在違規違法,時間;2018·11·23日。

④、武義縣公安局逮捕通知書武公(白洋)捕通字(2018)50060號,(尚無辦案人簽名),存在違規違法,時間;2018·12·14日。

⑤、武義縣白洋街道信訪告字(2019)02號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尚無辦案人簽名)存在違規違法,時間;2019·1·29日。

申訴人:施月央  

2019年5 月26 日 來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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