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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決定赴台自首 《逃犯條例》這下真正終結了?

2019年10月19日 14:56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決定赴台自首  《逃犯條例》這下真正終結了?疑犯(圖片來自路透社)

觸發修訂《》的台灣殺人案疑犯港人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后潛逃回港,因洗黑錢罪被判入獄29個月,扣減刑期后預計最快本月23日(下周三)獲釋。18日晚,港府發新聞稿指,行政長官收到陳同佳來信,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后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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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18日晚亦會見傳媒,引述陳同佳稱,願出獄后往台灣自首,並表示這是陳于個多月前決定。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19日指出,已收到港方來函,會提供合法且必要協助。在台灣負責偵辦案件的士林地檢署,其發言人邱智宏稱,因台灣已發布通緝令,只要陳同佳入境便可逮捕。

不過,台灣法務部和陸委會均呼籲香港追訴陳殺人罪行,指陳同佳及被害人都是香港居民,且據了解,香港檢警機關已掌握諸多未提供我方的在港證據,並懷疑陳男可能是在香港即預謀犯案,香港非無管轄權,因此呼籲香港警方應在陳同佳刑滿釋放前,積極續押追訴。

同樣就陳同佳出獄后的去留問題,香港警方高層則提出,出獄人士有出入境的自由,並稱,看不到任何理由延長陳的收押期。港府亦發稿稱,香港律政司沒有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殺人的證據,對於陳在台灣涉嫌犯下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亦不可能續押陳同佳或向他追訴涉嫌在台所犯的罪。

據悉,台灣當局于去年12月向陳同佳發出通緝令,並於當時表示陳所涉及的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台灣刑事案件律師陳克譽對涉案嫌疑人的未來分析稱,陳同佳就算自願來台受審,也不符合「自首」條件,但可用「投案」方式,讓法官判刑時感覺有悔改意思,或可獲減刑。

林鄭月娥19日早上分別到港台及商台,討論《施政報告》內容,被節目主持人問到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去信政府,林鄭月娥確認已收到陳提出到台灣自首的信件,相信他的決定是經詳細思考,認為這是「相對令人釋懷、相對令人寬心的結局。」

被問及政府事前有否接觸陳同佳,林鄭稱沒有,亦沒有邀請人接觸陳同佳。她稱,據她了解秘書長管浩鳴特別關心在囚年輕人,探望過陳同佳,其後「來和我說(陳自首的想法)」,「政府純粹是獲悉」。

案件背景:

2018年2月,香港男子陳同佳被指在台灣殺害同為港人的女友潘曉穎后,獨自返港,並於去年3月13日遭香港警方以謀殺案罪名拘捕。但由於台港與香港之間沒有簽署引渡條例,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陳同佳到台接受調查;且由於陳同佳認罪獲減刑,最終僅被判處29個月有期徒刑,可望最快在本月23日出獄。這一案件也成為了今年年初港府在提出和強力推行修訂《條例》努力中所採用的主要案例依據,而港府在相關草案中將台灣與澳門和中國大陸一同列入建立引渡條例的對象中去。

林鄭月娥曾於9月4日宣布正式撤回引發香港一連數月抗議示威活動的《逃犯條例》,但至今仍未抑制事態發展。而觸發港府修訂該條例的疑犯陳同佳如今決定赴台自首,且台灣刑事局已收到香港警方面的來函,似乎也意味著修訂《逃犯條例》要真正終結了······ 來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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